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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失踪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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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失踪的处理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我们把钱借出去之后,借钱人就消失了,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该找他的家人讨债吗?接下来有关债务人失踪后欠款向谁讨呢?

一、借款人失踪的处理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申请财产保全

只要借条打的好,不怕官司打不赢,却怕对方转移财产要跑路。这种时候,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借款人的财产先行查封,让他无可转移。人也没处躲,不出面不行(财产跟这扣着呢)。保全裁定之后,一定要及时提起要债诉讼。

申请保全时,最好能够提供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如有什么房产、有几辆私家车、在哪个银行开有何种账户、是否还有其他投资理财账户等,线索越周全,法官做事效率越高,保全的财产越周全,能够最大限度的逼迫欠债人现身。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对方一直失联,那么法院执行庭也可能无法找到对方,也有可能法院执行庭通过内部信息渠道能找到对方。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对方如果不履行有效判决,就会被法院执行庭送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来说,送入此类名单,都会伴随着限制高消费等相关限制措施。

此时债权人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静静的等待。假如债务人触犯了限高消费措施,就会被公安部门察觉,然后将其拘留交付法院。如果其没有触犯限高消费,那么太多的事情都无法做了。例如同银行申办各类信贷服务,会被拒绝。其在工商部门想去办企业也会被拒绝。最终会将债务人逼出水面,会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进行协商还款。

(四)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4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个人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民间借贷借款人失踪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有许多债务人借款后失踪。作为债权人该怎么办?债务人离家出走,电话停机,家中无人,彻底处于失联状态,作为债权人该怎么办?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回借款。

一、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果断起诉债务人,及时将债权债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得有个案件的当事人当时咨询这个问题时,说打官司还得出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最后还不能确定能够执行回钱款来。所以就没起诉,过了几年,债务人回来了,再起诉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查封债务人相关银行账户、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34,让其在外寸步难行。

二、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拨付应当偿还的债务。

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担保人、保证人及共同借款人等情形。

若是存在保证人、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等情形,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一般都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假如遇到债务人失踪的情况,最好不仅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债务人,也不能就此放弃债务。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案例

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购买安置房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一年后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

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律师解答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第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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