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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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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中介这些陷阱和套路,你知道吗?银保监系统连发风险提示

“您好,我们是××银行的中介,现在我们这有月息××的低息贷款,额度是××,您现在需要吗?”今后接到这样的电话,您得多加注意。

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称“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而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中国银保监系统已多次发布关于防范不良或非法“贷款中介”的风险提示,对移花接木的“AB贷”以及让贷款“曲线”流入楼市的“经营贷”“消费贷”等现象进行了曝光。

据银保监会消保局介绍,当前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但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却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消保局特别提示,金融消费者需要注意防范以下三大陷阱风险:

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银行”“××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银保监会消保局认为,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金融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移花接木的“AB贷”,让贷款“曲线”流入楼市的“经营贷”“消费贷”

事实上,自今年以来,针对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全国已有福建、广东两地银保监局分别在9月14日、3月15日发过专项风险提示。

9月14日,福建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的风险提示》,对非法或不良贷款中介当前存在的“堂而皇之,伪装银行人员身份,瞄准小微客户群体诱导办理银行线上贷款”“移花接木,采取‘AB贷’伎俩,为缺乏资质客户套取信贷资金”“瞒天过海,诱导客户签署代扣协议,自动扣取高额‘中介费用’”这三类新型套路营销行为进行“起底”。

其中关于“AB贷”伎俩,据福建银保监局介绍,主要表现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部分客户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不良中介“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包装客户贷款资料,于是就出现“AB”贷形式。

“即客户A自身资质不符合条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中介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的截图告知客户A因其风险系数高,需增加担保人,极力说服客户A寻找资质较好的客户B为其担保,在实际贷款办理中,不良中介并未为客户A申请贷款,而是使用客户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借款人实质为B,但贷款资金却由客户A使用,客户B直至被银行催收才知本人是借款人而非担保人,中介公司会将矛头直指是银行端的审批问题,并煽动客户与银行对质,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福建银保监局具体解释道。

3月15日,广东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防范“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违规套取贷款的风险提示》则主要集中于:非法“贷款中介”冒用银行名义,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以“利率低”“时限长”“放款快”等诱导购房者,推销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从银行套取资金,让贷款“曲线”流入楼市,并从中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的现象揭露。

对金融业务存疑要官方渠道核实,陌生来电推销“低息快捷”贷款得小心

面对非法或不良“贷款中介”的不法行为,金融消费者具体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如何将其与正规贷款渠道进行有效辨别?

福建银保监局对此表示,有信贷服务需求的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业务办理前,应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专业人员,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警惕不法中介机构的营销揽客行为。“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通过官方渠道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核实。对于陌生来电推销‘低息快捷’‘贷款额度已批’贷款业务等行为,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防范上当受骗、资金受损。”

此外,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福建银保监局也特别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应慎重对待合同、授权书等法律文书的签署,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授权范围,不随意签订协议,授权他人办理金融业务,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

编辑宋钰婷

校对柳宝庆

贷款电话频骚扰 信贷中介猫腻多

“我是某某银行的信贷部工作人员,我们系统显示您有一笔信用贷款,授信给到您这边使用,您最近有资金需求吗……”

这些话术,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最近一段时间,类似的“贷款业务”电话越来越多,而且对方都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声称贷款可以用于与房子有关的用途,但这当中到底又有多少猫腻?

信贷中介的生意不纯粹

“我们要不是这么介绍自己,一般就会被直接挂掉电话。”小林曾是一名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经理,他的工作就是每天打电话给陌生客户推销各种贷款,“信贷中介进行推销其实很正常,但跟以前不同的是,现在我们接通电话后的自我介绍,都会说自己是某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还会随便编一个工号,这样才容易得到对方的信任。”

证券时报记者对几个号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来电进行调查,发现电话号码“五花八门”,既有座机号码也有网路电话,在其中一通显示连云港的来电中,对方表示自己是深圳建设银行某支行渠道部的陈经理,可以提供一笔年化利率低至3.55%的信用贷,如果额度不够用还可以用深圳的房子作为抵押,额度可以提升至200万元,当然还有经营贷和消费贷等其他贷款,利率视客户具体资质而定。随后,这位陈经理便开始询问记者关于贷款的用途、工作收入水平以及房产的具体情况。

不过,当记者质疑这些资料仅仅在线上处理会不会存在风险,提出能否到现场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业务之时,对方却显得有些犹豫。“审核资料以及出方案一般前期会在线上处理,处理好之后回到银行柜台面签,这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当记者再三要求前往现场递交资料,这位陈经理却不断推脱,而且声称客户的电话号码是通过“大数据”获得。记者随后向建设银行官方客服以及相关支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位陈经理并不是银行的员工,银行的信贷经理不会主动联系陌生的客户。

“这就是现在信贷中介的另一个套路,先用大行的名头拉拢客户、建立信任,然后再视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到底哪家银行。实际上,他们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信贷中介。”小林表示,“纯粹的信贷中介其实也无可厚非,但有些信贷中介的生意并不纯粹,他们有自己的名目来加收各种服务费。”一位曾接触信贷中介的受访者表示,一些信贷中介先用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吸引借款人签约,中途却会以借款人的条件不符合等为由更改方案,要求增加服务费,而且这些服务费都是用于覆盖“成本”,不能叫做“中介费”。

另一位自称是银行信贷经理的高经理,却告知记者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地王大厦的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记者到达现场后,这位信贷经理告诉记者可以量身定制方案,然后再去银行申请相关的贷款。而且,这位经理再三强调,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记着调查发现,目前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微市场主体较以前能以更低利率获得贷款。以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为例,目前其利率在深圳已经挺进“3”时代。其实,客户可以直接银行办理贷款,何必再通过中介?这时,深圳一家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告诉记者,如果想要取得低息的经营贷、信用贷等,但自己的资质条件不够,或者想拿到贷款后“另作他用”,例如将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他们都有办法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并制定方案。而且,中介人员一再向记者打包票,只是服务费会相对较高。对于如何运作,对方不愿意说明。“我们跟一些银行的客户经理都有私下的合作联系,所以成功贷款有保障。”这位信贷中介如是说。

或加剧市场恐慌

《证券时报》此前曾对房贷市场进行追踪报道,揭发了将房贷转换成经营贷、通过全款买房后套取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等贷款的乱象。在这当中,许多贷款人正是在信贷中介的帮助下“铤而走险”。正如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的出现,如今银行的各类贷款项目种类繁多,也给许多信贷中介留下操作空间,容易滋生新的金融乱象。

有熟悉此行业的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说:“传统银行以往主要服务中高端客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感受到了竞争压力,不排除一些人会跟外面的机构合作,加上一些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信贷中介就有了生存的空间。不要随随便便听这些人的承诺,猫腻可能就在看不见的地方。”记者致电多家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对于类似的陌生来电,打着银行的幌子询问是否需要贷款,请立即拨打银行官方电话进行投诉。即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银行贷款,一旦被查出问题或者被人向监管部门举报,银行会限期收回贷款,也就是抽贷。

的确,这些信贷中介之所以明知故犯,因为这就是他们的盈利方式。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信贷中介利用银行信贷的幌子进行民间借贷,这其中的潜在风险更大。有业内律师表示,信贷公司也可能就是将自己的钱贷给借款人,那就不是金融贷款而是民间借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现在‘银行’的各种推销电话非常多。不过,这个‘银行’需要谨慎鉴别,不排除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跟外包的合作机构,也可能是一些信贷中介打着各种银行的名义来进行推销,给普通市民带来很多骚扰。其实,他们的行为也是在变相推销贷款,甚至可以帮助借款人将借贷款流入楼市。我认为,如果不遏制这些违规的贷款渠道,对一些普通购房者来说也不公平。普通购房者想要申请贷款依旧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些违法违规的资金带来乱象,也影响了大家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判断,甚至影响大家对楼市调控的预期走向,反而加剧市场的恐慌。”(记者浩林)

作者:浩林

来源:证券时报

男子找中介办贷款,结果血本无归!中介公司:不是诈骗

来源|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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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江西南昌的章先生因为资金紧张,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办贷款,结果钱交了,贷款却始终下不来。他怀疑,自己遭遇了合同诈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章先生从事的是建筑行业,对于资金流相有着很大的需求。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江西盛锦鸿华商务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声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

章先生:因为我们是正常运营的公司,有相应的纳税,包括经营的一些转账流水,他说都可以办理,所以我们就发给他,然后后面就给我们回电说,根据他们说的初步的一个系统,可以给我们贷130万。

5月23号,章先生与盛锦鸿华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由盛锦鸿华公司为章浩提供贷款130万元的居间服务,而章浩则需要支付居间服务费4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章浩支付了第一笔居间服务费28800元。《民法典》中将此类居间服务合同称为中介合同,具体在本案当中,应该是盛锦鸿华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章先生提供订立贷款合同的媒介服务,由章先生支付相应的报酬。

章先生:他是说7-15个工作日,可以把这个额度给批下来,但是过了1个礼拜,我们主动问他说还在办理中,然后快到接近它期限15个工作日的时候,我们就追问,他就说还在弄。

章先生不太放心,于是前往了盛锦鸿华公司,结果发现,在正常的工作日,这家公司竟然没有1个工作人员。而在那里,他遇到了很多与他有着类似遭遇的人。

这些人都是交了居间费用,但是都没有办下贷款。因此,他们怀疑遭受了合同诈骗。

郝先生:百分之百诈骗的呀,根本没办事,收了我们这么多人的钱。

章先生等人认为,盛锦鸿华公司存在合同诈骗。那么,盛锦鸿华公司会有怎样的说法,这家公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盛锦鸿华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法律顾问谭先生表示,章先生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完全是子虚乌有,章先生等人与盛锦鸿华公司之间的纠纷也纯粹是合同纠纷。他认为,居间服务合同上面约定的委托期限都是3年,盛锦鸿华公司只要在3年内提供贷款居间服务就不算违约。

对于这一说法,章先生等人并不认同。欧阳林律师则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有限期限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律师欧阳林:在居间协议当中,委托期限它实际上就是指合同有效期(限),那么是指合同生效到废止的(3年)期限,那么7-15个工作日下款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方在合同或者谈话表里面,明确约定是在7-15个工作日之内下款,那么这个应当是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为公司来讲的话,应当在履行期限之内完成贷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欧阳林律师因此认为,盛锦鸿华公司没有在约定的7-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款,就已经构成了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盛锦鸿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欧阳林律师表示,就现有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不过,章先生等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

律师欧阳林:如果公安部门认为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话,那么这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佣金和居间服务费,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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