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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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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常见类型

什么是抵押放款?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一种,指以借款人提供的实物或有价证券作担保的一种放款。根据抵押品的性质,抵押放款可以划分为动产抵押放款和不动产抵押放款。财产一经抵押,在法律上即归债权人所有,借款到期不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抵偿。抵押放款的利率低于信用放款,放款的期限则较长。对放款银行来说,抵押放款可以减少放款的风险。虽然担保品并不能保证放款可如期归还,但当借款人破产清算时银行可以据此而成为优先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放款可减少放款风险的原因。充当抵押品的可以是汽车、设备、厂房、住宅、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股票、债券、应收账款、提单等资产。充当抵押品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易售性。也有提供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的,如采矿权、典当权等。商业银行一般只接受那些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和变卖的财产作为抵押。抵押物的财产应属于抵押者所有的财产,而且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务。同时,贷款数额要与抵押物价值相适应,抵押财产数是贷款的最高限度。通常贷款数额应少于抵押物价值。但若借款方经营状况较好,信用颇佳,贷款额也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种贷款方式使得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贷款风险,保证了贷款安全,因而长期投资贷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你了解信用放款吗?信用放款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提供抵押品的放款。信用放款能使借款人获得可追加的资本,促进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是银行放款的形式之一。发放信用放款的风险一般比其他放款要大,因而利率较高,并往往要附加许多条件。

哪些人爱用通知放款?通知放款是西方商业银行放款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无固定期限,可由借贷任何一方随时通知清偿的一种放款。通知放款盛行于证券市场,借款人大多是交易所经纪人或证券购买人。通知放款的利率较低,但须以证券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有权处理担保品。通知放款的性质属于短期拆借,对于银行来说,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但不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所以,工商企业一般很少借用这种放款。

外汇贷款是怎么回事?外汇贷款(FiExhL)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外汇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资金,强化经营机制,获取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银行借以联系客户的一条主要途径。

外汇贷款的开办,对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对于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你是外汇贷款的对象吗?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有外汇支付需求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包括中资国有、集体企(事)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

从宏观上来讲,外汇贷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二是国内配套设备要落实。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能力。

2.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贷款证》,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注册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经合法核资。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项目配套人民币资金、设备、物资、技术条件落实。

4.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低于30%,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关资料。

好易贷:银行贷款共签人是什么意思?

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很多需要钱的时候,当自己资金不够的时候,会想到银行贷款,但银行不可能没有条件就借钱出来,要达到一些条件才可以,如流水情况,个人信用等,否则银行可能会拒贷。

好易贷

然而,如果资质有缺陷,有时可以通过寻找联合签名人来解决问题,贷款共签人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就跟着好易贷小编了解下吧。

1、银行贷款的共同签署人实际上是普通贷方,这只是另一种说法。对于贷方借入的贷款项目,贷款的共同签约人有责任共同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共同签约人需要与贷方承担相同的债权和债务。共同签字人可以是抵押房屋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也可以是满足贷款条件的其他自然人。

2、婚后购买房屋时,人们通常选择将配偶作为贷款的共同签字人。如果未婚子女借钱买房,将父亲,母亲或兄弟姐妹写在与共同签字人相同的账户中也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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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来说,作为贷款的共同签署人,他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30-60岁;具有完整的民事能力;并有当地户口登记。由于各家银行的贷款政策不同,因此贷款签约人通常需要向相关贷款银行咨询具体情况。

4、贷款的共同签署人属于第二个还款来源,并且是主要债务人之一。当主要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要求联合签名人偿还贷款。当共同签字人不能偿还贷款债务时,贷款银行将要求担保人负责偿还债务。

5、签名人和担保人不同。共同签字人和主要贷款人应承担相同的贷款还款责任,而担保通常不必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只要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出借人和共同签字人无法偿还贷款责任,否则法院将迫使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浅谈对委托贷款在银行跨境融资实务中的理解

目前我国企业借入外债主要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方式,分属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监管,适用的政策法规并不相同。针对企业从境外借入外债后可以用于哪些用途?

本文基于银行工作实务,通过梳理政策法规和脉络,以及本外币业务政策比对,提出了对人民币外债使用范围限制中,不少银行和企业较为困惑的“委托贷款”的一些看法和理解。

文魏宇冯世锋编辑姚顺意

我国人民币外债发展简况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人民币外债余额进一步提升,截至2019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51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人民币外债余额为50780亿元(等值7279亿美元),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35.4%(图1)。2015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外债余额变化详见表1。

▲图12019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情况【分币种】(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表12015—2019年我国人民币外债余额变化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管理政策进行了有效调整:

一是提高境内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这将惠及除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外的大部分企业;

二是开展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上述政策都将有利于境内企业从境外借入更多外债,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国内融资成本,为国内企业海外融资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

为帮助银行和企业更好地运用人民币外债,本文对人民币外债适用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重点就人民币外债使用范围限制中的“委托贷款”进行了研究。

委托贷款释义及判断标准委托贷款释义目前我国企业借入外债主要有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方式,其中人民币外债适用的政策法规主要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简称“操作细则”);“委托贷款”的定义来源于2018年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简称“管理办法”)。上述两项政策中有关“委托贷款”的定义见表2。

委托贷款的判断标准银行如何判断哪些贷款属于委托贷款?是否属于委托贷款,是否属于合规的外债使用范围?这些问题常常在跨境实务中困扰着银行和企业。在银行实务中并不能简单地以形式要件作为判断委托贷款的唯一标准,判断企业间贷款是否属于合规的外债使用范围,还需要对相关的政策脉络和政策内涵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厘清。主要原因在于,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外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的《操作细则》制定于2012年,而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8年,两个政策所处的时间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银行和企业判断“委托贷款”还应基于以下两点判断。

(1)准确把握政策立意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债的使用的大原则都是“经营实需+防止投机”,这是人民币外债使用的首要前提条件。首先,从2012年的《操作细则》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禁止人民币外债使用列举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等,都是属于投资理财行为,而非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可以明确作为并列项的委托贷款应该亦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以赚取利差而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贷款行为。其次,2012年的《操作细则》并没有提及企业间借贷,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当时我国法律如《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十分认可,政策制定者认为企业借贷本身即非法行为,不需要在政策中特别指出。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才真正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所以由于立法背景和法律语境的不同,在银行实务中不能机械地推断企业间贷款就可以完全不纳入上述禁止性要求,而必须是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订立的贷款合同。

(2)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尽管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使用的政策不同,但是随着本外币一体化发展,外币外债管理对人民币外债管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通过对本外币外债业务政策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外币外债使用用途的最新规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其中第四条明确“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上述政策明确从外币外债角度明确了禁止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从法律定义、政策立意和政策沿革来看,银行从更加严谨的角度判断“人民币外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除不得用于狭义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委托贷款外,还应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间贷款以及非成员企业间贷款。

对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的建议上述结论是笔者在银行实务中基于前述法律法规政策梳理和政策对比提出的理解和分析,实践中还必须以监管部门的专业权威政策解读为标准,同时对银行和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对银行的建议在日常实务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发展理念,顺应市场变化、紧跟政策导向,切实抓好服务和管理。

一是坚守服务初心,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回归跨境金融服务的本源,顺应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进程,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利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多元化、一体化需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稳外贸稳外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坚守合规底线,确保业务健康发展。加强跨境结算业务风险防范意识,坚持落实“展业三原则”,坚守合规底线,认真履行交易背景真实性、借贷主体关联性审核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杜绝不真实背景的资金跨境流动,防止经济“脱实向虚”。

对企业的建议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全球经济形势较为复杂多变,金融市场持续震荡,企业是跨境融资的主体,要理性对待近期改进外债管理措施的出台,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实际、市场需求、发展前景、融资成本等因素,科学决策,绝不可盲目借用外债加杠杆,违规使用外债,给自身经营管理带来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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