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贷款利息算法大全,少还利息,上岸必备
很多人在经济上受了重创,内心开始焦虑,就被贷款钻了空子,于是步入深渊。
开始以贷养贷,欠了很多的网贷、信用卡、车贷、房贷,总感觉自己哪怕不循环用也总是还不完。
其实没有什么可怕的,还不上又怎样?
因此这个时候更应该清醒、谨慎,关键的是合理规划,并知道各个贷款直接的利息怎么算?合理进行规划。
鲸算师为大家统计了7种贷款利息算法大全,建议收藏。
一、等额本金
月供是每个月逐渐降低的,你的账单里会显示每月的本金相同,但由于利息是基于剩余还款额每个月来重新计算的,因此利息每月是逐渐降低的,贷款初期可能月供会压力大一些,随着贷款的归还,你的月供压力也会逐渐减小。
常见的贷款有:房贷,借呗按期还款,支付宝,网商贷,微粒贷,有钱花等额本金等。
二、等额本息
每月利息是基于剩余的还款额来计算的,他和等额本金虽然一字之差,但他的月供每个月是相同的,然而如果你看账单的话,你会发现贷款初期你的利息是比较高的,而随着贷款的归还,本金会逐渐上升,利息会逐渐下降,它和等额本金相比的话算起来总利息会稍微高一点。
常见的贷款有:房贷,借呗每月等额,有钱花等额本息等。
三、等额本息\等额本费
和等额本息一样,每月的月供是相同的,但如果看账单,每月的本金相同,每月的利息也是相同的,因为它每月的利息都是基于贷款初期的本金来计算的,这种实际的利率都比较高。
如果某贷款每个月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都是相同的,那么它其实是等本等息,而不是等额本息。
常见的贷款有:信用卡分期,花呗分期,京东白条等
四、先本后息
你每个月只需要还利息,而在最后一个月还款期需要把利息和本金全部一起归还,所以你的月供在刚开始的时候是非常低的,然而最后一个月的月供压力非常大。
常见的贷款有:借呗的先息后本,有钱花先息后本,另外一些银行贷款也会提供这样的选项。
五、随借随还/后息后本
贷款利息按照天来计算,用一天算一天,随时可以一次性结清贷款,随借随还的贷款可在一年内反复使用,多用多付,少用少付。
后本后息是只有到最后你要还款的时候才需要一次性把本金和利息一起结清,类似我们从朋友借钱一样。
六、无息贷款\无手续费贷款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每月月供都是相同的,并且没有利息。
七、最低还款额
类似等额本金,我们每个月的月供都在降低;利息是基于剩余还款额来计算的,每月的利息也在降低,但与等额本金不同的是,每个月的本金按照借款的10%的比例来计算的每个月最低还款,因此,呈现出来每个月利息和月供都是逐渐降低的。
常见的贷款有:信用卡最低还款,花呗最低还款等。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同等条件下,其实等本等息是利息最高的,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利息都是相同的,因为它的月利息是基于贷款总额来计算的。如果大家不会计算,使用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器可以更好的计算。
这里放张图方便更好的使用。
超详细: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完整版(2019)
来源: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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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
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贷款不同的利率描述,你入坑了吗?带大家一起看看不同利率的算法
利率不同的描述你入坑了吗
钱宏
定义
年利率:是指一年计息周期计算的利息与存款或贷款本金的比率
综合年化利率:一般会出现在贷款中,是指用户在此次贷款中的综合费用,折算到全年的年利率里。
日利率:也称日息或日息率,是指存、贷款一天的利息与货币额的比例。
周利息:就是7天的利息。
月利率=日利率*30=年利率/12
那么到底该如何计算各种利息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说一说计算方式
1、年利率:一般来说一年有365天,为了方便计算通常按360天计算,也就是年利率=日利率*360.按365计算亦可。举个例子(本例子只为计算并无其他意义);存、贷款100元,使用一年,到期一共还款140元。那么
年利率=利息除以本金*100%=【(140-100)/100】*100%=40%
2、综合年化利率:举个例子说明(本例子仅为方便计算、并无其他意义)
某人向平台贷款一万元,一年期,利息500元,担保费用1500元,保险费用2000元,其他费用500元。那么
综合年化利率=本次所有费用综合/借款本金*100%={(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用+其他费用)/10000}*100%=4500/10000*100%=45%
3,日利率:举个例子说明(本例子仅为方便计算、并无其他意义)
某人4月17日向平台贷款1000元一期合约,5月14日到期还款本息1027元,其他费用200元,实际借款27天。
日利率={(1027-1000)/27}/1000*100%=0.1%
周利率=日利率*7=0.7%
月利率=日利率*30=3%
年利率=日利率*360=36%
综合年化利率={[(1027+200-1000)/27]/1000*100%}*360≈3.0267=302.67%
亦可特殊定义为365天计算,通常多方面法律认可计算方式一年都以360计算,一个月以30计算,一周以7计算。感兴趣的可以自己算一下,以上就是本期内容,喜欢的看官老爷们多多关注,要是有个素质四连就更好了。
最后再说下口号:“多一些真诚,少一些套路,生活会更加美好”素质四连一下那就更加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