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2: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乙方: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人民币元。协议双方自愿共同遵守该合同,友好合作,并承担因该合同履行而发生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其借款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为年,借款用途为日常生活需要。
借款人承诺:1、借款额度:壹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止。2、还款方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甲方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请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3、还款方式及利息:若逾期还款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因逾期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可请求甲方返还。4、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等。若有本息计算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含本数),逾期借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六倍,超过年利率部分人民法院予以确认。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上述约定继续履行借贷合同及其他相关债务的义务。同时甲方对乙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若有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若有未偿还金额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相应责任和后果。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干净。
二、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借款合同》(附件一)及补充协议如下: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联系电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借款材料,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xx经营项目。甲方需用人民币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用于在xx市购买商品和周转使用,借款期限自20xx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为一个月。现乙方急需现金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承诺在该合同项下的本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顺延履行期间或者部分履行后顺延,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延期,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延至还款期满之日止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每月5日)计利息,每逾期一天按月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利息在合同解除后的次月15日前全部归还甲方。逾期未还部分视为提前归还双方已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款方式为年利率为6%(含)-月息5%。违约金年至违约之日止根据应付款项之大小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不含利息)自20xx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为贷款人向乙方出具的“借条”记载的月息金额一次性扣除本金及应付的全部费用后,剩余借款本息均应于每月还清之日日前全部归还给甲方。
三、如有争议,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不签字的均为无效。本契约由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借款后及时偿还乙方借款本息,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按年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已抵押给乙方的房产并收回贷款。甲方保证该债权的实现以该房产作抵押。在履行本合同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一天视为还款自动延期一次但延至最后一个还款日止。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应按实际天数计息(含逾期利息),逾期三天视同还款。逾期三十日内乙方未偿还资金将视为甲方逾期支付。逾期一天视为自动进入违约条款。借款本息还款期限至年月日前为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名盖章后生效,同时也视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因本合同的内容与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除外。
贷款服务合同
甲方:
证件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
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金融公司等)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或出资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个人消费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银行(出资方)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3、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4、如有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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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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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hi..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本文来源“江西法院”,转载自“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