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园:怎样看出财务报表中的隐藏性负债(hidden liability)
我是真的被隐性负债坑过的。
我之前做过的一个山东的项目,就是因为老板隐藏了大量的负债,结果造成后期偿债、被执行等占压现金流,被活活逼死的。所以我算个活案例。
但是时光倒转,回到当时的条件之下,我依然认为不太可能得出真实的负债数额。为什么呢?我们看看当时企业隐性负债藏得多深:
1.企业的隐性负债来源于两点:民间借贷和融资租赁。
2.民间借贷主要是老板从典当、小额贷、私下拆借来的资金,毫无疑问,这一块资金一定是通过老板的个人账户进的公司运营体系;
3.融资租赁(这也是我为什么总说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一共三家融资租赁公司给企业贷款,两家贷款给了企业母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只是用企业做了无限连带责任;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借贷给了企业本身。
4.借贷给企业本身的这家融资租赁,不上贷款卡、没有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工商抵押登记、甚至没有收走企业的设备发票。于是乎,企业在这家租赁公司的所在省开了个账户,融资租赁款直接进这个账户。下款当天,企业老板即通过虚假贸易合同转走资金,然后通过老板个人账户流入借款企业。在企业的日常对外提供的报表中,根本不体现这笔负债。连财务系统中也完全不出现这个开立在外省市的账户。所以,即便我能到企业财务室打开她们的电脑查看财务软件,但,查无可查。
5.借款给母公司的那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倒是将母公司的部分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其账面也不做任何体现。借款企业的账目上就更没有相关记录了。而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属地市工商不在一处。因此现场检查的时候稍微一漏神,可能就错过了关键性的证据。
综上所述,所有的隐性负债全部在财务上体现为股东的现金投入。要么记在“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要么记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里。而且相关的凭证、银行对账单、记账毫无差错。企业一不向你出示借款合同、二不体现财务报表负债科目、三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何查起?
时至今日我仍然在不断反思,当初到底要怎么做才能规避这个局面。财务上的手段,楼上的大神们都说得比较多了,但事实上,单纯依靠财务分析是无法在这个项目上规避风险的。知乎高手多,大会计所接触的也都是财务比较规范的企业。但不到地方上去,可能地方上一些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老板能干出什么事儿来你们真的想不到。上面所述的内容还算好的,企业甚至连银行流水单都敢拿PS直接P一张给我。当初我在调研时已经到财务室翻了5天的原始凭证,并直接打开财务软件进行核查,但依然在隐性负债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我们前脚刚下款,后脚下款账户就被查封,最终我们成了托底的倒霉蛋。(按说这企业规模也不小了,总资产10来个亿,但老板是真法盲!!)
想过去,看今朝,我此起彼伏。回首往事,我必须承认自己的专业水准仍待提高。但非技术层面,我也想提出一些观点,以飨各位知友(我默认题主是个前台人员做尽调的哈):
1.在尽调时,千千万万记得亲自到银行打印贷款卡查询记录,要详版的;另外,千千万万记得去工商局查询企业的股权抵押记录和动产(设备)抵押记录、去房管土管查询资产抵押记录。
2.无论上述资产当前有没有被抵押,都要去查询过往抵押记录。因为你可以对照过往抵押记录来看贷款卡查询信息上的“已结清贷款记录”——如果企业隐瞒了过往负债或现有负债,抵押记录上一定是有蛛丝马迹可循的;
3.如果企业当前现有的资产都被抵押了出去,那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企业的隐性负债较小。民间借贷公司也不傻,没有抵押谁敢借大额资金给你?三五百万行,多了恐怕还是要抵押的。(但是不绝对哈~~某金融租赁公司真的只要了个母公司信用担保就放了1个多亿资金,真事儿!)
4.如果一家企业做过融资租赁,小心再小心!搞不清楚企业现在是否有租赁借款的话,宁可不做这项目!(用好中登网!我当时做项目时好像还没这网站呢)
5.看老板的为人,这一点万分重要!一个总喜欢含糊其辞,或者你说什么他都点头说好好好的,千万小心!!说好的都是看热闹的,挑毛病的是真主顾,记住!
6.第一次见面握手时就给你90度一鞠躬到底的,小心!一开始就把自己放在一个特别卑微位置的人,跟你位置互换时,会把你放的比他还卑微;
7.很多人不愿意要借款公司的股权质押,认为没有实际意义,宁可拿房子拿地。对此,我持反对意见。当然,房子地我也要,但条件允许的话,务必拿到企业100%股权质押,尤其是你觉得有些吃不准的企业。因为在后续发生风险,进行处置时,实际上单纯的拍卖房产土地,意义都不大。只有把这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处置掉,才是有价值的,所以,相信我,这时候股权比土地房产都重要!
8.最后,也是最困难的。核查老板的资产形成过程:他怎么发家的,第一桶金怎么来的,在他向你发出融资需求之前,他到底有多少资产积累,能不能出得起项目资本金,关联企业有多少利润,有没有对外的负债,借款企业有没有做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个系统问题,但却最最重要。千万别忽视担保!很多借款企业看上去都不错,但实质上对外是做了担保的。稍不留神,查封资产的就过来了,你还没脾气,所以,千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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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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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隐藏性负债”的理解就是潜亏。而潜亏一般来说是由于虚增资产和少计负债造成的,对于以清查潜亏作为审计的目的的审计活动通常是用于收购的净资产审计或置出资产审计等。
虚增资产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本身不实,即真实性;而是资产价值不实,即准确性。咱们就按照三水的思路,从资产负债表的顺序来说吧。
A、货币资金
从真实方面来说,现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真实性的确是有由银行或存放机构来保证。但其价值尤其是银行账户余额和企业账面金额往往是存在差异的,是要通过企业来进行银行账户的未达账项调整来确保准确性的。如果存在大额和长期的银行未达账项,则有可能存在余额不实的情况。如果该账户的未达账项占该账户余额较大的比重,那恐怕连真实性都要被怀疑。
B、短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真实性来说,同样是由存放投资款的金融机构来确保真实性。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流水清单和资金流水清单,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仍然是无法确信的。很多生产型、制造业企业,通常进行金融投资只是为了对大额原材料的套期保值或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他们而言,对于金融投资他们没有专业的人员和控制风险的机构以及成熟合规的账务处理手段,在这个环节出问题,是很平常的事情。单单一项对金融企业很简单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很多制造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是需要请外援的,更何况是比这更需要复杂判断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的计提标准了。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及对于资产价值计量准确性的重要环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了。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保证财务谨慎性原则的最佳保证,却也是不少企业调整当期利润的得意手段。对于报表使用人来说,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判断该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重要标尺。但由于企业行业因素和运营周期不同,不同行业的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存在巨大差异。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在这一点上,三水在应收账款、存货和固定资产方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多说了。
C、其他应收款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实际上是最能体现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潜亏的科目。因为大部分虚增资产的手段都集中在其他应收款,最常见的手法就是费用挂账。大部分在企业做过的同事都知道,企业非常惯用的手法就是以未收到发票为缘由,对于在当期已经形成费用的支出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虚增债权又不提取相应的负债,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
还有一种情况却不是企业刻意为之,而是没有办法。比如很多企业都对于销售人员定下回款奖励指标,有部分企业这方面做的比较严格。比如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收回所有的货款,才能据此计算销售提成,否则哪怕有一家回款收不回来,销售员10家的销售业绩就都不给计算。在此情况下,销售人员只能增加销售借款的金额和延长归还的期限,以用于催收。而各级销售主管为了安抚员工,也只能对此睁一眼闭一眼。所以就造成大额员工借款年年累计,造成债权的虚增。
还有就是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判断,很多企业把业务相关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与业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等同起来。但其实这是不合适的,对于其他应收款出现部分坏账甚至全额坏账的可能性要远高于应收账款,而且帐期也会相差很大。采用同样的计提政策,有可能会造成负债的少计。
D、存货
存货的真实性不盘点是看不出来的,虽然说盘点是最基本的审计手段,但往往正是由于最基本的都没做好就会出现重大的审计失误。比如前些日子的胜景河山就是,审计人员听企业的人说存货都放在防空洞里,怕危险就没敢下去亲自盘点,结果就出事情了。
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不足的事情则是因行业而异,三水提了一个电子消费品的例子,所以我也就不多说了。
我只提一个事情,就是退货!
这是能够体现出企业是否存在少提负债的一个方面,是否做足了预计负债。
如果企业只是发生了零星的退货,那还好说一些,只需要查看这几次零星的退货所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对于赔偿的部分,企业是否根据这些赔偿条款做了预计负债。
如果企业近几年连续发生退货,那就要根据历年赔偿的情况和当期销售量的占比,预提出每年的退货费用,并关注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是否发生了变化,以适当调高或调低该预计的比例。
E、长期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项目真实性一般可以由被投资企业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来确保,至于准确性则需要来计算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所占权益来确定。但如果只是参股,并且被投资单位不公开财务信息,则这部分投资的价值则无法保证准确性。
无形资产的真实性比较好判断,看看专利说明书或者专利局发的证明文件就可以了。但不排除有沈先生说的那种情况,专利虚评高对价值的影响还不是特别大,但是土地使用权虚评高企,对企业的影响就非常大了。而且正如沈先生所言,这个环节,主观因素太多,非常容易被人操控。
而且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技术的更新是非常迅速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旦被设定的过长,那么出现减值准备的可能性就在增大。
关于固定资产的方面,三水说过了,我就不再赘述了。
F、负债科目
其实在旧会计准则环境下,费用计提不足的判断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工作。因为旧准则要求所有涉及费用预提的项目都必须提足,就算你一分钱都不给职工买苹果,职工福利费也要按照14%的工资比例进行预提。但新准则下,费用都是按实际列支。所以关注的重点就转移为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是否被足额预提了。
比如,生产和制造业企业每年的装卸和运输费用都会很大,但是运输公司(尤其是快递公司)通常都是转过年来的4-5月份才和企业结上年的费用,在结费用之前这些人连回单都不会给企业。对于一些财务报表结账较早的企业来说,这部分费用就需要预提出来。销售提成也是如此。
当然,如果在报告期发生了诉讼,相应的预计损失也要被预提出来。
综上所述,任何一样潜亏都是需要财务报表使用人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行业因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生产运营情况、外部机构的文件支持甚至原始单据才能够做出判断的。仅仅依据历年的财务报表数据,除非你对该公司所处的行业侵淫多年,深知其中利弊,单看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变化就能察觉问题。那也仅仅是给你一个怀疑的思路,没有其他的条件,无法支持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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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客户的隐性负债?
隐性负债指的是未在企业或者个人的征信报告中体现出来的负债,他没有记在资产负债表中,但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某种因素的改变而逐渐显性化的债务,这种显性化可能会造成成长时间内企业盈利能力逐步下降,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遇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刻意隐瞒额度是常有的事情,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将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怎样去识别一下企业的隐性负债?
一、隐性负债的形式
1、小贷
2、民间借贷
3、典当
4、同行借贷
5、亲朋好友借款
6、民间非征信机构借款
7、因不良嗜好引起的社会渠道高利贷
二、怎样识别隐性负债
1、征信
(1)查询次数
隐性负债一般来说比较隐蔽,在征信中很难被查询出来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征信末尾的查询记录,得知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内的征信查询次数,从而大致推断出借款人最近的资金状况,查询次数越多,代表企业资金越短缺;
(2)征信主体
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的征信报告的主体是否存在非银行机构,异地机构等等,企业贷款机构的变动的情况是怎样的;
(3)民间借贷信息
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征信可以查询到客户以及企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信息,客户是否有二次抵押给非银行机构的记录等等;看企业每月贷款余额的变动趋势,是否逐渐减少,核实其减少的原因。
以此分辨出企业的大致的资金状况,对其借款动机也有一定的解读作用。
2、客户的银行流水
个人客户的银行流水是体现小微客户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材料,很多小额贷款在征信中无法体现,但是可以从银行流水中体现。
(1)固定流入流出
有的客户流水上会出现固定时间、固定频率的扣款,或者大笔金额流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引起注意,调查清楚原因,并要求客户给出合理解释,并将客户的解释与实际调查进行验证,看看是否是民间借贷。
(2)大额资金往来
查清楚流水中是否存在单笔大额资金往来,对其资金往来与与日常经营状况进行对照,并查看交易对象与业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交易明细中出现了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交易对手是否含有以下名称,如“投资”、“担保”、“典当”、“民间”等等,说明客户很有可能有其他借款或者存在民间借贷交易。
(3)到期日前后的银行流水
针对已经结清的历史负债,到期日前后的银行流水情况进行重点调查,看金额是否接近应还金额的外来资金进账,如果是,很有可能是客户在偿还先前负债时发生的其他未披露借款。
(4)查找疑点
详细检查企业主要账号以及实控人个人账号的银行流水,挖掘存在的疑点(比如类似倒贷、还款、付息行为的流水痕迹等作为疑点),以疑点为线索(出发点),查找企业的隐性负债,如果实在查不出来可以设计一套话术陷阱,听过询问负责人或相关财务人员的方式炸出关键信息。
3、客户的财务报表
核实应付账款、预收、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的明细,通过应付、应收、预收、预付等往来科目的深入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疑点,“隐性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往往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账款两个科目出现(以“其他应付账款”为主)。
认真了解其他应付账款的收款方是否为借款人上游客户,客户群体是否与合同相符以及是否存在自然人的大额往来挂账等等。
对于不合理的应付账款,需要进一步核查母公司的合并报表。
同时,财务费用与净利润,等等也是隐性负债的主要科目,尤其是内部使用的年度经营数据汇总表等等较为全面系统的内部表单。
“销售收入”也是重要观察窗口,注意查看报表中企业销售收入前后有没有存在不合理的变动。
4、认真核实客户资产
查询借款人或者其财务人员的个人卡,很多民间借贷走的就是企业主或者财务人员的个人卡。
保持一定的敏感性,对于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经理流动频繁、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超出配置等一些不合理现象保持合理地存疑。
在尽调的时候记得要亲自去银行打印贷款卡查询记录,对照过往抵押记录来看贷款卡查询信息上的“已结清贷款记录”如果企业隐瞒了过往负债或现有负债,抵押记录上一定是有蛛丝马迹可循的。
5、借款人怎么发家的以及社交圈
还要核实一下老板资产的形成过程,他是怎么发家的,他以前有没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历史,他的资产积累是多少,关联企业的利润有多少。
还要注意调查借款人的社交圈,人脉生意可能会存在关键人脉的隐性负债,越是利润丰厚的人脉性生意越有可能存在隐性投资。
调查一下客户的亲戚家人与他来往比较密切的朋友有没有从事这方面的经历或者正在从事借贷这方面的工作,如果有借款人有一定概率存在隐性负债(这个还是要靠调查,不能直接下定义)。
6、了解客户,作出判断
从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的访谈时获得软信息验证:
事先调查客户有无什么不良嗜好,有无铺张浪费喜好请客购买奢侈品的消费习惯,客户投资习惯上是否过于激进,拥有什么样消费理念,为人性格,个人品行以及家庭是否和睦等等,从而对客户形成一个基础判断;
在现场调查也就是在与客户正式见面之后,要学会仔细观察客户,比如客户的神态举止,整个人的精神面貌等等。
结合财务报表中存疑的地方对借款人进行当面询问,最好是猝不及防的一问,不要给借款人太多的反应时间,同时注意看借款人的微表情,看看他有没有面露慌张眼神躲闪回避或者其他不自然的反应,通常人下意识的反应是最真实的。
还有,如果与借款人第一次见面借款人就表现得过分恭敬,将自己一开始就放在一个特别卑微的位置上的话,信贷员一定不要被这种假象所迷惑,因为有些时候客户在借贷前越恭敬,很有可能在借贷之后就会立马判若两人。
换句话说,他现在有多卑微,等到位置对调的时候,你去催还欠款的时候只会比他更卑微。
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下)
(三)反担保措施
尽管前面说不能把第二还款来源作为保前调研阶段的首要考察因素,但也不能否认,反担保是担保业务中非常重要的考察因素。之所以不少人将反担保放置在担保业务接受条件的核心地位,是认为第一还款来源仅仅是根据企业过去、现在的经营情况而对未来的一种预测,而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而第一还款来源具有波动性,是不确定的,而反担保(特别是物的反担保)通常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其担保价值是可以事先确定的,按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经验,通常那些有担保物的资产才是相对优质的资产,也是最有回收希望的,因此很容易得出反担保必不可少的结论。关于反担保的种类和具体方案设计,将在后面专节分析,此处仅对反担保法律审核一般应关注的要点进行提示。审核反担保,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一些法律因素:
1、反担保主体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虽然法律并未禁止提供担保,但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反担保,外国人或者港澳台人士提供反担保;是否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是否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等。提供反担保的主体身份不同,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不同,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
2、反担保方式
人的反担保通常为保证、连带责任承担等,保证也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物的反担保通常为抵押、质押、保证金,留置和定金不适合作为反担保。审核反担保方式,除了关注方式选择是否合法外,还应留意根据企业的情况是否遗漏了其他反担保措施。比如,有的担保机构可能规定了所有的民营企业一概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妇保证,项目经理却遗漏了这一反担保方式或者忽略了其夫人保证;被担保人存在众多关联企业而没有设置关联企业保证等。
3、反担保权属和与被担保人关系
反担保物是被担保人提供还是第三方提供的,如果是第三方提供的,该第三方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如何,也应当考究。有人认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第三方愿意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就乐意接受。从法律的层面上,自无问题,但从全面风险控制的角度,除了考察反担保来源的合法性,还得关注反担保来源的合理性。“借来”的房产抵押与被担保人自有的房产抵押在资产处置上还是略有些区别,这些在后面风险控制部分会有详述。
4、设立要件
不同的反担保通常有不同的设立要求。如果是人的担保,如保证,设置比较简单,签订合同即可,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提供,有些争议,通常债权人会要求保证企业提供,为有备无患。如果是物的担保,除了股东会决议外,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除了签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物权才能设立。有些物的担保,公示方式比较特殊,例如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等。
5、其他情形
作为一种债权保障措施,通常具备一定的代偿能力或者担保价值才具备实际担保意义。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也超出了法律审核的范围。但为了使担保落在实处,在此提醒担保机构的决策者,应当对保证人的财产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适当的评估。除此外,还应当考察保证人是否同时负有其他重大债务以及或有债务,担保物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长期租赁、拖欠工程款等。
(四)涉诉情况
企业的涉及诉情况也是担保业务尽职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记得在与某银行的一次业务交流中,有位银行客户经理就对这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质疑。企业被牵涉进入诉讼(含仲裁、被执行),无论其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通常多少都能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的时候查到企业有许多诉讼,项目经理经过核实,发现企业都是作为原告,心里立即松懈了很多,认为没有多大的问题。殊不知,企业动辄起诉别人,除非具备极高的权利斗争意识,动辄使用法律武器,否则很有可能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者是企业的管理方面出了问题,何况诉讼还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企业作为被告,不消说,更值得警惕,除了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外,还牵涉到企业的诚信度和守法意识。若企业正在被申请大额标的的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一发放到企业帐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强制扣划,从而遭遇致命的风险。
通常企业对自身的诉讼情况最为清楚。但根据询证,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告诉其存在的涉诉情况,因为企业会本能想到对委托担保不利。并且,“家丑不可外扬”属于我们国家的重要文化传统。由于我国目前仍未建立完善的资信征集及查询制度,获取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件并非容易,只能是在现有的途径中,尽可能地进行事先风险排查。根据我国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以及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与法院管辖有关的因素也很可能就在被告处,因此可以说,企业涉及的诉讼发生在其自身所在地法院的可能性最大。到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查询是否存在诉讼、存在哪些诉讼就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查询的途径包括:
1.当地法院网上查询,在法院网站上的开庭公告或者案件查询系统中输入企业的名称查询。
2.当地法院现场查询,到法院立案大厅中的案件查询系统中查询,或者找工作人员查询(有的法院需要企业出具授权),在企业出具授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给予配合。
3.在当地信用协会网站上查询,尽管我国的征信制度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但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信用制度建设正在加强。
4.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的贷款卡信息进行查询,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通常担保机构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需要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配合,因为之前担保机构还无法进入该查询系统。2010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采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下方式接入征信系统:①间接方式,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报送和查询信息;②直接方式,即通过网间互联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报送和查询信息;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组织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联网,形成统一的网络出口报送和查询信息。
5.通过Bi、GG这些著名的搜索网站,输入企业名称和诉讼、被执行等关键词进行搜索。
6.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系统()输入企业的名称进行查询;等等。
不可否认,穷尽这些手段,仍不见得能查询出全部涉诉信息,因为任何一家担保机构都不可能做到在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一一查询,异地起诉企业的案件很可能存在遗漏,还有仲裁通常是不公开的。这就要结合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大体判断,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上下游客户当中口碑不错,经营管理稳健,没有理由被卷入大量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在有关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中,应当加上一些企业负有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事后发现企业故意隐瞒重要情况,足以危机担保机构利益的,担保机构有权立即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
查询诉讼不过是尽职调查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很多人普遍对诉讼有一种厌恶的心理,加上如上所述,诉讼通常能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项目经理以及担保机构领导通常不愿意看到调查对象存在大量的诉讼案件。如果企业看起来在诉讼方面很有经验,担保机构也会本能地考虑这些经验是否会用来对付自己。对于查询到的诉讼信息,要进行整理、归类,并通过调查获得的情况,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听起来任务很艰巨,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准备申请贷款或其他担保的企业,不会存在十几、几十单诉讼,如果真是存在大量的诉讼,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尽职调查就该到此为止。最好对诉讼案件进行列表式整理,分析内容包括形成原因、案由、标的、诉讼阶段、和特别情况说明,所有这些信息的核对,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法律文书原件进行,否则可能严重背离事实。上述整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得出企业是否面临重大风险或不确定因素,诉讼案件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决定是继续尽职调查、上会评审,还是提请终止或者暂缓项目。
(五)诚信守法记录
还款来源是客观的东西,通过尽职调查通常能够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但还款意愿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反映企业对于还款的计划和态度。但还款意愿并非不可以事先调查并作出预测,因而也是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企业的信用记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涉诉情况,特别是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情形;②违约情况,特别是拖欠货款、工程款、劳动者工资或者其他债务;③偷税情况,不一定危机贷款担保安全,但反映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面临的税务处罚风险;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的银行授信逾期及欠息;⑤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⑥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⑦行业口碑、顾客及商家评价和新闻媒体报道。
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无论是完美的个人还是完美的企业都不存在。况且,担保机构所服务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因为无法满足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客户,这些客户之所以不符合银行的要求,很有可能是因为信用记录上的瑕疵。对企业的尽职调查,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核心理念为在弄清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量体裁衣地设计担保融资方案,但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也应当把握好度。关于这个度怎么把握,有两种倾向:一种为在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指导下,对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要求尽可能搞清楚所有问题的来龙去脉,核实清楚所有的细节,让企业充分暴露,几乎无事可藏;另一种为在“水至清则无鱼”的理念指导下,要求把握核心要素,其余可以粗略甚至不顾,好比牵牛要牵牛鼻子,找到企业的“鼻子”用绳子栓牢就行了,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地全部调查清楚。很难说这两种倾向孰是孰非,应当说各自都有其合理性,个人认为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针对具体的项目来把握,结合两种调查要求的长处,灵活把握。
摘自:金振朝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