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不见了,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笔借款,可以追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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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不见了,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笔借款,可以追还款吗?
律师解答
你的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解答:
1、如果对方认可借款是发生在诉讼时,即你提起借款诉讼后,对方通过诉讼答辩、法庭陈述等方式认可,则构成自认,法庭会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你无需再出示借款合同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如果对方认可借款不是发生在诉讼时,则你在提起借款诉讼后,对方一旦变卦,你仍然需要就借款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
因此,建议在对方还认可借款之时,还是补签借款合同为好。
即使对方不愿意补签借款合同,你需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息、通话录音等方式来确定款项性质为借款,再结合你的转账记录,也可以确定借款事实,在诉讼时不至于处于不利地位。
借款合同丢失的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丢失的如何处理
1、借款合同丢失可以进行补办,丢失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1、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还款期限决定着借款人应何时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应特别关注还款期限的约定,上文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出借人可以对号入座,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形,采用相应的方式处理。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出借人要及时追讨。如果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该如何处理。
贷款只有购房合同可以吗,贷款买房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贷款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办理房子贷款时只有购房合同的,那么该当事人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如果需要用房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那么是需要该房子具备房产证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进行贷款。如果当事人没有房产证的话,通常是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
贷款买房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才能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但是也有贷款办不下来的时候。所以购房者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上要明确规定如果贷款没办下来,订金要退还;
2.要尽量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
3.合同中要明确最终的交房日期;
4.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正规的开发商一般要具有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的开发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具有这些证件的开发商才是正规的开发商,购房者可以着重看预售许可证。
购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购房贷款合同丢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补救的:
1.借贷人可前往开发商或房管局重新复印一份;
2.若借贷人在还未办银行按揭前就丢失了贷款合同,那么还需借贷人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后,再拿着有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再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即可;
3.若申请贷款买房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没有购房合同原件的话,借贷人也可提供当地房屋交易中心有盖章的信息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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