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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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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案例解读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5号: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爱建信托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信托存款、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1998年5月至2004年9月间,被告人马建平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爱建信托的贷款等业务。2000年10月,被告人刘顺新曾因动用爱建证券巨额资金至香港炒股被套牢而急需资金用于解套,遂召集被告人颜立燕、陈辉、马建平三人一起商量。经商定,由颜立燕以其公司名义向爱建信托申请贷款,刘顺新、陈辉所在的爱建证券为颜立燕出具形式上符合贷款要求的质押证明,马建平利用其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炒股,三方共同牟利。2000年11月至2001午9月间,颜立燕以其实际控制的骏乐实业、达德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爱建信托申请质押贷款,质押物为颜立燕妻子张伟玲在爱建证券开设账户内所拥有的股票和资金。刘顺新、陈辉以爱建证券的名义,为上述账户出具了虚假足额抵押证明。马建平向爱建信托贷审会隐瞒了贷款实际用途以及质押物严重不足的情况,使贷款得以审核通过。其间,马建平还两次将贷款予以拆分,以规避其贷款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的规定,先后16次向骏乐实业、达德投资发放贷款共计9.6976亿元。2001年8月至9月间,马建平因担心直接发放给颜立燕公司的贷款金额过大,违规贷款行为容易被发现,遂与刘顺新、颜立燕商议,由陈辉等人操作,以爱建证券下属的方达公司作为平台,爱建信托与方达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信托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将爱建信托4.289亿元资金划至方达公司的账户,然后在无任何质押担保手续的情况下,再将上述资金划转给颜立燕实际控制的公司。经审计查明,在爱建信托发放的总计13.9866亿元资金中,划至境外炒股的资金为4.8亿余元;颜立燕及其亲属用于境内炒股、出借、归还借款、提现等用途的资金共计4.5亿余元;划人爱建证券控制账户的资金3.1亿余元;归还爱建信托贷款本金1亿余元。上述贷款中,除归还5.8、亿余元外,尚有8.1亿余元贷款本金没有归还。

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顺新系违法发放贷款的起意者,并纠集各被告人共同策划,且具体实施了出具虚假质押证明的行为及实际使用了部分违法发放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主犯;马建平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陈辉在刘顺新的指使下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陈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陈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颜立燕在刘顺新的纠集下,为使用资金参与共谋,并实际使用了部分违法发放的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颜立燕在一审宣判前能够退赔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对颜立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顺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建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颜立燕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解读:从爱建信托的资金流向看,难以认定系给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从爱建信托资金的流出方式看,主要是通过贷款形式发放,故目前证据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颜立燕具有非法占有爱建信托资金的目的,难以认定爱建信托受到欺骗,故认定被告人颜立燕、马建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马建平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质押物不足,贷款资金用于炒股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化整为零及操控贷款审查等方法,将贷款发放给颜立燕,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刘顺新等其他同案被告人与马建平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

五、律师解析

就本案涉及案情,如何在发放贷款案件中如何把握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5号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表明,如果行为人挪用的单位资金没有归自然人使用,或者行为人没有以个人名义将资金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恰好属于这一情形。

(1)认定被告人马建平以个人名义将爱建信托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证据不足。无论马建平是以贷款形式还是以委托理财形式将爱建信托资金发放给颜立燕实际控制的公司,都是以爱建信托的单位名义,并非以其个人名义。

(2)认定四被告人共同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一是本案直接取得贷款的主体系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两主体均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两公司均由颜立燕实际控制,但是在公司法中已明确,即便是一人公司,在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公司认定为“个人”行为于法无据。二是四被告人在贷款前的共谋表明,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只是取得贷款的平台,贷款的真实目的是用于香港炒股,为爱建证券在香港的股票解套,而非给个人使用。三是从贷款的实际流向看,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从爱建信托取得的9.6976亿元与4.289亿元两笔资金中,1.04亿余元用于归还爱建信托涉案贷款本金,3.1亿余元流向爱建证券,3.83亿余元流向爱建房产、爱和置业等与骏乐实业、达德投资具有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此8亿余元均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用。四是流向香港的4.82亿余元,表面上是以颜立燕在香港

设立的公司名义用于炒股,但是从四被告人共谋贷款的目的以及爱建证券主动承担骏乐实业、达德投资欠爱建信托的贷款等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此笔资金实为爱建证券所用。

刘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执业后参与办理逾百起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依法执业及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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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不同,利率要高一些,年化利率不超过24%合法

【原告诉称】:

王某于2019年6月6日与润信公司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用于扩大经营,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6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月利息金额为贷款金额*1.1%。

润信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王某发放贷款100000元。王某按月等本等息计息法偿还贷款,若逾期,王某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王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自2021年3月7日开始逾期违约,至今已逾期多日未支付应偿还金额,严重损害了润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全部剩余本金44444.4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期内利息2823元2、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逾期罚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3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3、请求判决王某支付润信公司律师费45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685.44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王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6月6日,甲方(贷款人)润信公司与乙方(借款人)王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万元贷款用途为扩大经营贷款期限36月,自贷款发放之日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6日

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月利息金额为贷款金额1.1%,首月利息金额以实际使用天数为基数计算贷款发放账户为王某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尾号8244的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本等息计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同时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本金的0.2%计收罚息甲方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归还的,自要求时间第二天起每日按全部剩余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

2019年6月10日,润信公司向王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

润信公司提交还款计划表,显示自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王某共计偿还80174.93元,其中本金55555.6元、利息21853.33元、罚息283.33元、费用2482.67元。

庭审中,润信公司称王某自2021年3月7日起未偿还任何款项。润信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送律师函,快递单号显示王某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律师函载明:请贵方在接收本函后三日内务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

若未按期按约偿还欠款,则合同到期,即委托人宣布贷款合同自违约之日起提前到期。庭审中,润信公司同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期由法庭认定。

润信公司提交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汕金(2017)89号《关于核准设立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载明:经市政审核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同意备案,现核准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核准业务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为实现上述债权,润信公司于2020年5月4日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支出律师费4500元,2021年4月20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向润信公司开具代理费发票4500元润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发生保全保险费2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润信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润信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履行了借款义务,王某应依约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出借人即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未偿付的借款本息。王某自2021年3月7日起未再依约还款,故润信公司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借款提前到期的时间,应以王某签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律师函的时间为准,即2021年4月25日,润信公司有权自次日起以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计收相应罚息及违约金。

就润信公司主张的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应按照日息各0.2%的标准计收罚息和违约金,现润信公司自愿降低罚息及违约金标准,按照合计年息24%的标准对尚欠本金收取罚息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被告利益,故本院不持异议。

就润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依据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的产生属于润信公司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同时润信公司亦提交了相关发票,故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44444.4元、利息2823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及违约金(以44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保全费685.4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王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贷款电话频骚扰 信贷中介猫腻多

“我是某某银行的信贷部工作人员,我们系统显示您有一笔信用贷款,授信给到您这边使用,您最近有资金需求吗……”

这些话术,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最近一段时间,类似的“贷款业务”电话越来越多,而且对方都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声称贷款可以用于与房子有关的用途,但这当中到底又有多少猫腻?

信贷中介的生意不纯粹

“我们要不是这么介绍自己,一般就会被直接挂掉电话。”小林曾是一名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经理,他的工作就是每天打电话给陌生客户推销各种贷款,“信贷中介进行推销其实很正常,但跟以前不同的是,现在我们接通电话后的自我介绍,都会说自己是某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还会随便编一个工号,这样才容易得到对方的信任。”

证券时报记者对几个号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来电进行调查,发现电话号码“五花八门”,既有座机号码也有网路电话,在其中一通显示连云港的来电中,对方表示自己是深圳建设银行某支行渠道部的陈经理,可以提供一笔年化利率低至3.55%的信用贷,如果额度不够用还可以用深圳的房子作为抵押,额度可以提升至200万元,当然还有经营贷和消费贷等其他贷款,利率视客户具体资质而定。随后,这位陈经理便开始询问记者关于贷款的用途、工作收入水平以及房产的具体情况。

不过,当记者质疑这些资料仅仅在线上处理会不会存在风险,提出能否到现场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业务之时,对方却显得有些犹豫。“审核资料以及出方案一般前期会在线上处理,处理好之后回到银行柜台面签,这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当记者再三要求前往现场递交资料,这位陈经理却不断推脱,而且声称客户的电话号码是通过“大数据”获得。记者随后向建设银行官方客服以及相关支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位陈经理并不是银行的员工,银行的信贷经理不会主动联系陌生的客户。

“这就是现在信贷中介的另一个套路,先用大行的名头拉拢客户、建立信任,然后再视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到底哪家银行。实际上,他们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信贷中介。”小林表示,“纯粹的信贷中介其实也无可厚非,但有些信贷中介的生意并不纯粹,他们有自己的名目来加收各种服务费。”一位曾接触信贷中介的受访者表示,一些信贷中介先用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吸引借款人签约,中途却会以借款人的条件不符合等为由更改方案,要求增加服务费,而且这些服务费都是用于覆盖“成本”,不能叫做“中介费”。

另一位自称是银行信贷经理的高经理,却告知记者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地王大厦的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记者到达现场后,这位信贷经理告诉记者可以量身定制方案,然后再去银行申请相关的贷款。而且,这位经理再三强调,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记着调查发现,目前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微市场主体较以前能以更低利率获得贷款。以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为例,目前其利率在深圳已经挺进“3”时代。其实,客户可以直接银行办理贷款,何必再通过中介?这时,深圳一家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告诉记者,如果想要取得低息的经营贷、信用贷等,但自己的资质条件不够,或者想拿到贷款后“另作他用”,例如将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他们都有办法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并制定方案。而且,中介人员一再向记者打包票,只是服务费会相对较高。对于如何运作,对方不愿意说明。“我们跟一些银行的客户经理都有私下的合作联系,所以成功贷款有保障。”这位信贷中介如是说。

或加剧市场恐慌

《证券时报》此前曾对房贷市场进行追踪报道,揭发了将房贷转换成经营贷、通过全款买房后套取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等贷款的乱象。在这当中,许多贷款人正是在信贷中介的帮助下“铤而走险”。正如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的出现,如今银行的各类贷款项目种类繁多,也给许多信贷中介留下操作空间,容易滋生新的金融乱象。

有熟悉此行业的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说:“传统银行以往主要服务中高端客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感受到了竞争压力,不排除一些人会跟外面的机构合作,加上一些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信贷中介就有了生存的空间。不要随随便便听这些人的承诺,猫腻可能就在看不见的地方。”记者致电多家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对于类似的陌生来电,打着银行的幌子询问是否需要贷款,请立即拨打银行官方电话进行投诉。即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银行贷款,一旦被查出问题或者被人向监管部门举报,银行会限期收回贷款,也就是抽贷。

的确,这些信贷中介之所以明知故犯,因为这就是他们的盈利方式。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信贷中介利用银行信贷的幌子进行民间借贷,这其中的潜在风险更大。有业内律师表示,信贷公司也可能就是将自己的钱贷给借款人,那就不是金融贷款而是民间借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现在‘银行’的各种推销电话非常多。不过,这个‘银行’需要谨慎鉴别,不排除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跟外包的合作机构,也可能是一些信贷中介打着各种银行的名义来进行推销,给普通市民带来很多骚扰。其实,他们的行为也是在变相推销贷款,甚至可以帮助借款人将借贷款流入楼市。我认为,如果不遏制这些违规的贷款渠道,对一些普通购房者来说也不公平。普通购房者想要申请贷款依旧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些违法违规的资金带来乱象,也影响了大家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判断,甚至影响大家对楼市调控的预期走向,反而加剧市场的恐慌。”(记者浩林)

作者:浩林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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