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没理解“贷款委托”已经签了
小刘姑娘反映,她想买杭州富阳的一套公寓,一个月前付了两万定金,最近得知,公寓没有独立产权,她认为自己被忽悠了。
视频加载中...
小刘:“这房子没有独立产权。(那他卖给你的时候有没有跟你说?)没有。(书面上有没有写?)没有,没有独立产权这四个字。”
小刘当时签了一份按份共有商品房定金协议,出卖人是杭州聚泓置业有限公司,协议注明她要买的是杭州富阳城际商务中心4幢1001室,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313.8平方米,小刘购买8.86%的份额,预测建筑面积27.79平方米,总价435501元。小刘作为该商品房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独占使用10区域。
小刘:“(按份共有,你没有看到吗?)没有,我当时。(还是不理解这个意思?)我不理解这个意思,不想买了,因为没有独立产权,我做不了房贷,所以这房子我不买。”
杭州聚泓置业有限公司邹经理:“很多事情都是她以各种借口来要求我们,达到她所想的一些借口,编造一些根本就没有的东西。”
开发商的邹经理介绍,4幢1001室的面积已经超过了三百平方,按公寓的相关规定是有独立产权的,小刘购买的份额是分割过的共有产权,按份共有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至于小刘说的,她办不了房贷,所以不买了。邹经理介绍,其实小刘已经跟一位刘女士签了一份贷款委托服务合同,而且30万的贷款已经打到小刘的账户上了。
记者注意到,这份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的抬头写了“信一、诚信如一”,甲方是小刘,乙方是一位刘女士。小刘介绍,这位刘女士就是“信一”公司的,但记者发现,这份合同上并没有盖公司的章。小刘还说,刘女士已经让自己把贷款还回去了,而且还承诺会退还五千元服务费。
刘女士:“(小刘:你承诺我的是把这个钱还回去,然后你把手续费还给我,昨天晚上你承诺,我有录音在的。)你有录音,我贷款已经给你办下来了,每个客户都像你这样子,放下来,都来找我退款,那我还做什么生意。(小刘:但是是您打电话给我,让我把钱退回去的。)你这笔钱本来就要退回去的,你这笔资金本来就用途不明,你肯定要退回去的。(记者:刘某,你好。)哎。(记者:我是1818黄金眼的记者。)嗯。(记者:我看到跟你签的那个贷款的那个协议,是她跟你个人签的吧,还是跟你公司签的?)怎么了?这个贷款协议怎么了?(记者:因为我看到没有你们公司的公章嘛。)嘟嘟嘟…”
刘女士挂断了电话,再拨过去就不接了。小刘介绍,那笔30万贷款的违约金,她跟银行已经沟通好了。
小刘:“违约金的话,我跟银行沟通好了,它就是收了我一个利息。(多少利息呢?)有三百多。(三百多块钱?)嗯。”
小刘说,这位刘女士是开发商的业务员推荐的,她认为对方这么做,根本没有考虑到贷款的利息要比按揭的利息高得多。
杭州聚泓置业有限公司邹经理:“这个跟我这边其实没什么关系。(那‘信一’跟你们有合作吗?)没合作,基本上就是口头推荐,业务员有些可能跟这家贷款公司关系好,会口头推荐。(是你们的业务员有可能口头推荐吗?)公司之间的整体合作是没有的。”
开发商的邹经理认为,在这次交易中,关于产权问题,那份按份共有商品房定金协议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开发商的操作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小刘一定要退房,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约定没收两万元定金。
杭州聚泓置业有限公司邹经理:“我们也抱着解决这套房子的事情去处理的,包括你这套房子没有一个处理结果,我这套房子也不能拿出来卖。(那拖着也是拖着,我的建议就是譬如说,两万定金你们不要全部没收,适当地少收一点,行不行呢?)如果我这边要退,那就是全退,如果不退,那就是一分不退。”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交钱请中介帮贷款,却迟迟等不到放款,公司:委托期限为三年,客户太着急
近日,南宁的陆女士等人向南国早报反映,他们与广西农信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交了一笔万余元到数万元的“居间费”,委托该公司协助办理贷款。不料贷款迟迟办不下来,“居间费”也只能退回部分。
交了1万多元,却迟迟等不来贷款
“现在企业贷款条件放开了,个体户注册满一年,有限公司注册满两年,有开票或者纳税记录,就可以申请100-300万元的企业贷款,不用抵押。年底了,有计划用到资金吗……”9月28日,急需周转资金的陆女士接到了这样的邀约电话,自称是“农信源范经理”的人称:“我先帮你在银行那边留个名额……将以最低利息的银行放贷给您的。”
两天后,陆女士来到位于五象航洋城的农信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或投资居间服务”,她则向该公司支付“居间费”14800元。
陆女士申请办理信用卡被拒绝。受访者供图
在收集陆女士的营业执照、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后,10月19日,该公司的业务员把陆女士带到一家银行,让她申请办理信用卡。从银行出来后,业务员给陆女士发来一张截图,上面显示“拒绝—不符合客群准入政策”。
贷款不成,陆女士要求农信源公司全额退回“居间费”,但遭到拒绝。后经连续多天交涉协商,最终该公司退给陆女士1万元。
陆女士的退款申请表。受访者供图
潘先生也有同样经历。9月25日,他与农信源公司签了居间服务合同,交了13800元,对方说15个工作日就能“办下来”,结果一直等到10月底,贷款还是没办下来。潘先生前往农信源公司询问,结果发现跟他一样迟迟等不到贷款的人还有不少。经过反复协商,11月1日,该公司最终退给他9660元。
此外,交了5万元的谢先生最终也只拿回了36800元。
公司称委托期限为三年是客户解约
11月9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农信源公司,却没有能见到公司负责人。记者发现,这一带有多家从事贷款中介服务的公司。
农信源公司。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黄乒宾摄
11月15日,农信源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称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三年,客户首次申办信用卡遭拒,并不意味着下次还是这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他们会积极协助客户查漏补缺、完善资料,或者向另外一家银行申请,一般三四个月就能办下来。
该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愿意为陆女士、潘先生等人提供服务,但他们却不愿意等待,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这就构成了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按居间费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因此,“居间费”不能全额退还。他还表示,陆女士等人到公司交涉时,跟其他客户说“这家公司贷不了款的”,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办公秩序,公司也在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合同的第二条上约定的委托时间为3年。受访者供图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的委托期限确实为三年。对此,潘先生表示,他轻信了业务员说的“15个工作日就能办下来”,因此签合同时并未注意到“委托期限三年”这一条款。陆女士则表示,她虽然看到这一条款,但理解为贷款期限为三年,就没在意,如果当时被告知可能要等三年,她不会签的。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南宁一男子交万元委托中介帮贷款,结果贷款不成定金也打水漂
以为找中介能办到低息贷款,没想到贷款没办成,还亏了万元定金……近日,在南宁开公司的吕先生觉得自己被中介坑了,很是闹心。
找中介贷款未成,万元定金拿不回
今年8月初,吕先生接到广西亿信元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元”)工作人员小林的电话,询问他有无贷款意向。由于他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加上“低息”贷款的诱惑,8月10日,吕先生带上公司的资料来到亿信元进一步了解情况。
接待吕先生的工作人员是苏女士。一番操作后,苏女士告诉吕先生,银行预审审批通过了,其公司可贷83万元,中介费为3万元,需先付1万元定金。吕先生半信半疑,提出“如若未办理成功退还费用”,并要求对方写在居间合同上。
吕先生与广西亿信元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苏女士承诺至多20个工作日放款,却迟迟没有结果。”9月初,吕先生等不及了,向亿信元提出退款申请。没想到,亿信元一开始还同意退款30%,经过多次交涉后,在10月24日以吕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企业“雪上加霜”,中介称其违约
“我没贷到钱,还要给你一万元,企业因此难上加难,这公平吗?”吕先生喊冤。据他介绍,10月中旬他拨打110报警后获悉,110工作人员曾就类似问题到该家公司调解过多次,但效果不佳。10月26日,吕先生到公安机关欲报经济合同诈骗案,但警方说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暂不能立案。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亿信元的小林(暑假工)和苏女士目前均已离职。“我们一直在帮吕先生办理贷款,是他觉得时间太长不愿意等。他要求退款,我们帮他走流程了,后来查到他违约所以就不退钱了。”10月27日,该公司一名经理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吕先生曾多次催促经办人员苏女士,但没有结果。
记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看到,委托期限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委托期限内吕先生应保证亿信元为其唯一居间方,若吕先生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项则视为亿信元完成的居间成果。
黄先生所说的违约是指吕先生在委托期内找了第三方贷款。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亿信元办不下贷款,但公司需资金周转,所以他提交退款申请后,在9月下旬和10月找了其他机构贷款融资,目前仍未审批下来。
亿信元的黄经理称,吕先生已经违约。
定金能否退还,律师说法不一
“贷款不成,还赔了一笔定金,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雪上加霜。”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看了合同后表示惋惜,“因为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与吕先生想得到83万元低息贷款的本意不符。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显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吕先生与投资方签订贷款或投资合同,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赵律师建议,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保证合同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而不能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类似业务时,只要要求先付定金、押金等钱款的都要高度戒备。
南国早报法援公益律师吴穷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截至目前,亿信元未能促成吕先生与出资方订立合同达成借贷关系,应继续履行居间服务合同的义务,因仍在合同期限内,暂不能草率认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如果亿信元在三年期限到期后仍未促成吕先生与出资方合同成立的,则亿信元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定金1万元也应当返还给吕先生。如果亿信元寻找到出资方愿意给吕先生提供合法的贷款资金83万元,而吕先生表示不接受、故意不订立借贷合同的,则吕先生构成违约,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至于吕先生与他方签订任何合同找其他机构贷款融资与本案无关,也不是跳单行为,亿信元不能限制吕先生合理行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显然是中介公司找了个不退费的理由,不能以此认定吕先生构成根本违约。
最后,吴穷建议吕先生与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及退还定金事宜,相互作出让步,中介公司可在扣除最基础的工作费用后,将剩余的费用退还,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