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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履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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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违规频现 消费者投保需理性

2021年伊始,保证保险再引风波。1月6日,因存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某财险公司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随着监管持续加码,近一年来,多家保险机构因触及保证保险“红线”受到处罚。目前保证保险违规情况如何?对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者该如何投保以防范相关误区?

多家机构保证保险踩“红线”

根据银保监会1月6日通报,2018年3月,某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该财险公司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在上述业务中,该财险公司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

其中,该财险公司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保证保险违规并非个例。随着监管持续加码,近一年来,多家保险机构因触及保证保险“红线”受到处罚。从监管部门发布的保证保险违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保额及保险责任“缩水”、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条款、在销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为投保人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相关事宜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等。

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为例,银保监会此前通报显示,其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多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中,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等违规,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被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共计2年。

合理评估个人投保需求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属于增信措施之一。在个人消费贷款等实务操作中,借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用以增信从而获取相应贷款。

近年来,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风控带来巨大考验。在此情况下,相关监管也在持续加码,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去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等经营行为。

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保证保险违规所引发的投诉仍时有发生。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去年二季度,在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保证保险纠纷6433件,占比39.71%;随后的三季度,保证保险纠纷3289件,占比19.47%。

那么,对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者该如何投保以防范相关误区?对此,相关人士提醒,首先应合理评估个人贷款及投保需求。“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措施之一,在实务操作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即贷款人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但借款人也可能因缺乏其他有效的增信措施而无法获得贷款。因此,请消费者务必结合自身的还款能力综合考虑是否贷款或投保。”

在具体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材料,尤其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间等关键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确认。若通过互联网申请贷款并投保,需留意贷款操作页面的各个流程环节,根据页面提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清楚自身权利义务,切勿盲目勾选“已知晓”等按钮直接跳过重要信息,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此外,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消费者除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按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理赔,消费者须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消费者应留意综合计算借款成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极目315维权进行时丨办贷款莫名被强制买了保险,人保财险强制搭售被罚50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姬栋

近日,多名读者通过报料热线86777777向极目新闻反映,他们称在办理贷款后,竟发现每期的还款中竟包含“未知”的保险费用。极目新闻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这一现象绝非个例。尽管各地银保监部门三令五申严禁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借贷过程中强制搭售保险,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消费者在贷款时被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做法依然屡禁不止。

还款3000多其中1000是保费

3月11日,李先生来电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他的贷款遭遇了“强制搭售”。

“2020年5月份,受到疫情影响,我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在玖富网贷平台申请贷款,借的本金为四千元左右,当时平台给的合同很长,也没有特别标注有额外的费用。”因为急用钱,李先生就匆匆点了确定,办理了这项贷款业务。

时隔半年,李先生打开人保财险的APP查询自己的车险,发现除了车险还多了另一笔未知的保险,名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他赶紧打客服电话咨询,被告知这款保险是与玖富平台签订合同时生效的。

随后,李先生又查询还款记录,贷款本金4000元,分12期还款,每年利息近60%,算下来,他总还款利息为3000多元,其中1300元是以“保费”的名目收取的,占了总还款额的三成多。

李先生气愤地说,“这款保险生效后人保也没有任何短信提醒,这就是强买强卖。”当时李先生提出要退保,客服告诉他,如果退保只能拿几十块钱。他不认可人保财险这种搭售行为,暂停了还款。“我连保单都没看到过,就被销售了一款产品,莫名其妙交了这么久保费,这笔费用不该我来买单。”

然而,停止还款后,他便接连收到暴力催收电话和短信。“这些都是人保找的第三方平台,短信上只留了电话,我打过去就说是帮人保催收的,让我打款的账号也是人保公司的对公账户。”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屡遭投诉

李先生这笔贷款为何会出现“保费”的身影?这究竟是什么类型的贷款?

极目新闻记者在黑猫等多个投诉平台上发现,多位消费者在在线平台投诉称,在玖富万卡借款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收取保险费及服务费,保费金额高达数千元,而申请退保却遭平台拒绝。

根据某投诉平台上,陈女士发起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的投诉,称“玖富万卡和人保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销售买了保险,本人并没有签字,也不知道。要求退保”。在陈女士提供的这份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中,借款本金仅1.45万元,缴纳的保险却高达3696元。

据了解,该保证保险的模式为,玖富作为推荐获客,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保险公司按约赔付。玖富作为助贷平台,通过保险的形式为资金方提供增信助贷业务,而购买保险的资金成本却全由借款人来承担。

记者通过梳理了解到,玖富和人保财险双方自2018年3月在网贷业务的保证保险业务上开展合作。然而“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两大金融机构在2020年对簿公堂。

据了解,双方“服务费”争议的背后则是二者合作的“履约险”合同出现了重大问题。玖富称,2019年,根据“玖富直贷”项目,人保财险有义务根据合约向玖富数科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该合作协议项下,人保财险虽已支付部分服务费,但剩下约22亿元人民币服务费尚未支付。人保则称没有义务支付服务费,并向玖富提起诉讼。据悉,双方争议的资金,仅占人保净资产1.3%,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来说,影响甚微,但却对玖富这家以“助贷业务”为主的金融科技公司生死攸关。

人保财险领银保监会罚单50万元

记者注意到,此事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2021年8月30日,银保监给人保财险出具罚单。根据披露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50万元;时任副总经理吴建林、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均警告并分别被罚款10万元。

从罚单来看,人保财险此次被罚与其信用保证险业务有关。在此之前,人保财险曾因与玖富之间合作的保证保险业务纠纷而备受外界关注。这一罚单也提到“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从时间、业务等可以看出,某集团即玖富。

罚单还显示,人保财险存在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除此之外,人保财险还存在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内容。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详情”中查看保费金额、电子保单等信息。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罚单的信息,也进一步证实了之前李先生所说的情况。更令人没想到的是,继银保监会宣布全国在运营网贷平台完全归零后,玖富宣布清退,该平台被爆出没有任何相关的金融类审批文件,其经营范围根本不符合“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标准。李先生也发出质疑:“人保是否知道玖富平台没有放贷资质?如果知道,人保身为国企是否属于知法犯法?如果不知道,人保这个保单又是否有效?”李先生认为,人保财险有必要给他们这些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极目新闻将进一步追踪此事。315期间,如果您还有其他金融消费维权,欢迎致电极目新闻热线027-86777777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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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科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险工作的意见

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据上海银保监局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中国银保监会、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推动上海保险业科技金融与普惠金融服务提质增效,持续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日,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科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意见》面向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点突出四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理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前瞻性、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提升风险精准识别、定价及管理能力,不能简单地将科技履约贷与一般的融资性保证保险划等号,不能在核保政策上实行“一刀切”。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改进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就科技履约贷业务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权重,合理放宽赔付率考核,设立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激发从业人员积极性,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需求。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建立承保全流程限时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周转时效以及投保便利化的需求。

四是支持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与科技管理部门逐步实现线上信息共享,以减轻申请企业负担,提升运转效率。

《意见》的印发,是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科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强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抓手。《意见》将进一步优化科技履约贷业务流程和服务效率,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更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与科技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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