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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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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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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hi..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连带责任担保书 (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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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TABLEOFCONTENTS

1.GfOii.

第一条担保债务

2.CiiG.

第二条连续担保

3.RihI.

第三条担保权利独立

4.Df.

第四条违约

5.Ci

第五条补偿

6.CMifii.

第六条同意变更

7.WivfDf.

第七条放弃抗辩

8.WivfJTi.

第八条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9.WivfRihfSi.

第九条放弃代位权

10.FiiCiifS.

第十条卖方的财务状况

11.Tii.

第十一条担保终止

12.SAi.

第十二条接任者与受让者

13.Mifii.

第十三条变更

14.AF.

第十四条律师费

15.JiSv.

第十五条连带义务

16.GviLw.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17.AiiWiv.

第十七条附加的弃权

18.SiNHi.

第十八条条款序号和标题



Ii______(NfC),_____(S)i,hC-BPiiifiihA(B)x/ixfiiihSifiw,hfwBS(hifivfhA),iiihf,iiif,v,fiiihfhfBfhfS,whhhA,hwi,hiffi(),hiz()hifS(hifiviivifhG)h,jiv,,ikfw:

为了促使_____(公司名称),一家(州名)公司,和协议中列明的任何其他共买方或参与者(买方)根据如下,或根据买卖双方任何其他现有的或未来的协议(以下一并简称为协议)向卖方提供及/或继续提供资金融通,并考虑到买方迄今为止已经或今后将要向卖方或为卖方利益支付的任何贷款、预付款或融资,无论其是否与协议有关,下列签字的卖方职员、经授权的卖方代理人或卖方的第三方担保人(以下一并且各自简称为保证人)均据此连带担保、承诺及保证如下:

1.GfOii.担保债务

Gii,iviB,,iwffhUiS,iiifSBhBfwhihwiBfSwhhhAhwi.

担保人无条件地、绝对地和不可撤销地担保并承诺,就协议等项下卖方对买方的任何负债、债务以及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应付和即将到期的全部款项,担保人将依照指示或要求,以合众国的合法货币向买方支付。

2.CiiG.第二条连续担保

ThiGCiiG(hG)iiiwhihhiffivihiGhxiiiiihwhihiiviwhihhihihOiifiiwhfhhvifi.AhiihifwiiB,ihvihiiiih.NiihffivihiBiihwiikv,iS.IhfiifhiG,GhhihihifiiihxfhfffhOiiwihi.

本通用连续担保书(本担保书)是指在被明示终止前始终有效的连续的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任何因连续交易而生的义务,这些连续交易的内容或者是对原有债务的不时延展,或者是对原有债务履行后的更新。对担保的终止应在书面通知买方后始适用,并且仅适用于在终止日前已经开始的交易。买方不再有义务或有责任向卖方提供任何贷款、预付款,或给予卖方信用的时间即为担保终止的生效时间。除非本担保书终止,担保人同意,其债务只有在已充分偿付款项并付清利息的情形下方为履行。

3.RihI.担保权利独立

GhiiiiiiB,hhiihifhiifShiihiG,whhiihiSwhhSijiihii.GhwhihivBShhifhiG.

担保人同意由其直接并主要地向买方承担责任,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独立于卖方的义务。担保人可以被单独提起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否对卖方提起或卖方是否参加该诉讼。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不因买方可能给予卖方、任何其他担保人或背书人的义务免除而免除。

4.Df.第四条违约

Ihvhk,iv,ivhiiiiiiiiG/hSihvhihhGSiv,kifhfififfiiwihi,ifhfhA(whh),h,Bi,wihi,hOiifGhh,fiGwhhhOiih.

在由担保人及/或卖方发起或针对担保人及/或卖方发起任何破产程序、无力偿债程序、接管程序或类似程序的情形,或者在担保人或卖方变得无力偿债、为债权人利益转让财产、权利或其试图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形,或者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情形下(无论是否公开声明),买方无须通知或提出要求,即可选择令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成为到期的、应付的及可强制执行的债务,无论该债务彼时是否已经实际到期且应付。

5..Ci第五条补偿

GiifBhBhiii,iiii,whviiwff,iiBfiwiif,fwiiiwihSwhhhA,hwi,hhiGhiiifii,,xifwhihBShf,ifii,hiffhOiihfihf,whvwihS.担保人同意对买方作出补偿,并使买方免于向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要求及责任,并使买方免于承担因根据协议等与卖方交易而直接、随后或间接产生的损失。担保人也同意,对买卖双方今后可能达成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变更、补充、延伸或修改,或者对担保债务或担保物的任何变更、免除或其他改变,或者与卖方或其他任何人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均不应损害到本担保书的内容。

6.CMifii.第六条同意变更

GhhizB,wihiwihffiiiiih,fii:

担保人据此授权买方,在不影响本担保书项下担保人义务的情形下,买方可以无须通知或提出要求,不时地:

6.1w,i,x,hwihhifhOii,hf,ii,wihiii,iiifhfhf;更新债务、进行债务和解、延长债务履行、加速履行债务或以改变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与债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6.2khifhfhOiih,xh,f,wivhi;

为担保债务的支付而取得并保有担保物,以及就该担保物进行交换、强制执行、弃权和免除。

6.3hiihfhfBiiiii;

利用担保物,以及在买方可自由决定的范围内就买卖的定单或方式作出指示;

6.4i()();

豁免或替换任何一个或数个背书人或担保人;以及

6.5i,wihi,hiGiwhiBihhi.

无须通知,随时向任何人转让全部或部分的担保权利和下列买方权利。

GhBfhfiih,h,hiB,iiii,vi,wih,iw,iii,ffi,iiGfikihGhhfhfi,v.

担保人同意,买方可以在不削弱、影响、减少或免除担保人义务的情形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条件和时间做出前述任何一种或全部的行为,担保人也据此同意买方做出任何前述行为。

7.WivfDf.第七条放弃抗辩

GhwivihiBf,i,ffi,f(i),ff,iiwhihGwihfhviShiBiw.

担保人据此放弃任何对买方提出抗辩、反诉及在交叉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权利,同时放弃担保人现在或今后随时可能针对卖方及以任何方式对买方负有义务的他方提出任何抗辩(普通法或衡平法上的抗辩)、抵销、反诉和诉讼的权利。



Ghwivf,ifffki,iiiiifhfkffi,ffii,viifiifhAiih.

担保人据此放弃因协议在完整性、充分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方面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缺陷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种类的抗辩、反诉及抵销的权利,并放弃由协议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

GhwivfiifififiB,whih,iii,ff,,,xiihGiih,ihiSfi,hihfhGihi,ii,ii,fifiBhviifiw,fhUiS.

担保人据此放弃就买方基于其选择的救济措施而产生的任何主张或抗辩提出任何抗辩,尽管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已损害、影响、减少、解除、破坏或消灭了担保人的代位权、起诉卖方以求偿的权利或其他权利,或是针对其他人或担保物的权利,担保人放弃的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买方根据适用的州法或合众国法规定采取救济措施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Gwiv,ff,iff,,if,ifih,iff,iffhiG,ifhxi,iiifwiii,hifiiwhihGi.

担保人放弃获得所有其有权得到的付款提示、履行要求、不履行通知、抗议、抗议通知、拒付通知、违约通知、接受本担保书的通知、产生新的或额外负债的通知以及其他任何通知或手续。

8.WivfJTi.第八条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GwivihjiiihiifBiwihS.

担保人放弃在因本担保书或买卖双方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诉讼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所有权利。

9.WivfRihfSi.第九条放弃代位权

ThGhhvihfi,i,xi,iihihhwihGiifShUiSBkChwfhhGhivwivhih,hihhihihfwhihGwhfhviShivwivfifihiii,iwhfhB,whhfhfiihiii,w.。

担保人不应具有代位权、求偿权、免除权、补偿权或者其他任何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为任何其他目的会导致担保人被视为卖方债权人的权利,担保人据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权利、主张上述权利的权利以及强制执行担保人现在或今后可能针对卖方采取的任何救济措施的权利。担保人据此不可撤销地放弃由买方现在或今后持有的任何担保物所带来的利益并放弃任何分享该担保物的权利,不论上述任何一种权利源于衡平法、普通法或合同。

AiifGhiG,Bhi,GhwivihiBkfiiShiBfhOiiiBkfiwihii,iBShfhOii.

作为在本担保书项下担保人付款或作出履行的条件,不应要求买方,担保人也据此放弃要求买方,起诉卖方或就针对卖方或任何因债务对买方负有义务的他方采取的任何救济措施寻求强制执行,或就卖方或他方基于债务提供给买方的任何担保利益、留置物、抵押物寻求强制执行或任何救济措施。

AfiifSGhifvfihffffiifSB.

为了利于并服从于卖方对买方全部现有和未来负债与债务的充分支付和履行,卖方对担保人的任何现有和未来负债与债务据此被延缓。

AihfGiiBihBifiifGBwxiihfii,whhi,whh,whhhiGhwi.

买方在任何时候占有的担保人的全部财物均可作为担保人对买方所负全部义务的担保,不论这些义务是现有的还是今后将产生的,是必然发生的还是非必然发生的,是已到期的还是将到期的,也不论这些义务是否出自本担保书项下。

GhBkhwihwBShiiiiihiiGfhfihihfhhihiififhf.

担保人也同意,表明买卖双方之间帐目的买方帐簿和记录应当可以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使用,为了明确其中列明的条款对担保人也应当具有约束力,并应当构成确定条款的初步证据。

10.FiiCiifS.第十条卖方的财务状况。

GiiffhfiiiifhSfhiwhihiiiiwvwhihhikffhOii.GhvhiwiikififfSfiiiifhi,whihhikf.AwifhifihGB,Ghwiviih,if,i,BiivfiiiGifiwhihBwhfiihiii.

担保人现已知晓卖方的财务状况以及通过谨慎的质询即可获悉的并关乎债务履行风险的所有其他情形。担保人据此保证,它将继续使自己知晓关乎债务履行风险的卖方财务状况及所有其他情形。如担保人未向买方发出了解上述信息的书面要求,担保人即因此放弃了要求买方披露的权利(如要求披露的权利存在),买方就其现在已知的或今后可知的任何有关上述状况或情形的信息对担保人予以披露的义务也因此得以免除。

11.Tii.第十一条担保终止

NiifhiGhffivxiBifii,i(whihhvivii),iiiffivhi(90)fhifhiB.ShiihffivGwhhivhihffhiifhiGiiffihffivfii.

任何对本担保书作出的终止均无效,除非担保人已用挂号信的方式向买方发出通知,并须有买方的回执(一份恰当有效的回执即可作为证明),通知中载明的有效的终止期间不得少于买方收到该通知后的九十(90)天。担保人未作如上通知的,担保的终止对该担保人不产生效力,担保的终止不应影响到本担保书适用于终止有效期前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负债。

12.SAi.第十二条接任者与受让者

ThiGhiihifhGhihfifBi.ThhfGhihiG.

本担保书对担保人的接任者与受让者均应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买方接任者与受让者的利益。担保人的死亡不应使本担保书终止。

13.Mifii.第十三条变更

ThiGifi.NifiifhiGhffivfiiiwiixffifBhiz.Ai,i,iii;if,ihiG.

本担保书不得作口头变更。非经书面并由一名经授权的买方工作人员执行,为任何目的对本担保书所作的变更均无效。如本担保书签订前已有其他协议、谅解、陈述或磋商存在,均应并入本担保书中。

14.AF.第十四条律师费

Gfh-f-kxwhihiBihffhiGiwiif,fwiihffSOii,whhhiG,hA,hwi.

担保人同意,买方在强制执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者因强制执行卖方在本担保书或协议等项下的债务而直接、随之或间接发生的全部律师费、其他费用及现金支出,均由担保人承担。

15.JiSv.第十五条连带义务。

IwhhwGiihiG,ihhfhiivi/ii,whihhvxhiG.AfhiifhGhhjiv.

本担保书中使用的担保人一词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意指并且同等地适用于已对本担保书作出履行的全体自然人和/或实体。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均应是连带的。

16.GviLw.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Aihhihiifhihhv,iiwihhwfhSf_____(YS)。

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行为和交易,以及各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适用州(州)法律并据以作出理解和解释。

17.AiiWiv.第十七条附加的弃权

GwivihfiififihB,vhhhifi,hjiifwihifii,hhGihfiiihiiifSi580fhCfCiviPhwi.

担保人放弃所有因买方选择的救济措施而产生的权利和抗辩,即使买方选择的救济措施,如对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物不经诉讼程序地丧失回赎权,已经损害到了担保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典580项对被担保人享有的代位权与求偿权。

18.SiNHi.第十八条条款序号和标题

Siiihvfhhifvi;hhiixhiffhiG.

于此列出的条款序号和标题仅为了方便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解释为对本担保书任何部分之含义的限缩或者扩展。



(签署部分略)











借款合同(文书)

借款合同(个人)甲方(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出借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地址:

丙方(担保人):

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数额及交付方式

乙方出借借款甲方人民币(小写)(大写),乙方已于年月日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方式实际交付给甲方。(大写参考: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第二条借款用途

1、生意周转;2、用于家庭生活;3、其他资金周转;

第三条借款利息

1、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息;

2、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参照LPR的倍作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出借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期限内未按期履行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视为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承担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2、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先行代为借款人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借款人在本次借款行为中,担保人的性质为连带担保。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填写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可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因一方变更上述信息未告知另一方导致诉讼文书出现拒收、未妥投、退回等情形的均视为送达并已签收、阅读详尽。

第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捺(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它

合同未做约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1、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公民身份证、护照、行驶证、社保卡);

(借款图片1)

(借款图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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