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扎实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助力稳产复工侧记
红网时刻娄底4月3日讯(通讯员李志)3月31日,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分行签订了风险分担的授信合作协议。这是兴娄担保2020年3月份的第四个风险分担合作协议,第二个“银担”合作协议。
在3月26日兴娄担保与中国银行娄底分行签署了今年的第一个“银担”风险分担的授信补充协议;同日,兴娄担保与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签订了今年第一个“政担”合作协议——《支持园区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协议明确了园区推荐企业取得担保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实行2:8风险分担及具体操作细节;3月27日,在新化县“助力复工复产巩固脱贫成效推进乡村振兴”政银担企合作洽谈会上,兴娄担保与新化县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支持区域产业发展合作协议》,通过协议确定了融资担保业务柜台前移设立分支机构、实施风险分担及具体的操作细节。
风险分担是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四个机制”之一,四个风险分担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娄底市在推动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程中又迈进了一大步,标志着兴娄担保在推动构建覆盖全市的风险分担合作体系上踏上了新的台阶。至此,兴娄担保已经与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新化县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建立了“政担”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分别建立了“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与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分担合作机制亦在紧锣密鼓推进中。
近年,兴娄担保在努力推动“四个机制”落地的同时,积极开拓融资担保业务,成立四年来,共为全市347户企业提供了19亿元的融资担保支持,这两年间连续三次下调担保费率,力争通过下调担保费为企业减负,助力企业稳定生产、扩大就业岗位;今年疫情期间更是确保所有存量项目全部续贷续保,无一撤保,部分小微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增加担保规模帮助企业度过困难时期。2020年一季度,兴娄担保已累计为35户小微企业提供了1.67亿元的担保,当前在保余额达7.01亿元,是资本金的2.36倍,同时,还有近20户约1.2亿元的担保贷款正在等待办理放款手续中。
没有一家企业不希望自己发展壮大,没有一家银行金融机构愿意看到自身贷款不良率上升,没有一家融资担保机构愿意看到代偿率提升,没有一个政府不希望辖内企业蓬勃发展,故曰“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政、银、担、企都有着共同的目标、有着一致的方向和期待。近期,多个协议的陆续签订得益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层面的大力推动,融资担保机制体制建设的稳步落地,将极大地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进而促使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有更高的合作动能,以进一步加大对本地中小微及“三农企业”的担保信贷支持。接下来,兴娄担保将进一步积极推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娄底的全面落实落地,积极做好融资担保业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稳产扩岗。
施工合同总价1000万以上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川征求意见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基本要求
(一)担保方式。建设单位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
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与施工企业关联的企业。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担保机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阶段担保,每阶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结算周期应付工程款的15%。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后,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
(一)担保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
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或保证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
(二)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将保函提交施工单位,并告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三)担保履约。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担保解除。当保函约定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或保函约定期限到期,保函法律效力自动解除。
(五)重新担保。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予以高度重视,积极跟踪调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制度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张文奎)5月28日,市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国家电网宁德供电公司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率先出台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制度。
“制度旨在为了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通知》规定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今年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以履约担保金额或剩余未付的工程款为限;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国有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人要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保函应为不可撤销。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单位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
同时,《通知》还规范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程序,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检查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