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国双创周,带您了解“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
9月15日,以“创新增动能,创业促就业”为主题的2022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主会场安徽合肥启动。2022年,国家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双创活动周,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目录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7.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0.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2.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1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35.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8.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9.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40.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3.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4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4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6.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4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5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6.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67.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68.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6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0.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1.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2.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6.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09.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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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的各种票据,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理的支出,否则即便是取得了成本费用支出的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具体有哪些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我们以生产制造型企业为例,看看有哪些成本费用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以及满足真实和合法的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成本。成本是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而取得的各种票据,比如,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汽电水,以及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等取得的采购发票等相关的票据。
再比如,生产一线员工发生的工资薪金等相关的费用,不需要外部票据,但需要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工资支付单等内部凭单作为票据在税前列支。
二、费用。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管理企业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取得的各种票据。比如,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代销手续费,以及销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等取得的外部和内部票据。
再比如,企业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财务费用而取得的各种票据。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费用即使取得外部凭证,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有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也不能按照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均需要按照规定的扣除比例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税金。税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既包括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缴纳税金取得的完税凭证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外部票据。
四、损失。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应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另外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发生经营损失的票据,既包括内部凭据,也包括外部凭据;比如存货损失,需要准备存货盘点表、责任人和保险赔款金额,以及由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的内部处理的管理文件等。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申报时,根据存货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属于专项申报的存货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五、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取得的票据。
总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取得的票据,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的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理的支出,否则即便取得了成本费用支出的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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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
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七大方式全解(附处置业务操作流程)
不良资产上升必然带来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针对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多种渠道,如直接催收、协议处置、借新还旧、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诉讼、不良资产转让、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等。笔者现针对上述处置方式进行了法律分析
一、直接催收
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诉讼时效是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因此诉讼时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其次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催收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10条的规定,银行发送催款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催款函可以信件,也可以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电子方式,因此这要求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等债务主体的联系方式,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其次,即使借款人等债务主体未在催款函上签字或盖章,但有证据证明该文书已到达对方,那么银行的催收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邮件送达应注意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邮寄回执单)数据电文为文书达到对方的数据终端(如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成功”等字样)即为送达成功。再次,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借款人等债务主体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但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在相应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上述内容,并用加粗、下划线或打星号等字体格式予以明示,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催收主体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但是银行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对于保证人的责任就要分情况来判断。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才能保证保证人“不脱保”,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果银行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新还款协议的产生,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或摁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保证期间届满,单纯的催款函对于保证人就不奏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二、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处置有以下特点:一是银行与债务人、抵(质)押人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二是不需通过法院等司法程序,达到节约时间和成本的效果三是抵(质)押物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折价
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拍卖
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
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为避免道德风险,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进行估价。实践中,变卖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担保物解押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二是担保物解押后至转让给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为“真空”状态,未设定抵(质)押权,且名义权属还在原抵(质)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抢”查封或者抵(质)押登记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面临担保物权无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由银行、债务人、抵(质)押人及受让第三人签订四方协议,同意担保物转让予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一直处于抵(质)押状态,待担保物权属转让至第三人名下后,再办理解押手续,做到担保物带押转让的“无缝连接”。在福建省部分地区已有成功案例,但需要当地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实践中还存在,第三人要求担保物转让至其名下后,继续保持抵(质)押状态,有的地方明确个人与个人间的债权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但有的地方已经放开,如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榕房登交〔2015〕141号)明确:“个人与个人之间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提供房屋设定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借新还旧
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借新还旧贷款对原合同用途、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实为新设合同,一般都需要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1.保证人不同意借新还旧,不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外地无法回来或根本联系不上。因此,建议银行经友好协商,在充分告知保证人的前提下,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人承诺如主合同发现任何变化,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并用加粗、下划线、打星号等突出字样标明,提醒保证人予以注意。
▍担保物
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都进行了有关规定,笔者着重强调以下事项:
▍担保物权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人失踪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失踪,联系不上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法院将无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较为审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甚至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审判解决,这对银行来说就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笔者认为在认定事实清楚,经过登记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无论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是否失踪,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1.经过登记的担保物权已经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明示,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即使同一担保物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并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关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除相关合同对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有特别约定外,法院应当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3.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意味着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为无过错责任,即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义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合同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是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因此银行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就已经成就,法院应当受理银行的申请。
五、法院诉讼
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笔者重点强调以下问题:
▍注意诉讼时效
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债权无法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
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法院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因借贷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并先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且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因此即使享有抵押权,银行也应及时查封抵押物,有效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六、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打包(批量)转让,二是单户转让。无论是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还是单户转让,都是一种债权转让方式。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并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这一方面节省了批量转让债权后一一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认为银行把债权打折卖了,债务人的债务也可以“打折”偿还。因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和单户转让的法律依据、受让主体等方面不同,笔者现分别进行粗浅分析。
▍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问题
笔者认为应扩大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受让主体范围。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但资产受让范围还是很有限,且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用风险呈阶梯式扩散,产生“供大于求”的现象,特别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议价能力低,打折程度“狠”,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成为“鸡肋”,不转让,不良资产难处置转让了,收益不见得好,也许待债务人或担保人还钱了,收益还比批量转让高。但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导致银行不敢放款,放款后产生不良又难处置。因此,笔者建议扩大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受让范围,如受让主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增加受让主体和完善转让流程,形成良性的议价空间和市场交易。
▍不良资产单户转让的问题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实践中,受让不良资产的主体一般有三种类型:1.担保驱动。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受让银行债权后,一方面免除了保证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有可能减少损失2.利率驱动。银行贷款利率加上罚息,利率远远高于普通理财收益,因此买受人为了获得高收益,会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而且有的借款人、保证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抵押物受政策导向一时卖不出去,只是银行受不良资产考核压力,清收时间受到限制,因此买受人可以通过购买不良资产获得预期高收益。3.资产驱动。有的买受人看重银行抵押物,认为有升值空间,通过购买不良资产作为低价取得抵押物的一种手段。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购买不良资产,为避免道德风险,通过非批量方式转让应采取公开合规的流程操作,如全额转让、拍卖、挂牌出售等。
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保留催收证据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300万元以下的贷款,银行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追索,追索方式只要提供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或上门追索其中之一的证据证明,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产生的贷款损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司法追索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司法追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债务主体追索债务的行为。“司法机关”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司法追索一般应为法院追索,包括但不限于经过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未经(不需经过)法院判决的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甚至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都属于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债权的方式。
▍资产损失确定证据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规定,明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工商部门的注销或吊销证据等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如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
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操作流程
一、入场
1、信息来源
(1)一手包信息
一手包的信息来源相对狭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的资产包转让邀约只能发给政府、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省级AMC,因此,对于其他的投资人而言,一手包的信息只能通过上述几家单位,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获取。
(2)二手及以上资产包
这类信息来源相对比较广泛,可以直接向资产管理公司了解双方有计划转让的资产包,或者童那个个互联网交易平台网搜相关的资产包转让公告,还可以通过律师等资源了解民间资产包。
2、初步筛选
在获得资产包基础信息(本金规模、户数、涵盖地区、逾期时间、抵押查封等)后,投资人应结合自身需求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继续跟进。
对于一手包,由于银行不可将不良资产包(10户以上)直接转让给民营不良资产投资方,因此民营投资人采购的交易对象只能是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省级AMC。
可通过四大资管公司及省级AMC获得银行出包信息,并选择绑定一方,共同尽调跟进,提前了解资产包信息。
二、对接
针对欲剥离的资产签订保密协议,展开项目对接,具体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1、书面资料获取(包括但不限于)
(1)剥离卷: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清单、催收文件、还款协议、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公证书、裁决书等)、债权凭证、贷前审批报告、贷后管理报告、剥离报告、律师法律意见书等;
(2)报纸公告
(3)亮点项目详细介绍
上述资料在银行准予情况下,可通过电子版、现场拍照、扫描等方式获取汇总。
2、访谈信息获取
——通过信贷员、资产管理部、分管行长等银行人员获取
(1)项目资产情况,贷款时期、现状、银行是否采取限制措施等;
(2)项目法律程序,是否诉讼,是否执行,如未诉或未申请执行的原因?
(3)企业出现不良的风险因素
(4)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债能力、现状、还款意愿等
(5)项目是否有意向买家
3、银行配合进行资产包采购前尽调
银行协同,进行抵押物、查封物、企业经营现场等实地现场尽调
三、尽调评估
除了银行的协同尽调外,投资人可依据自己的需求,独资开展更为详尽的尽调工作,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分析,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
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评估定价。
四、资金募集
不良资产包的交易涉及金额较大,需要投资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或者资金募集能力
五、购买债权
对于二手及以上的资产包,购买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可以协议方式向其他民间投资者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以及以协议方式向地方AMC受让债权的收益权,或者经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受让债权。
对于一手包而言,地方政府和国企可以协议方式从金融企业购买政府单位或国企债权;民营投资人可以从金融机构协议购买10户以下的债权;10户以上的资产包,民营投资人不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购买,可绑定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资产包后,再通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
六、材料交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1、交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剥离卷: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清单、催收文件、还款协议、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公证书、裁决书等)、债权凭证、贷前审批报告、贷后管理报告、剥离报告、律师法律意见书等;
(2)报纸公告、催收通知等催收文件
2、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选择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通知债权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方式包括: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等。
七、投后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服务商做资产包的投后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整包的按期催收工作;
(2)单项目和整包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发掘项目的亮点和风险
(3)推动法律程序,包括保全、诉讼、执行程序,已在诉讼执行中的进行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主体、恢复执行等各项法律工作;
(4)筛选合理的项目代理人;
(5)单项目或整包的推介、营销;
(6)与买家或债务人的谈判;
(7)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客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信息材料。
八、退出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诉讼清收、强制执行,与债务人和解,债务人回购债权,以物抵债,重组,债转股,单项目转让、资产包分拆组包转让,整包转让等。
资产包整包的退出要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率和处置周期,合理地运用各种处置方式,实现高效益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