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孩子对金钱了解多少?经济危机是教育孩子的最好契机
学校教授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不能涵盖所有信息,比如,金钱是什么。
十年来,其他主要经济体(国家)的青少年在金融知识方面的排名一直高于中国15岁的青少年。
疫情期间,全世界的经济开始恶化,几乎每一个人(国家)都在削减预算,比如一些非必需品,以确保我们的预算中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房屋贷款、学费、租金和食物这样的必需品费用。
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不禁思考,也许这是家庭向孩子们传授他们在学校可能不会学到的关键的金融知识的机会。
对儿童来说,拥有良好的金融知识基础至关重要,尤其是当经济衰退、熊市、房地产泡沫、供应链和利率等术语占据头条新闻时。这些词汇展示着残酷的世界,但是如果孩子们没有理解这些行话,是的,许多年轻人不理解这些术语,那孩子们有怎么知道它们是如何影响他们的生活的呢。
最终,当成年人担心时,孩子也会担心。孩子们会听到我们谈论需要减少购买和降低预算,但他们可能不明白为什么。
最新的数据显示,只有15%或更低的学校和老师,会以某种形式的金融知识课程来帮助孩子们理解这个复杂的世界。
更糟糕的是,缺乏金融知识可能会带来更加痛苦的后果,包括长期的低信用评分、严重的债务收入比、甚至是由于饮食和压力导致的健康状况不佳(而导致负债)以及破产。
国家金融教育者委员会根据他们最近的数据推测,仅在2021年,缺乏金融知识就使我们(所有人)损失了上万亿。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金融知识定义为“做出合理财务决策并最终实现个人财务福祉所必需的意识、知识、技能、态度和行为的组合”(2018年)。
经验证据表明,中国家庭中的许多家长缺乏从事金融决策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可悲的是,这些数据还强调了金融教育在种族、社会经济和性别方面存在明显和持续的差距。
中国的高中生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更令人担忧的是,近十年,这种情况直停滞不前,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这表明(教育体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几乎没有什么进展。
另外两个值得注意的发现:
中国青少年的金融知识低于亚洲其它国家的平均提高分数。
学生的金融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父母自己的教育、家庭收入和财富,这些指标在中国高于其他国家(则意味着我们的家庭金融教育进行的还不错)。
一些学校通过为年轻学生提供更严格的课程和多样化的活动来参与金融主题的学习,但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多样化)教师短缺时期。我们目前的教师更适合进行知识的教育,但他们很少有时间(很能力)教授更多样化的课程,而新生代的教师通常需要几年才能真正的在学校中崭露头角,给孩子们带来新的知识和学习方法。
丹麦、挪威和瑞典是三个拥有71%学生金融知识熟练率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联手确保学生掌握适当的财务知识,因为年轻人做出明智的财务决策符合所有公民的利益。国家银行或大型私人银行投资于培训计划(7-9年级学生是强制性参加的)将金融专家带入课堂,直接与学生一起讨论。他们的重点通常是如何管理养老金、购买房屋的流程和责任以及解决债务问题。
在中国我们教什么
在中国,没有经济学课程(高中)作为毕业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呢,大多数情况下,该要求是半年(20周)的金融培训课程,为学生提供微观和宏观经济原理及实操样本,并加入一些个人理财的行为(指南)作为衡量标准。
与其他课程和科目一样,教学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使用的课程和教师的知识深度。在中国,目前可供教育工作者使用的高质量课程产品几乎为0,在需要经济学和个人理财课程的高中生(家庭)中,我们只能参考自己的经验和网络资讯。
我个人建议学生在高中时学习以下主题(内容):
稀缺性和机会成本
经济类型
供需关系
财政政策
投资基础
更高端的内容可以包括:
全球相互依存
货币兑换
个人理财
获得(和维持)高信用评分
贷款摊销
信用卡使用(和滥用))
通货膨胀
失业、报税等等。
结论
今天的青年将继承这个复杂(且目前不稳定)的全球经济。他们知道的越多,他们就越有可能成功地驾驭它。
PPP财务测算之无形资产和摊销问题
作者简介:
吕杰峰北京高燊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PPP模式下,以BOT方式运作的项目建设投资资产属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及PPP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建设投资资产属性进行一些深入分析。同时对财务测算中对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上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顺序、税前补亏等概念进行一些探讨。
1.PPP模式下BOT运作方式的项目建设投资资产属性分析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其中BOT模式是最为常见的运作方式。在BOT模式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那么,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是什么,建设投资具体应该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1)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上述定义专业术语较多,较难理解。对PPP项目来说,只用关注第1)条即可,就是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最典型和普遍的类型就是债券,在下面的讨论中,可以把金融资产视为债券,会比较容易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上述定义同样专业术语较多。无形资产最为常见的是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条件是: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根据不同情况,BOT模式下的建设投资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混合形式,均有可能。
金融资产具有强制性,即上述准则所称“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BOT模式下,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政府方对收益进行保底,那么就相当于项目公司购买了一种“债券”,有期初现金流流出和未来一系列确定的现金流入,这就实质上等同于一种金融资产,因此可以计入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项中列示,
BOT模式下,涉及到的资产是特许经营权。所谓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
在实际工作中,PPP模式下,BOT运作方式的PPP项目,常见的回报机制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
根据财办金[2017]92号文: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不得入库。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的BOT项目,其付费需要与绩效考核挂钩,因此项目公司收费金额是不固定的,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对于使用者付费方式的PPP项目来说,费用收取的多少取决于项目处理的数量,而项目处理数量的多少随着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项目公司的收费金额同样是不固定的,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此外,对PPP项目来说,国家各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承诺收益保底,因此固定收益的条件很难具备,但对于某些特殊的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用政府按最低保底用水量和固定的价格支付给项目公司,超过最低保底用水量部分,采用市场化收费,这种情形下,可以分为固定和变动两部分,固定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了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现金的权利,且金额确定,应按照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进行账务处理;变动部分因其收费金额无法确定,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对中国交建、四川路桥、东方园林等拥有BOT项目的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也可发现,其BOT项目下的特许经营权大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2.如何理解摊销是一种偿债现金来源
对于BOT模式运作的PPP项目来说,从上面分析可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是最合理和最普遍的。那么计入无形资产后,其摊销的处理是值得探讨的。
折旧对应于固定资产,摊销对应于无形资产,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在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和摊销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在PPP财务测算时,在成本估算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和项目现金流量表中,均涉及到摊销的计取问题。在项目还本付息过程中,摊销是一种偿债现金来源。
摊销的本质是什么?从会计上看,摊销和付现的经营成本等构成总成本费用,但和经营成本不同,摊销却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怎么理解这一点呢?
如下面例子所示:
假设无形资产购买时花了100万元,每年摊销40万元。每年公司的销售收入是200万元,假设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其他原材料、工资福利等的经营成本开销和所得税,公司的净利润就是200万元减去4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即200-40=160万元。
从收入的角度看,公司有200万元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这200万元去偿还贷款。从利润的角度看,公司净利润为160万元,这160万元可以直接用以偿债,但公司年底实际的现金有200万元,也就是说净利润160万元和摊销40万元均可以用来偿债。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摊销不属于利润,但可以作为偿债资金。也就是说摊销一种费用,但并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其实质是收入的一部分,只是付现的费用需要支持现金,摊销不需要(可以理解成建设期已经支出了现金),把它算作费用,但却没有实际支出,那么在公司内就是一笔现金,可以用以偿债。
3.如何理解项目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及税前补亏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顺序如下:(1)弥补亏损,但不得超过规定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
从上面的利润分配顺序可以看出,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的分配顺序首先是弥补亏损,然后才是缴纳所得税,再次是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这里涉及到一个税前补亏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几个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以及补亏年限5年容易混淆,为简便解释,参考下面例子:
某项目的利润表如下表所示:
项目第一年利润总额为-15万元,即亏损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去弥补,但不得超过5年。弥补的结果是这5年(第2到第6年)项目没有利润,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均为零。到了第7年,尽管第1年的亏损还有5万元没有弥补,但已经弥补了5年,不能再往下年度结转了,因此第7年视为项目开始获利年度。假设所得税率为25%,那么第7年应纳税2×25%=0.5万元,纳税后净利润未2-0.5=1.5万元。项目应当用1.5万元的税后利润去弥补第1年的亏损,弥补后第1年亏损还剩5-1.5=3.5万元,然后再用第8年及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去弥补直到完全弥补完。
补亏年限5年的原理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有效期原理类似,五年一个滚动周期,如果五年内所考科目全部通过,则可以取得证书。否则,不管过了几个科目,从第六年开始,以前通过的科目全部作废,需要重新开始考试。
另外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规定:(1)项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利润分配顺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项目公司。也就是说税前补亏是强制性要求,不能违背。(2)项目公司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也就是说不是公司认为亏损多少就是多少的,需要税务部门核实调整后才能算。
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那么,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怎么做的呢?
一、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
1、计提利息在“委托贷款”下还有“本金”科目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2、到期利息未收回,全部冲回,做1相反分录
3、年终计提减值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附:“投资收益”科目下明细科目有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减值
--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费用摊销
--股权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股权投资损失
--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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