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再提十二条金融战“疫”要求
来源:金融时报
2月15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五方面提出12条具体要求。
重点内容: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
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
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应发挥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连平指出,金融机构不仅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而且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一些重要生产和医疗物资相关的企业增发贷款。当然,目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他认为未来力度还可以有所加强。另外,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良好,拨备水平也比较高。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44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87.6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保持在2%以下。这保证了银行有能力在关键时刻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应对当前疫情冲击的影响。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谈到,从《通知》来看,金融支持的方向从原来主要是“抗疫救灾”转向一手“抗疫救灾”一手“复工复产”的“两手抓”。目前,商业贷款和专项再贷款投得都很积极,尤其在医药领域,优先审批,价格优惠。小微方面,目前的形势比较复杂,监管一直都有充分认识,并提出了“一揽子”的金融扶持计划,结合其他部委的政策,共同扶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另外他还强调,支持复工复产不仅是对实体的支持,也是减缓银行潜在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娄飞鹏指出,面对疫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着资金不足等问题,需要强化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支持,让企业有相对充足的资金来复工复产。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对企业的信贷支持,还要做好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资金有效流通。同时,眼下各地陆续进入春耕时节,也需要强化对农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支持,在稳定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保障粮食生产供应。对农村地区而言,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获取金融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过程中带来病毒传播的风险。
针对加强科技运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面,兴业研究宏观分析师陈昊指出,事实上在2003年SARS疫情期间,广东、北京等地区的网上银行交易量激增,也为金融机构线上化转型提供了机遇。在当前情况下,有序引导相关需求,加强线上金融服务,审慎探索金融科技的新运用将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创造双赢的局面。金融机构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和监管要求的约束,在发放贷款时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面签等流程。考虑到当前疫情的情况,适当的运用科技手段,发展远程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不仅有利于更有效率的发放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同时也避免了可能的感染风险。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方式有所创新,但审慎发放贷款仍然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风控要义。对此王一峰也谈到,疫情期间,监管和金融机构都在努力让金融服务不中断,大量线上化,这既是疫情期间特殊举措,也会是金融服务在未来数字化时代更新迭代的趋势。
保险方面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日本311地震海啸灾害发生之后,日本金融厅(FSA)会同日本银行(BkfJ)等监管机构共同出台了多项政策,以应对灾害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影响。除了我们常见的信贷服务利好外,对于保险保单持有者而言,一方面,监管机构指导保险公司快速高效的对地震灾害进行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对于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客户,保险公司也被要求对客户保费的缴纳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与之类似,此次《通知》在第二点中也提到,“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另外,有专家建议,可以在灾情过后,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常态化应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在监管指标的具体要求、监管指标豁免权等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原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张末冬
“护航”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再提十二条金融战“疫”要求
2月15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五方面提出12条具体要求。
重点内容: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
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
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应发挥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连平指出,金融机构不仅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而且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一些重要生产和医疗物资相关的企业增发贷款。当然,目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他认为未来力度还可以有所加强。另外,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良好,拨备水平也比较高。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44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87.6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保持在2%以下。这保证了银行有能力在关键时刻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应对当前疫情冲击的影响。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谈到,从《通知》来看,金融支持的方向从原来主要是“抗疫救灾”转向一手“抗疫救灾”一手“复工复产”的“两手抓”。目前,商业贷款和专项再贷款投得都很积极,尤其在医药领域,优先审批,价格优惠。小微方面,目前的形势比较复杂,监管一直都有充分认识,并提出了“一揽子”的金融扶持计划,结合其他部委的政策,共同扶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另外他还强调,支持复工复产不仅是对实体的支持,也是减缓银行潜在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娄飞鹏指出,面对疫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着资金不足等问题,需要强化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融资支持,让企业有相对充足的资金来复工复产。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做好对企业的信贷支持,还要做好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资金有效流通。同时,眼下各地陆续进入春耕时节,也需要强化对农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支持,在稳定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保障粮食生产供应。对农村地区而言,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获取金融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过程中带来病毒传播的风险。
针对加强科技运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面,兴业研究宏观分析师陈昊指出,事实上在2003年SARS疫情期间,广东、北京等地区的网上银行交易量激增,也为金融机构线上化转型提供了机遇。在当前情况下,有序引导相关需求,加强线上金融服务,审慎探索金融科技的新运用将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创造双赢的局面。金融机构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和监管要求的约束,在发放贷款时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面签等流程。考虑到当前疫情的情况,适当的运用科技手段,发展远程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不仅有利于更有效率的发放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同时也避免了可能的感染风险。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方式有所创新,但审慎发放贷款仍然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风控要义。对此王一峰也谈到,疫情期间,监管和金融机构都在努力让金融服务不中断,大量线上化,这既是疫情期间特殊举措,也会是金融服务在未来数字化时代更新迭代的趋势。
保险方面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日本311地震海啸灾害发生之后,日本金融厅(FSA)会同日本银行(BkfJ)等监管机构共同出台了多项政策,以应对灾害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影响。除了我们常见的信贷服务利好外,对于保险保单持有者而言,一方面,监管机构指导保险公司快速高效的对地震灾害进行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对于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客户,保险公司也被要求对客户保费的缴纳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与之类似,此次《通知》在第二点中也提到,“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另外,有专家建议,可以在灾情过后,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常态化应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在监管指标的具体要求、监管指标豁免权等方面作出规定。
银行最新通知!3月1日起,这部分房贷将“重新定价”
2019年12月28日,央行发布公告,宣布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这段时间内进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也就是说如果你在银行有房贷(主要是2019年10月8日之前办理的),最快从明天(3月1日)起收到银行的通知,商量贷款合同变更事宜。
最新消息:建设已经发公告了(点击可查看公告内容)
为什么变更合同?且听我慢慢道来!
中国传统的基准利率是:
存款层面: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贷款层面: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019年8月17日,央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的要义是废除传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事实上的贷款基准利率。
也就是说,中国存款层面的基准利率还延续传统的,但是贷款层面的基准利率已经由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改变为LPR利率。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在改革之前的银行贷款普遍采用传统的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房贷,其利率一般随着基准利率变化而变化。
传统上,房贷利率的计算公式是:房贷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比例
根据2019年12月28日公告的意思,贷款基准利率改革后,房贷利率的计算公式变成:贷款利率=LPR利率+加点。
也就是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银行会和你商量贷款合同(包含房贷)变更事宜,对于房贷来说,合同最重要变更就是上面列举的房贷计算公式的变化。
那么,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房贷计算公式的变化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们知道,改革后,房贷利率的计算公式是:贷款利率=LPR利率+加点,那么加点是怎么算的?
根据央行12月28日公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举两个例子:
传统的房贷利率确定一般是采用基准利率打折或上浮的模式。当房地产金融收紧时,房贷利率往往上浮,反之则打折。
1、旧的基准利率上浮20%
如果A房贷合同期限是30年,剩余期限是10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在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20%,也就是执行利率4.9%×(1+20%)=5.88%。A加点是5.88%-4.8%=1.08%(加点108个基点)。
旧合同: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比例=4.9%×(1+20%)=5.88%
新合同:贷款利率=LPR利率+加点=4.8%+1.08%=5.88%
2、旧的基准利率打9折
B房贷合同期限是30年,剩余期限是10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在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打9折,也就是执行利率4.9%×0.9=4.41%。
根据央行12月28日的公告,房贷“加点”是不能商量的,加点是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那么B加点值是4.41%-4.8%=-0.39%(加点-39个基点)。
所以:
旧合同: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比例=4.9%×0.9=4.41%
新合同:贷款利率=LPR利率+加点=4.8%+(-0.39%)=4.41%
从上面两个例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几点:
1、新合同中,每个人的加点是不同的,如果你原来房贷是上浮,加点值是正值,上浮比例越大,加点值就越大。如果你原来房贷是打折,那么加点值是负值,折扣越大,减点值就越大。
2、在LPR利率(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未下调前,新旧合同的变更对房贷利率不构成影响。
3、但是考虑到加值点是参考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利率,这意味着2019年12月之后如果LPR利率下调,那么已经购房(有房贷)的人群房贷利率也将因此降低。
2月20日,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布,结果1年期LPR为4.05%,下调10个基点,5年期LPR为4.75%,下调5个基点。房贷是长期期限贷款,所以5年期LPR可以视为房贷基准利率。5年期LPR利率下调5个基点,意味着房贷利率也下调5个基点。
我算了一下,贷款300万,期限20年,房贷利率是5%,那么月供是19789.67元。如果房贷利率下调5个基点,那么月供可以少还73.77元。
但需要指出,3月1日后进行新旧房贷切换,不意味着你的房贷利率马上降低,一是因为3月1日只是开始、8月31日才结束,你的合同变更可以靠后。二是还存在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的问题。
老的房贷利率重定价日一般是次年的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一般是一年。什么意思?比如2015年10月份央行降低25个基点,那是到了2015年11月你的房贷利率就下调25个基点了吗?不是的,要等到2016年的1月1日。如果是2015年2月降的息呢,那么也要等到2016年的1月1日房贷利率才下调。
变的房贷合同中,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可以和银行商量,但是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如果你在3月2日与银行进行贷款合同变更,重定价日是3月10日,重定价周期是一年,那么到了每年的3月10日时,如果最近一次的LPR利率下调(LPR利率是每月20日公布),那么你的房贷利率也会下调。
在这里我建议大家,重定价周期最好选时限最短的(1年),因为从长期趋势看,利率是不断走低的,当利率走低时,你可以及时享受到利率下调带来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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