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这笔22万元欠款为何最终不用归还?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通讯员龚陪
“谢谢你!我这心总算落了地!”近日,黄夏将一面锦旗送到湖北省检察院,紧紧地握着承办检察官田娟的手感激地说。
当事女子给检察官田娟送锦旗
4月28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原来,2012年,黄夏的丈夫李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王一开设的赌场参赌并欠下赌债22万元,并签下了借条。同年,王一因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王一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李伟、黄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持王一的诉请。
“王一说这22万元的借款与赌博无关,但李伟就是在赌场欠的钱!”2021年,黄夏以非法债务不应得到保护为由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通过反复审阅相关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该笔22万元的借款是否为赌债。通过对王一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案卷进行对比核查,并补充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发现李伟在本案借条出具前多次在王一开设的赌场参赌并输钱,且赌资由王一提供,李伟也自述该借条为赌债。由此,检察官认为李伟在赌场输钱后,必然向王一出具了借条,且该借条中的款项为王一为李伟提供的赌资。
“借条出具地点在王一开设的赌场内,出具时间在李伟赌博输钱之后。”承办检察官介绍,此外,该借条除借款金额外,内容和书写格式与其他参赌人员所打借条一致。
经进一步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在借条签署后,王一指派赌场相关人员对李伟进行追讨,且借条所载明的欠款已追回部分;王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张借条与赌博无关,但未出具李伟因欠其赌资而出具的其他借条予以佐证。由此,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借款为赌债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黄夏对上述债务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去年4月,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李伟向王一所借钱款系赌博活动中所欠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驳回了王一的诉讼请求。
前不久,收到判决结果后,黄夏专门从咸宁赶到武汉,向田娟送来锦旗。(注: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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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转自:法治日报
来源:石家庄普法
“老赖”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法院不给执行该怎么办?
【事件回顾】
2年前,王先生(化名)经朋友介绍借给李某1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清本金及利息2万元。
1年后,王先生多次找李某要钱,都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眼见自己的钱可能打了水漂,王先生只好找到当初做“中间人”的朋友,希望能够出面帮忙讨债。
可朋友却表示:自己当初只是“搭个线”让两人认识,本身和李某并不熟。
事已至此,王先生只好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合计12万余元,虽然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大部分诉求(本金+利息115400元),但李某并未按照判决结果还钱。
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又被告知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直到执行程序终本执行王先生都没有拿到一分钱。
可李先生每次讨债都看到李某有房住、有车开,手机用的都是最新款。
【事件分析】
相信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很多“讨债人”都经历过,明明被执行人有钱,可申请执行后却找不到可执行财产,虽然知道财产应该是被“藏”起来了,但对此却毫无办法。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之外,有时其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
1.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财产
现在很多“老赖”喜欢把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既能保证财产不被强制执行,又能避免转移到配偶名下,离婚时造成的财产损失。
但未成年子女由于其本身没有收入能力,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购买款的实际出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财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将财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例如:由于购房政策等原因,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
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这部分财产法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以供法院调查、证实。
3.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当中,虽然是李某一人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但这笔债务同样可能属于是夫妻共同讨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李某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就能要求李某的妻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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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