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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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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隆盛世 | 不要小看购房发票,没有它,你很多事情都办不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房屋作为一种商品,在买卖交易的时候也是需要开具发票的。购房发票究竟有什么用呢?假如不慎丢失,又该如何补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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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

在购房者付完首付款之后,房地产开发商会给购房者开具一个首付款收据,待购房者从银行办理完购房贷款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开一个全款发票,也称为不动产发票。若购房者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购房发票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地税部门发票,即不动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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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的作用

1、办理房产证

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证除了准备房屋登记申请表、购房合同、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房产契税完税凭证、以及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还需要带上购房全款发票。

倘若新房购房发票丢失,购房者就得带上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去找开发商,由开发商出具发票存根并加盖印章,再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

2、公积金提取

购房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购房者提供购房发票。如果购房发票丢失,则需提供经过税务机关盖章的发票复印件,否则购房者不能提取公积金。

3、有利于办理落户

很多人在买房之后想迁户口,但是在办理落户的时候也需要购房者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

4、出售房屋缴税需要

由于现在的“满五少有”政策规定,房主出售的房子不满五年就得缴个人所得税,一般个税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销售总额的1%计算;而是按差价的20%计算。而第二类计算时需要头次交易和本次交易的价格,头次交易的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而选择销售价的1%有时候比价差的20%成本更高,因此如果购房者没有购房发票,将来卖房子的时候也会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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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丢失了该如何补救?

1、首付款发票丢失可放宽心

若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购房者就不需要担心。因为在房屋交付后你会拿到总房款的购房发票,这不会影响到房产证的办理。

2、全款发票丢失补救办法

若丢失的是全款发票,购房者可以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但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假如购房发票是开发商开具,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发票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作为抵扣凭证。

洋楼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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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算是网签了吗?

近期,有网友在网上咨询说:自己最近买了房,交了全款,并且开发商也已经给了自己全款的发票,那么,拿到全款的发票是不是说明就已经房子网签了呢?

网签和购房发票有什么关系?

拿到购房发票就代表着房子已经网签了吗?

有购房发票就代表网签吗?

事实是不一定!

开发商给了购房发票,并不是肯定已经在房产局备案,办理房产证是需要购房发票的,但是这只是其中的一个证明,另外还必需三个发票。

第一、购房全款发票:为全款购房发票,购房发票是从开发商处获得的,注意不是收据,交完首付时只给收据,办完贷款后,开发商收到全额贷款后,会给开据全额发票,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办完贷款后开发商并没有给发票,只给了全额的收据,交房后才会给发票。

第二、契税发票:契税是在开发商处交的,交完后先给收据,交房前其他手续都办完后给契税发票。

第三、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业主交房入住前,开发商会给一份专项维修基金交款的通知书,业主拿上通知书去指定的银行去交款,之后的事就交给银行了,最后找开发商要发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借名买房,法官提醒这些事儿你应该知道!

实践中,基于购房资格、贷款限制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的情况并不鲜见。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诉讼,原告赵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刘某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涉案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赵某夫妇与刘某系亲家关系,赵某夫妇主张因购房时未落户北京,受政策影响,遂与刘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双方聊天录音显示,赵某曾和刘某谈及购买涉案房屋的情况,对于借用刘某名义、使用其户口簿、赵某夫妇全额付款、房屋过户等重要事项,刘某均予以了肯定答复。出资流水显示,赵某夫妇将其名下原有住房出售后,所得房款交给其女,由其女儿、女婿代为支付购房款及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此外,涉案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入住房屋,并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使用至今。基于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由赵某夫妇支付。现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审核要求。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赵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夫妇与刘某系亲家关系,购买涉案房屋时,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流转较为复杂,经审查资金流向,法院对赵某夫妇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涉案房屋的购买参与度及占有使用情况,涉案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此外,涉案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收据及刷卡单、购房发票、房屋验收交验单、各种代收代办税费收据、贷款结清证明等均保存于赵某夫妇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综合本案证据,赵某夫妇主张其系借用刘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所提交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双方成立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赵某夫妇已经符合北京市购房条件,其有权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一方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借名买房时,双方大多因关系亲近、碍于情面而未签订书面的借名合同,待发生争议时,借名人作为原告,即应当就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之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一般结合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予以综合判断。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对于借名人而言,如出名人反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如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所借名购买的房屋,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或是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对于出名人而言,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那么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将因此承担责任,个人征信也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响。因此,房屋交易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莫贪一时的眼前利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方硕孙慧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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