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金融、银行、贷款行业的应用场景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完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也逐渐推广普及,率先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跟传统纸质合同中的印章/签名相比,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适应了当下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帮助企业/机构提高业务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实现更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
电子签名在金融、银行、贷款行业中可以用于对内日常办公流转的文档的盖章签字,对外涉及业务合作协议,采购合同,贷款申请、信用评估、贷款合同、贷款文件表、说明函等等。可以说,只要是涉及纸质文档签字盖章的场景,都能够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那么,电子签名在金融、银行、贷款行业应用中的具体优势有哪些呢?
首先可以对印章、签名进行全流程的痕迹化管控。这点优势体现尤为明显,众所周知,实体印章或手写签名是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的,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模仿他人字迹进行签字或者伪造印章的情形,最终带来法律纠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不一样,通过电子签章系统统一管理签名或印章,可以进行印章的管理和查看到使用痕迹。若出现用印异常,可以及时的发现,作废处理。
其次,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需要管理员授权,还可以进行多维度权限绑定。员工用印需要先得到印章管理员的授权,即开通用印权限,员工使用印章的过程,全程都有记录,随时能够查看到用印情况。此外,任何一次用印过程都与申请人、审批人、用印人,用印的文件以及时间进行绑定,有效的防范了用印风险。
最后,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签署时需进行意愿认证。注册绑定时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用来确保签署主体的身份是真实有效的,与此同时,在签署时,还需要再次进行身份的验证,即通过人脸识别或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确认签署操作的是本人或经过企业授权的,最终保证签署的合同文件是合法合规,且具备法律效力。后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能够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这个电子签名,是不是你签的?”如何对这种诱导式发问提出质疑
在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第三人某贷款银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保险公司问:
“请问被告!《贷款合同》里的电子签名,是不是你签的?”
借款人反问:“哪个《贷款合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是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
保险公司:“就是刚才我方向法庭举示的这份《贷款合同》。”
借款人质疑:“这不就是几张纸吗?!电子签名在哪里呢?你给我指出来,我好回答。”
保险公司:“最后一页,落款处,你的手写字体姓名。”
借款人质疑:“凡是要求回答是与不是的,通常都带有明显的诱导发问的成分。你方的上述问题,隐含了贷款合同存在电子签名这一所谓事实,在这种情下,我无论回答是还是不是都会中了你的的圈套。因为我一旦回答了是或者不是,那就会给法庭造成一种假象——贷款合同存在电子签名这一所谓事实。
电子签名是一组数据,是附载于数据电文当中的一组数据,电子签名、数据电文都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你方举示的这份《贷款合同》,仅仅是来源不明的几页纸,根本不属于电子数据。
既然不是电子数据,何来的数据电文?又何来的电子签名?你这明明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银行、助贷机构所谓电子签名违背四个定义的,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弄懂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这四个定义,便可轻松识别某些银行、助贷机构所谓的电子签名的虚假性,看透其行为的欺诈本质,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任何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数据电文之电子合同中显示的签约主体之一即为借款人,落款处有借款人的打印体姓名或者姓名的手写字体照片,就说明借款人是电子签名人了?借款人就要受这些所谓合同的约束,从此成为某些银行、助贷机构的“提款机”?非也。如果这些数据没有掌握在借款人手中,或者根本没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则借款人根本不是电子签名人,可视为其没有对电子合同进行过任何确认与签署。而打印体姓名、手写字体照片,既不属于手写签名,也不属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一部分,如果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将此说成是电子签名,进而以要求履行电子合同为名,向借款人索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构成欺诈;借款人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助贷机构应当按照借款人要求“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