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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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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车抵贷变身融资租赁,砍头息、手续费,实际利率高达38.74%

每经记者:冯典俊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

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今年5月份,一位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到: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双方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

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经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不仅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还款时高达38.74%的年化利率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

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为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

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较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通过微信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理性、警惕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属性,与借款合同仅具融资属性有所不同,双方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又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于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做审查认定,第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第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的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披上保费“马甲”网贷平台“砍头息”禁而不止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在互联网上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被明确列为整治对象。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市场中仍存在不少互联网贷款平台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等方式变相收取“砍头息”,涉嫌严重违规违法。被迫投保的借款人则大都面临退保难、维权难,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要贷款先交保费

“不买保险就借不了钱,买了保险又不给合同,简直是强买强卖!”

日前,杭州市民孙女士投诉称,自己在“快闪卡贷”平台借款20000元,却实际只到账18040元,有1960元被平台擅自投保了上海人保的人身意外险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险。

类似情况不少。上海市民刘先生投诉称,9月初在“小黑鱼”平台上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金额仅为1125元,有375元未经刘先生同意被直接扣除,名目是“购买意外团险费”。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且明确要求“持续监测已停止合作的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制止”。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市场实际情况是,已“被保险”贷款人,一次性缴纳了保费的,费用无法退回,分期缴纳的,仍要按月向平台缴纳。而新增贷款业务中,仍有网贷平台强制搭售意外险或保证保险。

一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近年来,网贷平台收费名目“花样翻新”,会员费、手续费、服务费、商城返现等手法层出不穷。金融专家指出,这些费用本质上都属于变相“砍头息”。

部分平台10倍高价搭售保险

为何网贷平台热衷于强制搭售保险等手法呢?业内人士称,是为了能够规避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砍头贷”“砍头息”。另外,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24%和36%的年利率。简单来说,年利率在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按照法律,必须偿还相关利息;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区,这部分利息可以不还;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如果没还,法院不会受理出借人的追款请求,如果已经还了,法院也不会受理借款人的追回请求。

“通过收保费等形式,可以在名义上使贷款平台综合年利率低于36%。”该业内人士指出,网贷平台正是通过这种操弄利率配合暴力催收的手法牟取暴利。

记者发现,不少网贷平台为谋取利益罔顾监管规则,不择手段要让贷款人“中招”。

有的网贷平台将放贷时默认投保的提示尽可能淡化,或用浅色字体,或尽量缩小字体,让贷款人不专门仔细看就很难发现。大部分网贷平台则更“简单粗暴”——要贷款必须投保交保费,否则不放款。而且这些强制搭售的保险价格都远高于正常市场价。

“这些保费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收取,网贷平台也有分成。”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网贷平台联手给贷款人下套,“吃唐僧肉”。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指出,目前保险公司与现金贷等平台合作的模式主要有搭售意外险与履约保证保险两种模式。在他看来,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高额保险存在变相收取“砍头息”、高利贷等问题,同时无资质的现金贷代销保险产品也涉嫌违规。

“被保险”后维权难

“我给保险公司打了无数电话,但对方就是不退款,我这找谁说理去?”

来自广东的廖女士对记者表示,“惠花钱”网贷平台在其借款时搭售给她多份华泰保险,这些保险想退退不掉,说理没人理。

多名“被保险”贷款人均表示“维权太难”,自己不断在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之间被来回“踢皮球”。

记者就退保相关问题联系了华泰保险,对方以“相关业务人员均在休假或出差”为由拒绝了采访。众安保险则回复称,在监管叫停险企与现金贷等网贷平台合作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之前,众安保险就已经停止了与网贷平台合作意外险产品,目前已无新增业务。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指出,当前强制搭售保险行为禁而不止,重要原因在于互联网贷款平台尚未纳入严格的监管体系,法规和监管都相对滞后,监管方式和处罚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搭售保险牟取“砍头息”?现金贷新套路已被叫停

“砍头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已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南都记者此前已接到过不少报料,都是遭遇以咨询费、手续费和中介费形式先行扣除一部分费用,导致借款人到手金额急剧缩水,但实际计算利息的本金却包含这些其他费用。

由于《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现金贷平台的违规收费稍微有所收敛,但为了从中赚取利润,想出了购物、充值会员等多种其他方式曲线达成目标,可谓是绞尽脑汁。本次引发热议的则是为借款人投保,不过这个保险,并不是借款人自愿的。

南都记者在黑猫投诉上发现,一位付姓借款人投诉称其在万惠及贷平台上借款1万元,实际到账9030元,收取强制保险930元。根据其提供的截图可发现,这款借款人意外险由易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保额仅1万元,保险期限仅6个月。

而惠花花、购你花和秒购等APP则更是顶风作案,本来在做的就是监管大力打击的短期借贷业务,属于714高炮平台,还以强制为借款人投保的形式变相收取“砍头息”。根据一位借款人提供的截图,其在购你花APP上借款2000元,只借14天,却需要还款2376.52元,其中保险费用达360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购你花”平台搭售的公共交通意外险由大地保险承保。据南都记者查阅,市面上公共交通意外险的价格仅为30元起,而网贷平台这种只保障十多天的保险费用却高于一般交通意外险十几倍。对此,大地保险曾回应称,与现金贷合作的保险是“特殊”险种,与官网上售卖的常规交通意外险不同。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向南都记者表示,现金贷平台搭售这类保险本来就不是为了对借款人实施保障,而是以这种方式来收取“砍头息”。

针对搭售意外险是现金贷的变相“砍头息”这一说法,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是否构成“砍头息”还需要看保险公司与平台,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具体协议内容。

陈文对南都记者解释称,这种“砍头息”不在明面上。他认为,现金贷平台看中的是保险返佣这块蛋糕。保险费看似进入的是保险公司,但其实返佣给现金贷平台的费用极高。这样从条款上看,平台确实并未收取利息以外的费用,但实际上,平台以返佣牟利,且期望以此洗脱“收取砍头息”的罪名。

“保险公司也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借助网络贷款庞大的客户群体,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另一位互金行业研究人士则补充指出,“保险公司看中的正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大流量。如果让每个人借款人都能购买自己的保险,虽然是区区的几百或者几千元,那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面对保险公司与现金贷平台的这种合作乱象,日前监管部门已出重拳打击。周一,监管部门发文叫停现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

昨日,南都记者从业内获得了这份监管下发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监管要求各财险公司全面组织开展业务排查,检查是否与现金贷等网贷平台合作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通知》要求,各公司应及时彻底进行业务清理,立即停止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关闭清理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持续监测已停止合作的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制止。

南都记者在聚投诉、黑猫投诉两大平台上搜索发现,因为“砍头息、捆绑扣除保险费用”等问题,集中被借款人投诉的现金贷平台包括维信卡卡贷、豆豆钱、及贷、快贷、惠花花、米米罐、秒购、惠花钱、钱包易贷、月光侠等十余家。此外,投诉人提及的保险公司涉及大地财险、易安财险、永安财险等数家保险公司。

其中易安保险相关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在监管文件下发前,公司已停止与现金贷等网贷平台合作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后续,公司将持续监测已停止合作的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如发现将立即停止。而对于存量的业务,易安保险方面表示,目前公司已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指派专责部门和人员,对存续客户进行宣传解释及后续理赔服务工作。而大地财险公司则对媒体称,从2019年3月起,已全面停止与经纪公司的上述合作。

实际上,这次现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产品主要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借款人均诉称事前“并不知情”,都是稀里糊涂签署了保险协议。对此肖飒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制买卖、捆绑销售违反基本市场交易规则,借款人“被保险”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帅补充认为,从保险公司的层面来看,中国银保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其中也明确规定“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他表示,所涉保险公司违反银保监会的规定,建议消费者到银保监会进行投诉。

采写:南都记者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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