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未签字,贷款手续是咋办的?许昌一夫妇莫名被贷13年,上了“黑名单”
13年前,鄢陵县一对夫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鄢陵农村商业银行陈化店支行办理了一笔1万元的贷款。去年底,他们才知道这件事。几个月过去了,事情仍没有得到解决。3月16日,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莫名其妙上了银行“黑名单”
如果不是在郑州买房贷款受阻,许昌市鄢陵县的郑洪伟或许至今不会知道,自己有一笔欠了13年之久的贷款,还因此上了银行的“黑名单”。
2020年11月,郑洪伟夫妇想在郑州买房,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房贷业务,却被告知其名下有一笔1万元的贷款长期未还,不符合放贷条件。
郑洪伟与妻子仔细回忆,却怎么也想不起来曾经贷过这笔款。经查看,这笔贷款于2007年9月6日,由鄢陵农村商业银行陈化店支行贷出。郑洪伟是贷款人,他的妻子王玉霞是担保人。
“我看过贷款手续后确定,是别人冒充的,签名不是我们签的。”郑洪伟说。
莫名其妙背上一笔贷款,还上了银行的“黑名单”,夫妻俩想不通。他们要求鄢陵农村商业银行查明情况,把他们移出“黑名单”,并赔礼道歉。然而几个月过去了,银行依旧没有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
3月16日,鄢陵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杨松涛告诉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按照规定,有贷款逾期的客户需要先将贷款还清才能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否则不能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13年来无人催还贷款
“为何13年来,银行一直没有催我们还贷款?”这件事一直让郑洪伟夫妻俩想不通。
这笔贷款的期限是1年,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5日。由于夫妻俩不知道这笔贷款,因此谈不上归还贷款的事。然而奇怪的是,从2008年9月到2020年11月,鄢陵农村商业银行从来没有向郑洪伟夫妻催要过这笔贷款。
直到2020年11月,夫妻俩在郑州买房,恰巧也是到农信社办理房贷业务,才得知这笔13年前的贷款。然而,迟到13年的催款电话也跟着来了。
今年3月9日,王玉霞接到一个郑州的固定电话,自称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人员,催他们尽快还上这笔1万元的贷款,否则将走法律程序。
“13年来没人过问这笔贷款,现在终于有人问了,却是来催还款的。”王玉霞感到非常疑惑和气愤。
贷款手续上面疑点重重
按照小额贷款的程序,需要贷款人本人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签字等手续。
鄢陵农村商业银行人员介绍,贷款手续上有郑洪伟夫妇的签名,经笔迹对比,初步认定贷款手续上面的签名,不是郑洪伟夫妇的亲笔签名。另外,郑洪伟的名字写成了“郑宏伟”,家庭住址也与身份证上面的不一致,存在许多疑点。
鄢陵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承认,当事人没有到场,没有亲自签字,这笔贷款是不合规的。
据鄢陵农村商业银行介绍,贷款手续上共有5个人的签名,贷款人郑洪伟,担保人王玉霞。经办人为王某、康某,介绍人为娄某,3人当时均为银行员工。王某因违规发放贷款,多年前已被开除,现在新疆打工,无法取得联系。初步了解,这笔贷款是通过娄某办理的,娄某是王玉霞的妹夫。而娄某称时间久远,记不清了。
目前银行已责令信贷员康某偿还上了这1万元贷款。至于这笔贷款当时究竟是如何违规办理出来的,银行正在调查中。
鄢陵农村商业银行纪检监察部的马经理说,根据调查情况,如果银行内部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银行将严肃处理,如果涉嫌违法,将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来源:大河报
把银行贷款转借给别人也犯罪?这样的事情千万别做……
怀揣着“发财致富”的梦想
萧某说干就干
开始了他的“宏大计划”
两次高利转贷
“金融大师”获利71.7万元
2017年4月,萧某以经营果园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30万元。在此之前,萧某找到经营农资的金某,表示自己最近会有一笔贷款受托支付给他,到账后请他转到自己父亲的银行账户里(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萧某)。
贷款到账后,金某按萧某要求将230万元全额转入萧某父亲的账户里。萧某当天就将这笔钱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凑足500万元借给荣某。双方约定月利息22.5万元(月利率4.5%),荣某按季度支付利息。第一次做这种事的萧某不敢太张扬,仅过了一个月便将这笔贷款还给银行。
根据比例计算,萧某高利转贷的230万元共收到荣某利息为10.35万元。除去支付银行的一万多元利息,萧某实际违法所得9.1万余元。
尝到甜头的萧某并没有收手,反而认为这是一条赚钱的“捷径”。2018年1月,他再次使用相同的理由和伎俩从某银行贷款320万元,将该笔贷款中的250万元高利转贷给成某,约定月利率为3%,成某按季度支付利息。
在此期间,成某付给萧某250万元借款的利息共计80.5万元。除去支付银行的17.9万元利息,萧某非法获利62.6万元。
形迹败露
“金融大师”妄图狡辩
2021年3月,萧某因涉嫌其他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侦查期间,办案民警发现了萧某涉嫌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并对萧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同年4月,萧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
身陷囹圄的萧某并没有打算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玩起了失忆的把戏。他在第一次供述时称,借给成某的钱不是银行贷款,而是自己向朋友封某和汪某借的,汪某因为当时没钱,所以自己才用银行贷款先替汪某付的。第二次供述时,又表示自己记错了,借给成某的250万只有150万是汪某的,还有100万是另一个朋友张某的。第三次供述时,又表示账面上看上去是自己直接将贷款中的250万元转借给了成某,并向成某收取利息,但是在借钱给成某的同时,自己以个人名义向汪某和张某借了250万元,成某付的利息也全部都转给了汪、张二人,自己没有得一分钱。
铁证如山
“金融大师”认罪认罚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询问成某、汪某和张某,并查询了萧某的账户转账记录,发现萧某的供述和事实并不相符。
首先,从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萧某是在收到贷款后将250万元借给成某,时间是2018年1月;其次,根据转账记录和汪、张二人的证词,汪某是2018年2月将150万元转给萧某,张某是2020年1月将100万元转个萧某,时间均在萧某借钱给成某之后;第三,萧某表示将成某支付的利息都转给了汪、张二人,但实际上汪某仅收到利息16.5万元,张某未收到萧某支付的任何利息;第四,汪、张二人均一致表示,萧某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并没有表示钱是帮成某借的,自己和成某没有经济上的来往,也没有通过萧某名义借钱给成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萧某无话可说,并自愿认罪认罚。萧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萧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7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萧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萧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行为人因此触犯法律红线,身陷囹圄,将面临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在此号召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金融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安全。END
审核:高金旺
编辑:刘辉
民勤县关于清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严厉打击恶意拖欠金融借款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金融秩序稳定协调、良性互动发展,维护良好县域金融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各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组织、个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我县金融机构所有到期、逾期(含本金正常、利息逾期90天以上)贷款和涉诉类贷款(包括自贷和担保)。
二、清收措施
(一)主动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应主动到县内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归还贷款本息,或通过金融机构掌上银行自主归还。对短期内还款存在困难或暂时不能全额还款的,应主动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制定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上门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对既未还款又未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的,相关金融机构将安排专人,会同乡镇干部、基层法庭干警、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干部,逐户上门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敦促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告知违规违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依法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既未还款又未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协商处理的,相关金融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协助催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要发挥公职人员带头守信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本人及其家属在相关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金融机构承贷网点归还。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晋级晋升、不得评先树优,必要时停职停薪。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形成不良贷款、骗贷套贷、贷款违规经商办企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制催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对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金融债权案件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到人民法院(法庭)缴纳案款或协商处理。逾期,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必要时予以司法拘留。对有财产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按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
三、违约后果
恶意拖欠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将承担以下后果:
(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或实行黑名单制裁,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对恶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电视、报刊及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介予以曝光。
(二)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约履行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将未依约履行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账户,对其名下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同时,对拒不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请各位借款人、担保人珍惜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不良贷款本息,避免给自己的声誉和经济带来损失,失信、赖账、骗贷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民勤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民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民勤县公安局
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民勤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来源:民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