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如何理解与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利息计算,判决“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关于利息计算方式是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还是定期存款利息,当事人会产生理解分歧。本文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在执行程序中理解与适用“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判项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实务观点。
一、判决中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如何理解与执行?
1、人民法院有不少判决书判项中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的表述,多是模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来,但贷款利率计算方式并无争议,存款利率则存在活期与定期两种计算方法,且计算结果存在很大差异。实践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更倾向于“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而非“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主要原因在于:
1.“同期同类”的用法与银行业“同期同档”相一致;
2.活期与定期有很大区别,活期是分段计算,定期是按档位算;
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符合违约金惩罚意旨,不具有惩罚性。
2、计算方式:
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应按债务人实际欠款的年限计算。银行存款利息,有活期、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等不同的利率档次,执行利息应按最接近的定期存款档次计算,不够档次的部分可以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如债务人自2010年7月欠款,2015年9月法院判决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则欠款人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间应按定期五年的存款利息支付,2015年7-9月间按活期利息支付。
二、执行程序利息计算发生争议的救济方式
1、执行法院针对生效判决判项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的强制执行,属于执行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权益,尤其是在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影响很大。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核算最终的执行金额有异议,有权提起执行异议。
2、生效判决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该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最高法院在针对该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争议的执行监督中明确,解决争议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法律解释;另一种就是请求作出该判项的法院审判部门进行释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条件有二:一是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是给付内容明确。因此,若判项不清构成给付内容不明的,则执行法院有权裁定不予受理。最稳妥便捷的有效方式就是执行法官申请审批法官就利息核算方式进行释明。其实法院在裁判中统一采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的表述,能更好的达到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避免当事人之间由于立场不同而发生争议。
三、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拓展资料:
一)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利息怎么算?
一般而言,判决书中的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算的。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公式分为债务利息公式和迟延履行利息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其中,利息计算天数是从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4、计算利息时间是一年的,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计算利息时间是三年的,按三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按之前的利率计算,变更后的,按之后的利率计算。
二)、信贷基本常识
1、利率的换算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5%。
通常所说的月息1分,即月利率为1%,年利率为12%。
2.单利与复利
单利,即利息不计算收益或利息,如1w存款2年,年利率10%,到期后本利共计10000+10000*10%*2=12000元;复利即利滚利,如1w存款2年,年利率10%,到期后本利共计10000*(1+10%)*(1+10%)=12100元。银行存贷款利率一般都是单利。
3.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开始还的利息多本金少,后期利息少本金多,尽量不提前还款。
等额本金:本金每期都一样,利息逐渐减少,前期压力大,是可以提前还款的。
以上,习法为您整理分享,仅供参考。习法用法,多学法律少吃亏!
7月LPR保持不变:1年期3.7%,5年期以上4.45%
澎湃新闻记者陈月石
LPR连续两个月按兵不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5年期LPR为4.45%,均与上月持平。
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保持不变符合市场预期。
在7月的中期借贷便利操作中,作为中期政策利率的MLF利率并未发生变化,7月15日,央行等额等价续做了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
今年以来,1年期LPR和5年期LPR累计分别下降10个基点和20个基点,其中,1月1年期LPR下降1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下降5个基点,5月5年期以上LPR下调15个基点。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也随之下降,6月份,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为4.16%,比上年同期低34个基点。
在上周举行的2022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在回应下半年LPR是否还有继续下调空间时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利率自律机制作用,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推动继续降低实际贷款利率,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的下降。
责任编辑:郑景昕
一次借款,两头收息?民间借贷背后暗藏猫腻
一次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背后却暗藏猫腻,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另设公司,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又损害借款企业权益。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充分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促使一起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改判,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也保障了借款企业的合法权益。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位列其中,并引发广泛关注。
给贷款另设“门槛”
借贷,字面意思是“你借我钱、我还你本金和利息”。至于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借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顾法律规定,给贷款另设“门槛”,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2012年11月23日,为解决融资问题,重庆市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权责清晰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1.5%……同日,这家置业公司又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信息咨询服务部协助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一旦融资成功,置业公司需在贷款期限内向信息咨询服务部缴纳服务费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每月按贷款金额的2%为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有效期限为置业公司还清贷款本息时止……
签订完合同和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协议之后,置业公司的贷款才“顺利”办了下来。小贷公司按约向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借款,置业公司当即向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刘某转账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此后,置业公司又陆续多次分别向小贷公司、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利息和咨询服务费共计508万余元。
2015年6月,因还款未如期到账,小贷公司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贷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10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和利息142万余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令人质疑的“咨询服务费”
“信息咨询服务费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按月支付,并且跟贷款期限直接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部的收费是否有猫腻?”2020年7月,在协助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办理其他案件时,永川区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罗海萍发现了小贷公司诉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这一问题。
“小贷公司可能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形。”初步调查后,永川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按照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同步向五分院民行检察部门汇报了此案。在分管副检察长的指导下,两级检察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
由两级检察机关成立的专案组进行案情分析。
如何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着手调查?怎样尽快挖出事实真相?“已经了解到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刘某和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亲戚关系,建议可以从刘某身上寻找突破口,比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专案组在讨论中确定了办案思路。
据此,办案检察官首先从银行调取了刘某的银行流水2000余条、转账记录500余笔,逐一进行梳理核查。2012年7月19日、8月27日、9月20日等多笔流水数据迅速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
不出所料,刘某的账户果然有蹊跷:在收到置业公司的咨询费后,刘某最终将这笔钱款转入了小贷公司的账户中。这一关键证据的发现,为后续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开了局面。
“我们推断刘某转入小贷公司账户的钱款可能就是小贷公司变相收取的利息,这在与小贷公司风险部经理谈话时也得到了印证。据这位经理所说,该公司放贷月利率一般为2.8%至3.3%,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利息,另一部分就是咨询费。”在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办案检察官对近期调查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经过分析研判,专案组确定了下一步的调查方向,进而兵分两路,一边继续梳理、核查财务明细、银行流水等材料;一边继续仔细询问刘某、小贷公司副总经理、会计等人员。
“你收到的钱怎么又转入了贷款公司账户?”
“请你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刘某起初还强装镇定,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的心理防线终于崩塌,将全部事实和盘托出:“我在信息咨询服务部担任负责人其实是为了帮小贷公司收取咨询费,咨询费其实就是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所以我收到的钱全都转给了小贷公司。”
原来,信息咨询服务部正是小贷公司设立的,而刘某不仅是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还是小贷公司的出纳。实际上,信息咨询服务部从未向置业公司提供过任何实质性服务。
此外,检察官还通过查阅小贷公司财务凭证等资料,发现小贷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服务费,贷款的实际年利率高达42%,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才6%。
经过不断地抽丝剥茧,检察官终于还原了小贷公司通过所谓的“咨询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全过程。“为赚取高额利息,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可谓花样百出。”罗海萍介绍说。
“深藏不露”的“砍头息”
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联动下,该案各项事实已经查证清楚,证据链也已完备。2020年9月,永川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请五分院抗诉。五分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
“信息咨询服务部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为小贷公司收取‘砍头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从实际应还金额中扣除。”五分院办案检察官薛启飞介绍说,小贷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同年10月26日,五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几个月后,该案被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在接下来的再审中,小贷公司也认可了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
2021年6月,永川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依据再审判决,小贷公司收取的45.5万元“砍头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置业公司后来支付的上百万元费用作为借款本息予以抵扣。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制发检察建议
做好“后半篇文章”
至此,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尘埃落定。然而,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没有结束。
永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召开案件研讨会。
2021年7月初,一场特殊的民行检察工作研讨会在永川区检察院举行。两级检察机关的分管副检察长、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均悉数到场,大家围绕如何做好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展开分析和讨论。
“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贷款利率,不仅会牵涉到借款人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这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在少数,应当加强监管,检察机关有责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来督促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
一个多月后,在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的指导下,永川区检察院将一份内容详尽的检察建议送到了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议其严格规范小贷公司贷款行为,督促小贷公司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实际贷款利率符合规定,同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高度重视,仔细研究、细化整改举措,并在给检察院的回复中表示,下一步要加强每年现场检查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还将商请相关单位加强监管协作,切实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
“对在举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约谈小贷公司负责人,加强政策宣讲,全程监督问题整改,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7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案中,在精准审查某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情形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纠偏起到以点带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对于之后办理类似案件时,如何识别、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净化金融环境能够发挥指引作用。
“小贷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保护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切实把检察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了!”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周和建连连点赞。
“借贷行为不应该存在潜规则,贷款公司更不能趁火打劫,对于违法放贷的,我们坚持零容忍。”永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詹文渝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依法能动履职
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承担着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结构调整等重要功能,是我国现代经济体系建立的关键要素,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应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保障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职权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为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提供了生动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通常小额贷款公司、关联公司都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服务合同,且小额贷款公司与关联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关联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重庆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们群策群力,从关键人员入手寻找案件突破口,调取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厘清资金走向,固定小额贷款公司、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通过证据链还原了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收取高息的事实。
纠正个案并非检察监督的终点。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为主线,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的突出性、趋势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开展诉源治理,助推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社会风险在源头上进行预防和遏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不仅要求对案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还提示金融风险,建议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并得到行政机关全部采纳。
从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到提出抗诉、制发检察建议,上下级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通过精准监督,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党委政府统筹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平)
(检察日报张博彭静黄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