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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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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贷款贴息补助来了,深圳4部门出手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实施细则》提出,对“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实施细则》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

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该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该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实施细则》提出,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6至12月我市“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收集、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总额控制、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四条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

(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第五条本贴息项目对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获得贷款时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实际用款时间未满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实际用款时间低于1个月的不予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2%的不予贴息。实际用款时间超过6个月,但期间部分偿还本金的,按贴息期满时贷款余额计算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第三章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六条本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

第七条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下方链接:

高标签]第八条各银行机构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每月20日前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提交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归集平台数据,汇总各银行首贷户名单。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汇总的首贷户名单后,组织银行提交与名单对应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核对名单和《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一致性,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九条各银行机构收集首贷户贷款数据,根据贴息期限结束时间按月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填报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自2022年12月起每月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首贷户名单和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上述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开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受资助企业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各银行机构应协助通知受资助企业履行上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企业在贴息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申请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以不予拨付贴息。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对首贷户贴息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各银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等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各银行机构需对提交的首贷户名单、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银行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取消企业贴息资格,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贴息及孳息,深圳银保监局协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展资金追回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深圳商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联〔2022〕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5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壮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主体: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

(四)种养大户。

不含林业类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和标准

(一)贴息范围。以单位或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及种养大户的名义在省内商业银行或银保监会批准从事支农融资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购买饲料、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装备设施建设。购买农机具且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贷款资金不在贴息范围内。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5%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主体不予贴息:

1.贷款用途与规定使用范围内容不符

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一笔贷款已获得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6.存在大棚房整治、涉黑涉恶、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三、贴息期限和申报时间

此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须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上一年度贷款的贴息审核结果,过期不再补报。各县市区向市州提交初审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县市区初审汇总、市州审核上报均须登陆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直报平台()进行填报审核。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录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直报平台或湖湘农事APP,进行贴息资料申报。

(二)县市区初审汇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向所在市州农业农村局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在政府或单位官网上对符合条件的贴息主体信息予以公示。

(三)市州审核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上报,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在政府或单位官网上对主体贴息情况予以公示。

(四)省级部门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审核结果,通过在直报平台中按照不同主体类型、比例进行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申请贴息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审定,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主体的30%。

湖南农担担保贷款的主体贷款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在申报资料时不需要提供贷款资金使用用途证明材料,由湖南农担公司对主体贷后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最终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安排并下达贴息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对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组织好贴息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严格资料审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标准,对经营主体的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科学计算、确定贴息金额。要建立台账,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对接,核实贷款的真实性,杜绝重复贴息情况,确保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追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责任担当。对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贴息资格;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和评价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州、县市区,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贷款贴息政策。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2022-04-18

政策|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x《办法》附1.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xx《办法》附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高标签]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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