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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起诉书

本文目录

民事起诉状(主张货款)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住所地:××省××市××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名称,住所地:××省××市××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照年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同时约定了产品价格、付款方式、收发货确认、违约责任等。后原被告于××年××月××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付,仍拖欠原告货款×××元。

原告现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诉至贵院,望法院能够支持全部诉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借款纠纷起诉状

民间借款起诉书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某镇湄洲北大道某号,身份证号码,手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0000元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总共人民币110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某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支持,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某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某某,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原告:何,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昌路土地东胡同51号,身份证号:196710030120,电话:1803281。

被告:张,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小区5号楼1单元601,身份证号:198407222713。

被告:李,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小区5号楼1单元601,身份证号:19550527152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月息1.2%承担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敏然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的不动产(冀(2021)不动产权第0007977号)一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5日,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利息为月息1.2%,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被告李敏然以其在无极县千山路东段路北锐力凤凰城的不动产(冀(2021)无极县不动产权第0007977号)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将款转账至被告李敏然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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