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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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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因贷款逾期被售车公司强行拖走车辆 锦州中院:售车公司非车辆物权人,无权占有该车辆,应予返还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娜)因贷款逾期未付,居民陈某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孰是孰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

2020年8月20日,被告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了汽车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用于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其合法销售的汽车。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将24.93万元支付给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陈某贷款购买自用汽车,贷款期限36期,每月还款。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了汽车贸易公司。

2021年,汽车贸易公司与四川某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受托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由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替代汽车贸易公司进行贷款催收。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所欠分期款、服务费、延期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在内的各类费用等进行催收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按照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债务人进行欠款催收。

汽车贸易公司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之后,根据催收委托协议要求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对陈某进行催收。汽车贸易公司在车主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停放在在锦州南站停车场的汽车,一直未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报案,在公安部门的见证下,陈某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向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转账13893.64元代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日2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每日2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支付,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偿还汽车贷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但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拖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每日20元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不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催收行为,即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用拖车将陈某的汽车拖走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年多前买的车,却被中介开走?蒋先生:车都没见过,还在付贷款

泉州的蒋先生反映,他在去年五月买了一辆车,可到现在自己都没有见到车,而本该属于自己的车却被别人提走了。

01

购车一年多都没见到车车主很糟心

蒋先生

我首付交了一万,按揭还了两万,总共花了三万。我从去年五月买车到现在车根本没看到。

蒋先生透露,2021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戴姓汽车中介。同年5月份,戴某带着4S店工作人员及试驾车到蒋先生的工作地点。随后,蒋先生便向中介戴某支付了1万元首付款,也办好了贷款手续。

可令蒋先生更没想到的是,付完款后,戴某却一直在拖延交车的时间。至今一年多了,蒋先生连车子都没见到过。

02

4S店:车已被中介开走

之后,蒋先生凭着贷款合同,找到了售车的东风风神泉州富泽4S店,这才发现车子早就被戴某提走了。

蒋先生赶紧联系戴某,可这时候对方已经失联。现场,记者和蒋先生也多次试图联系戴某,发现他的电话已经停机了。

对于蒋先生的遭遇,东风风神泉州富泽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根本不知情。

记者对话东风风神泉州富泽4S店工作人员这个事情是一年后我们才知道的。一年后?对。为什么?因为是二级经销商,汽贸店,他是找汽贸店买车的,你的定金、你的合同都是在汽贸店那边签的,我没有签任何购车合同。那你是不是跟他对接的?我有签贷款合同,没错,贷款合同是你要做贷款,我们办理的人员就会下去协助汽贸店做这个贷款流程,具体产生购买协议的,是你和汽贸店产生的。

03

4S店:蒋先生是跟汽贸店买的车

对于4S店的说法,蒋先生并不认同,但工作人员表示,蒋先生是误解了中间的流程。

蒋先生我找他,他就完全起一个介绍作用,不管是贷款还是试驾车,都是他带着你们的经理来给我弄的。记者对话东风风神泉州富泽4S店工作人员所以他存在一个误区,这个兄弟的误解是说我在你这边做按揭的,我说难听点,今天就是换另一个按揭的话,也是一样。你自己本人同意的,你自己做按揭的,但是你的货不是找我们拿的。这个汽贸店跟我们4S店是什么?二级经销商还是怎么样?非合作的二级经销商,没有挂我们门头的这种,你比如路边随便找个店面,要买这个风神的车子,这个汽贸店的老板就会找到我们对接,他做我们的金融或者做外面的金融都可以。

4S店表示,目前他们也联系不上戴某,但据他们了解,目前不止蒋先生一人遇到这种情况。

东风风神泉州富泽4S店工作人员

其实我跟二网有没有监管协议跟客户没有关系,买东西肯定要签合同啊,他自己没有签合同。

据了解,蒋先生不但没跟4S店签订购车合同,跟戴某以及戴某所在的汽贸店也都没有签订协议。

记者随后从4S店获悉,戴某所在的汽贸店名为南安市易车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记者也联系上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而她说自己也找不到戴某。

南安市易车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一开始还没离婚的时候,他说他要创业,那总不能不帮吧。因为我那个时候很信任他,他办不了营业执照,就用我的去办。这个我还联系不上他人,我根本不知道事情经过是怎么样,我完全没有参与过,我不知道,我也联系不到他人,那个朋友也报警了,派出所也给我打过电话了,我确确实实找不到他人。

04

中介失联蒋先生已报警处理

高某表示,这家汽贸公司只是戴某成立的空壳公司。对此,法律人士表示,汽贸店存在违约行为,理应赔偿蒋先生的损失。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很明显,汽贸店首先存在违约行为,虽然汽贸店与客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居间服务关系,汽贸店并没有按照对方口头约定的情形,将客户已购买的车辆交付给客户,并且实际上还占有客户购买的车辆,对客户形成了一种财产权的侵权,该客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追究汽贸店存在的这些违法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目前,蒋先生已选择了报警。另外,4S店透露,车辆上有安装GPS,蒋先生可通过车辆实时定位进行寻找车子。随后在记者的协调下,4S店同意提供帮助。

帮忙提醒

通过蒋先生的遭遇,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经销商,并且要签署正规合同,并查看好合同的签署方、条款等细节,以免被骗。

购买新车发生自燃返还车辆商家赔偿

□本报记者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徐征征贾贝贝

刚刚买的新车,还在办理牌照就发生了自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周先生贷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出具了购车发票。然而,就在周先生驾驶车辆到外地办理牌照事宜,途经某高速服务区停泊时,该车辆发动机舱处突然起火,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瓶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随后,周先生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先后两次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款等。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判决解决了部分争议,但剩余贷款本息损失7万余元未处理。第二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周先生购车损失款7万余元,周先生将车辆返还。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如何求偿法律有规定。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周先生购买的汽车因存在质量缺陷发生自燃,引发纠纷后,周先生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官提醒,如遇车辆自燃,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通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索赔,如不能与商家协商解决,则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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