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还不上被银行起诉

本文目录

夫妻贷款买车还不起遭银行起诉!法院:女方不担责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朱泓江

结了婚的人,你知道共债共签的意思吗?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在借款的合同上都签字了,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夫妻两人贷款买车,贷款合同上妻子的签名却引发争议,情感不和的“名义夫妻”是否还需要共同承担买车债务?“共债共签”意义何在?本期的以案说法,看法院会怎么判。

图文无关

丈夫贷款27万买奔驰车

2011年5月,李某向湖南湘乡市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用于购置车辆,分3年,36期还款。

夫妻二人从银行顺利获得贷款后,使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奔驰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根据银行提供的数据来看,在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李某每月需要还款7500元,而当时李某的妻子杨某一月工资不到1000元。该车虽是交通工具,但远高于一般代步工具的价格,对杨某这样的家庭来说明显超出了其家庭生活所需和家庭正常开支,而且案涉车辆一直由李某个人使用。且从2008年起,李某和杨某婚姻就出现了不和,双方一直分开居住,无任何共同投资或经营,更没有分享过任何收益。后因一些特殊原因,李某无法继续偿还该笔贷款,银行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杨某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法院判决:妻子不担责

在庭审中,夫妻俩的这份贷款合同却成为了一大疑云。

案涉《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上虽有妻子杨某字样的签名和捺印,但夫妻两人均明确表示合同中“杨某”的签字非杨某本人所签。于是杨某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原告银行既无法提供合同签订时的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杨某所提交的比对样本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拒绝支付鉴定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原告银行对笔迹及指纹鉴定无法进行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案涉奔驰车辆的时间虽在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高档消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代步工具,无法证实案涉车辆贷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待分割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最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仅约束原告银行和李某,对妻子杨某无约束力,杨某无需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这样认定

本案承办法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任莉表示在本案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签名的真实性的争议,原告银行没有提供当时合同的原件,对于银行而言,存在巨大风险,所以这件事情也说明,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当时证据,以免纠纷发生时产生不利情况。

而对于夫妻共债情况的判定,任莉表示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一,“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在本案中,案涉车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十分关键。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方签字借债,而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有一个标准,即评判这笔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购置高价车辆显然已经不属于代步工具,无法证实案涉车辆贷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专家:“共债共签”是一个债权规范之举

“共债共签”也是对债权的一种保护,避免了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长沙市虚假诉讼(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马贤兴表示,实行“共债共签”,就是从源头更好地落实债权保护,因为规范就是最好的保护。比如,现在很多银行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就要求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签,且拍照留存,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有力的证据,不管举债人夫妻是否离异,或“转移财产”,这笔债总是“跑不了”,永远属于夫妻二人的。

合法正规的借贷,当然更愿意实行“共债共签”,有夫妻“共签”当然比夫妻一方具名立据更能落实风险防范和债权保护。

而有些人会不愿意“共债共签”,那只有一种解释:高利贷和其他非法借贷才不愿意“共债共签”。比如,我国东部某省高级法院2018年曾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20万元以下的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就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一颁发,那些非法的借贷广告立马打出:“贷款20万元,不需配偶签字”,这很能说明问题,不愿意实行或反对“共债共签”,其意图其动机也就很明白了:他们担心实行“共债共签”,怕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借款,这单生意就做不成了。

“共债共签”实在是一个再好不过的债权规范之举,既可以防范举债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又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恶意举债,损害配偶利益。

法律知识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提示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另一方权益。

事后还款等同于事后追认,换言之,只要一方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也等于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也需要共同偿还。

编辑:依依

男子贷款392万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遭银行起诉,法院如何判决?

“楼盘烂尾了,开发商也倒闭了,我凭什么要还银行392万?”面对镜头的许先生很是委屈地说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借了银行的钱,你不还谁还?”银行这头说起来也是头头有道。

图片源于网络

如果你要是问人:楼盘烂尾,开发商也破产了,购房者还需要继续按揭吗?那十有八九的人都会说:必须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可近日,一起嘉兴中院的判决却推翻了大家以往的认知。那么,这起案件是什么呢?法院的判决又是什么呢?

小房换大房“夜上海夜上海,你是个不夜城”,上海位于中国东部,长江的入海口,东临东海,西与浙江相接,北与江苏相接,地理位置优越,是我国经济、贸易、金融以及科技创新中心。

嘉善是浙江省嘉兴市的下辖县,离上海不过80公里,开车一个小时左右就到了。相比于上海,嘉善的空气清新,环境优美,而且交通还不拥挤,一到节假日,很多上海人就会来嘉善度假。

图片源于网络

嘉善的房价自然也比上海低得多,据数据统计,2014年,嘉善房价一平约为6000左右,而当时上海房价一平约为3万。很多人会选择在上海上班,在嘉善买房,上海的许先生就是这些人中的一员。

许先生早些年就来到上海工作,他认真勤奋,已经在上海买了一套小房子。父母年事已高,许先生想着把家里老人接过来,享享清福,自己也能尽尽孝心,于是决定换一套大房子。

可是上海的房价实在是太贵了,许先生根本买不起,于是他把目光瞄向了嘉善一处热销的楼盘。当时都在传嘉善将来很有可能会划归上海,很多外地买房投资者闻风而来,一时也推动了嘉兴的房价飙涨。

图片源于网络

“再不下手就晚了”,许先生心想,于是在2014年年底,许先生决定购买一套别墅,可由于别墅的总金额太大了,许先生没有办法拿出全款,他便办理了按揭贷款,以自己上海的这个小房子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贷款了392万元。

很快,许先生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首付,银行的贷款也下来了,就这样,满心期待的许先生一边定期还贷款,一边等待着新房子。可是令许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既无房,又还贷的”的结果。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时许先生的首付款银行直接一次性发放给了开发商,并没有通过许先生的银行账户,银行当时也是按照规定这样进行的。可是,在2017年,开发商的资金链断了,无法再继续投资开发,建房的工程也就一拖再拖甚至还出现了停工。

图片源于网络

由于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他们便向购房者宣布延迟交房,希望购房者给他们时间来周转。购房者也没有办法,钱都交了还能怎么办,他们也只能等待,祈祷房子能够顺利交到自己手里。

本以为等待会有转机,可哪想到开发商又宣布破产,这下心心念念的楼盘算是彻底地烂尾了。于是开发商在2018年年底,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当时许先生所购买的楼盘符合当时的交付条件的话,那么开发商是应该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因为开发商应履行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然而令许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所购买的别墅还没有竣工验收,这并不符合交付标准,许先生所购买的别墅:无法交房。

图片源于网络

由于不符合交付标准,许先生的购房合同自然无法履行,法院也就解除了许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许先生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楼盘已经烂尾,自己也无可奈何,只能接受这个现实。

许先生每个月都要偿还大量的贷款,自己上海的房子也没有了,除此之外,还要还“失去的房子”的银行贷款,既然自己的房子没有了,为何还要去给银行还贷款?于是,委屈的许先生开始咨询律师的相关意见,可令许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律师的答复竟然是:必须还贷!

一审许先生败诉得到律师回答后的许先生仍然心有不甘,想到自己要房没房,挣的钱还要给银行,自己一个人夹在这中间活受气。许先生一咬牙决定:我不还贷款了!

于是在2019年年底,许先生不再向贷款银行支付月供。这边本该收到许先生月供的银行见钱未进账也不干了。银行催促徐生生赶快还贷款,不要做老赖。众所周知,老赖也被叫做失信被执行人。一旦成为老赖,以后出行以及子女的升迁都会受到影响。

图片源于网络

双方都不让步,许先生认为银行没有查清真相,所谓“冤有头,债有主”,银行毫不调查事情的真相;银行认为许先生不可理喻,以往按揭贷款都按时还贷,怎么许先生不还?你既然借了银行的钱,你就要还贷。

双方也就此开始了争论,银行这边是拿出了当时的贷款合同,合同中标明,许先生不论和开发商之间有什么争执与纠纷,都与银行毫无关系。许先生必须按照规定,要么是每个月准时还贷,要么是提前还清或者部分的贷款。许先生看到这个合同也震惊了。

银行看到许先生还是不还账,而且毫不所动,于是在2020年底,银行向嘉善人民法院起诉许先生:要求许先生支付剩余的贷款。嘉善县人民法院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迅速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图片源于网络

嘉善县人民法院认为当时许先生和贷款银行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于是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嘉善县人民法院认为许先生已经违约了,许先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里的偿还义务。

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许先生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许先生要偿还贷款银行的本金、利息以及罚息(未按时还贷),总计220余万元。

图片源于网络

听到判决结果的许先生感到天都要塌了,自己原本的房子没有了,而且开发商也不退钱,自己还要一下子还给银行220余万元,这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心有不甘的许先生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二审的判决结果与第一次的结果可谓是大相径庭。

二审银行败诉一审败诉后,许先生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很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次调查取证与审理。此次审理与第一次可谓是大相径庭。其实许先生与贷款银行的争论点非常明确:许先生该不该偿还那200余万元。

图片源于网络

这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许先生不用偿还银行的贷款。这也表明银行败诉了。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出卖人(开发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将收受的购房贷款以及本金、利息分别返还买受人(许先生)和担保权人(贷款银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那么为何两次的判决会有着这么大的差异呢?首先是两个法院立足的焦点不一样。嘉善县人民法院立足的焦点是:贷款人(许先生)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按照合同,许先生应该偿还贷款银行。

而嘉兴中院则立足的焦点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已经被解除,那么许先生的偿还则没有了依据,理应不再还款。

图片源于网络

其实我们仔细观察许先生的案件就会发现,开发商由于破产,没有办法将钱退还到银行和许先生,这本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债务。法院明智判决,将许先生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符合情理与法理的判决。

看到这里我们不仅疑惑,为何常有烂尾楼的现象发生呢?

人尽怕之烂尾楼烂尾楼,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已经办理用地以及规划手续后,由于开发商没有资金与能力继续投资建设,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烂尾楼呢?

首先就是国际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资金来源中止,只能被迫停工,例如当时上海的烂尾楼就是由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引起的。

图片源于网络

其次是局部地区房地产现象过热,经过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使得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停止。例如当时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使得海南以及北海地区大部分产生烂尾楼。

还有就是市场定位不准确,明明销售前景很暗淡,却还要建设,这就使得投资者要停工求变。例如当时的南京闹市区新街口的一处烂尾楼,十年之内停了又盖,盖了又停,这就是因为他们对市场认识不足。

还有的是因为一些工程施工质量极其低劣,被迫停工。例如处在温州市中心的一处烂尾楼,由于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当时建设了有8年之久,但却始终无法完工,只能拆除。最后是由于一些债务纠纷等问题所导致的停工。

图片源于网络

我们应从烂尾楼中得到教训,那就是:房地产业发展,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烂尾楼则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其中更多的是包含了大量的借贷资金。烂尾楼不仅影响着城市形象,还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更甚者还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一般来说,烂尾楼有四种解决之道:拍卖、炸毁了事、政府倾斜政策以及包装变脸。

现在大家一般购买的是期房,一旦遇到烂尾楼的官司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必须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由于破产跑路了,导致烂尾楼,而购房者的房子也得不到,还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可真叫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图片源于网络

这次判决,许先生心里的大石头也终于落下了,而且此次判决结果,也让同样情况的购房者看到了希望!

大连夫妻因疫情没有按时偿还房贷,银行以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大连夫妻因疫情没有按时偿还房贷,银行以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因疫情问题,大连一对夫妻没有按时偿还房贷,结果银行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一次性偿还剩余77万房贷,这让小两口非常无语,夫妻俩表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真的不能算违约!

原来,大壮(化名)夫妇两人在大连经营一家小餐馆,虽然工作辛苦但是多年来还是存了一些积蓄,并在2016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银行贷款91.5万元,贷款期限30年,虽然背上了房贷,但是夫妻俩正常经营完全足够,剩下的钱还可以满足生活,虽然简谱,但是好歹两人有了自己的家,心里还是非常开心的。

可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两人的生活节奏,因为两人的主要经济收入都是来自小餐馆,可疫情来袭后,两人的餐馆无法正常营业,也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就这样前边几个月的房贷可以靠着积蓄偿还,后边疫情频出,夫妻俩真的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房贷了,结果银行不断催促,夫妻俩甚至四处借钱,并按照规定支付了罚息,可银行还是认为两人构成了违约,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

大为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疫情导致房贷无法正常偿还的,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吗?首先夫妻俩签订购房合同是在2016年,显然不知道之后会有疫情,属于不可预见性,并且不可避免也无力避免,更属于不可克服,另一方面,在疫情缓解的时间段里,夫妻俩四处借钱偿还了房贷并且依法支付了罚息,由此可见两人并非恶意拖欠房贷,而是受疫情影响,属于迫不得已的行为,所以根本不能算作违约!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请求,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大连夫妻因疫情没有按时偿还房贷,银行以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对此大家怎么看?大家认为银行是不是有些不讲理了?

我是大为律师,对您大为有益。

本期编辑:独教授

图片来源:网络(仅作说明作用)

喜欢作者的烦请点点关注,你们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感谢!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