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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结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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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管理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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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和借据

(一)签署合同和借据

1、经审批中心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交支行签约人,支行签约人要根据支行经营情况、担保落实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同意发放的,由支行签约人依据审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综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要求后,将借据及担保落实的证明材料提交支行签约人。支行签约人根据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落实证明材料,签署借据。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署生效后,由贷款经办行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贷款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贷后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人员。

(三)贷款的收回

1、贷款本息的偿还

(1)贷款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为借款人打印还款计划表,从发放贷款的下个月起,自动从借款人提供的还款账户扣收应收的贷款本息,并结出新的贷款余额。

(2)借款人的存款额不足以偿付当月的应收贷款本息时,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增补存款额度。当月不足扣收贷款本息的,将应收本息额作加罚息处理。

2、合同要素变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或变更还款计划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经办行同意。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按原定月还款额的整数倍)的,以后每月还本付息额按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数重新计算;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按合同利率档次结清最后一次还本付息额;变更还款计划的,按照新合同约定执行。

3、贷款结清及抵(质)押物的解押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经办行根据个人信贷管理系统自动提示调整借款人授信方案后,办理撤销担保手续。采取质押担保的,对质物进行解冻并退还质物凭证;采取抵押担保的,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要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

相关规定

1、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经办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时间。

3、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经办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质押物的,应依法交付。

4、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抵押物应权属明确,并优先接受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

5、贷款经办行可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争取与抵押人预先就以自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为特别条款。

提醒您: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贷款行所有。

6、质押贷款用于质押的质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并为我行可接受的范围,质押物必须所有权无争议,依法可以流通、转让、转移占有、易变现、易保值,并可在质押期限内进行有效质押冻结。

7、贷款经办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2)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4)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5)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6)其他按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还了网贷,却没收到还款凭证……500余人260余万这样被骗

近些年,门槛低、操作便利的小额网贷备受推崇。然而也有一些人在超前消费的同时,深陷债务漩涡,“以贷养贷”,由此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催收行业,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建立虚假还款平台,冒充“催收”人员,以受贷款平台委托催账的名义实施诈骗,短短3个月,骗取500余人共计26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由33人组成的犯罪集团诈骗案一审宣判。

软暴力催收

“不还款就曝光你的通讯录”

“你欠平台的钱什么时候还?抓紧加微信还款,不然我就要曝光你的通讯录,到你家里催收……”2020年3月的一天,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周女士接到了一个催收电话,对方声称是受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要求她抓紧时间还贷款,言语间满是恐吓。此时,心存怀疑的周女士并没有相信对方的话。

几分钟后,周女士又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手机短信,表示加了微信后,就会给她发送网贷查询平台信息。添加微信后,周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了对方发来的网贷平台链接,“周女士,借款金额3000元,逾期费498元,借款日期……”因为周女士曾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自己也记不清楚是否有这笔借款未还,便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该平台进行了还款操作。

事后,周女士一直未收到还款凭证,也无法联系上对方,才发觉受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3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接公安部线索,称该区有人实施诈骗。经过近一个半月的缜密侦查,警方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以刘某为首的网络诈骗团伙。

快速扩张

冒牌催收做成了黑产业

“因为此前我在外地做过催收贷款的工作,有些经验,觉得自己带人干能赚得更多,就开始组织人冒充网贷平台委托的催收人员进行诈骗。”刘某说。

2020年2月,刘某开始联系购买网贷人员个人信息、私人制作的网络查询平台、外地黑卡(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或不是由本人实名登记所开的手机卡)和微信号等,同时联系租用场地,物色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刘某为首,以陈某、王某等7人为核心成员,以苏某、董某等20余人为主要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同年3月初,刘某开始把买来的网贷人员信息提供给下设的6个组长,由各组组员冒充催款公司人员,采用发信息、拨打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他们通过微信发送虚假还款网站链接,骗取被害人进行银行转账。随后,刘某安排取款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取现。

就这样,不到3个月,该诈骗集团共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260余万元。

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被害人遍布全国,取证难度大,2020年4月7日,赣榆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对案件从资金去向、电子数据提取等方面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

抓住疑点自行侦查

追捕4人监督立案1人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12人涉嫌诈骗罪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其余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12月左右,因电信诈骗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团伙成员之一的袁某在公安机关的这句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2人里并无袁某,前期调查也显示袁某并无前科,难道是袁某记错了?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开展侦查。

经查,2019年4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中载明的信息能够与本案中的袁某相互印证,关于电信诈骗的事实也与袁某的供述相吻合,能够证实确定系同一人。据此,承办检察官确定袁某系电信诈骗再犯,根据其自述的诈骗数额3.5万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构成累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还有其他应当报捕而未报捕的同案犯?”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仔细核对该案近千笔数据报表,发现刘某乙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组长,其下有4名组员,组内的诈骗金额为14万余元;王某及其搭档刘某甲所记载的账本和转账记录对比数额为10万余元,涉案金额均达到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为此,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依法追捕上述4名同案犯。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贷款信息从何而来?其中是否涉及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刘某等人已被批捕,但这些问题依然萦绕在承办检察官的心头。

通过反复核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均指向同一个人——蔡某。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通过蔡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予以并罚。该院遂于2020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鉴于该案部分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另行移送起诉。

锁定犯罪

3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120万元

2020年6月30日,该案被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办案中,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准确区分涉众案件中不同层级犯罪分子的责任,如何切实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承办检察官说。

经审查,刘某等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共分4个层级,以刘某为首,下设组长,组长下设小组长,组内各成员又相互搭档,且每个小组组内诈骗数额不等,单纯以在集团内的职务或是诈骗数额来区分主从犯,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为此,承办检察官将担任的集团职务和涉案金额综合考虑。首先按照该犯罪集团的层级结构,区分该人员在犯罪集团以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再依次梳理各组内的实际诈骗数额、各组员的分成数额,从而准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从犯。刘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陈某等6人作为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2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其各自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账本、微信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计算出各自的犯罪数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并多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该案33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鼓励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截至目前,被告人共主动退赃退赔近120万元。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承办检察官对近千笔涉案资金进行3次梳理、统计,一一核对涉案扣押款物明细,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之前未冻结和扣押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卡及时冻结,并移送法院。

2020年7月31日,赣榆区检察院对刘某等33人涉嫌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主犯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各并处7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追捕的4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5万元至4万元罚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孙鑫鑫解晨曦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还款凭证是P的?罚款5000元

二被执行人被传唤至法院接受询问。

二被执行人被传唤至法院接受询问。

四川成都的一被执行人通过微信向办案法官转发另一被执行人其前夫袁某已全额履行14.5万余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但法院经核实,申请执行人只收到5628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被执行人袁某因伪造证据干扰执行被罚款5000元,其前妻在知晓真实情况后,当场表示其自愿履行全部案款,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归还了全部涉案欠款。

牵线帮朋友买车惹上了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原系朋友,袁某从事汽车销售中介业务。

2020年7月,陈某介绍另一朋友从袁某处购买车辆,由陈某向袁某预付定金,后该朋友自行支付全款提车后发现该车与袁某所述不一致且存在差价,经协商袁某给予陈某的朋友相应赔偿,由陈某代为支付。

后袁某未退还陈某垫付的定金及赔偿款,向陈某出具欠条,约定其在次月25日前付清相应款项,逾期未支付承担违约金。

但约定期满后袁某仍未退还,无奈之下,陈某于2020年9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袁某夫妻二人(两人现已离婚)共同返还预付的购车款106800元及代为支付的赔偿款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今年7月,双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袁某及其前妻于8月31日之前向陈某支付14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但期满时陈某仅收到袁某5628元的银行汇款。今年9月,陈某向金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法院解封发现被前夫“糊弄”

案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到上述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0月14日,被执行人袁某的前妻电话联系法官,称已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并通过微信转发袁某于8月31日已经履行145628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

法官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却坚持表示只收到5628元,并提交银行流水为证。

针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法官立即到银行调取收款方陈某、付款方袁某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表明,袁某于8月31日15时左右向陈某转账5628元。

当天下午,法官传唤袁某等二被执行人到院询问,要求袁某提供转账凭证的原件及银行流水。袁某虽向法院提交一张转账凭证,但该凭证已被损坏且看不清楚金额。

法官当场向袁某释明,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袁某此时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认自己因其前妻再三催促还款,为了安抚她,就通过P图的方式将转账凭证金额5628元修改为145628元,而其前妻并不知情,以为该案已经处理完毕,就联系法院申请解封,现得知真实情况,当场表示自己愿意履行全部案款,并请求申请人的谅解。

依法处罚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为打击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彰显司法权威,金牛区法院依法对袁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以示惩戒和教育。袁某也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并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在法律的威慑下,10月20日,袁某的前妻也依其承诺主动向陈某归还了全部涉案欠款,此案遂圆满执结。

金牛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势必重拳打击,以此彰显司法权威,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王鑫毛海容孙娜文/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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