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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给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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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后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一般都在这个时间内

买房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是需要为之奋斗很久的事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很多人都意识到,买房除了能方便自己之外,贷款买房更是一种价值投资。有朋友咨询,银行放款后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一般都在这个时间内!

银行放款后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

一般来说,银行会在面签时就会跟贷款人再一次的核对合同相关细则,比如贷款金额、还款期限、每月月供、每月还款日等。在面签通过后,大部分银行都会在1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如果遇见特殊情况,有可能会延迟放款时间。

在放款之前的3个工作日内,银行就会通知贷款人来签订贷款合同。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并不代表贷款人就可以拿走合同。银行会在放款之前,通知开发商去房管局进行备案,然后银行放款,开发商拿到贷款金额收据。

之后贷款人在收到放款通知后,去开发商那里领取全部的发票,然后银行那边也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等相应资料一并寄给贷款人。贷款人也可以咨询客户经理,看是否可以在放款之前就拿到贷款合同。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般放款时间为还款时间,贷款人在收到房贷款项后,在第二个月就需要开始偿还月供。贷款人一定要记得按时往还款卡里充值足够的房贷金额,避免余额不够,造成房贷逾期的情况。

以上就是对于“银行放款后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书

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呆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公司(公章)

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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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不宜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作为其无效的理由。

一、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银行的房贷政策关乎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实现和国家的房产市场调控,甚至关乎国家的金融安全,如果房贷政策被滥用,则违背了上述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三、不宜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作为其无效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暂且不论房屋买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否算作“恶意串通”,此种贷款是否一定损害银行的权益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可能有相当多的人能够按约还本付息,银行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不宜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作为其无效的理由。【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房产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附张某瑜与万强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名为买卖,实为套取银行贷款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7年3月10日,万强公司作为出卖人,张某瑜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瑜向万强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34023元,买受人于2007年3月11日前付首付款134023元,余款300000元作银行按揭付款。合同签订后,万强公司出具了收到张某瑜首付款134023元的收款收据,张某瑜从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万强公司自2007年4月25日至2010年2月21日期间以张某瑜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庭审中,万强公司称其与张某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万强公司为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所签订的虚假合同,双方并无房屋买卖之真实意思表示,万强公司未实际收取张某瑜房屋首付款,张某瑜称其向万强公司原法人腾某以现金形式支付购房首付款134023元。

裁判观点【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30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瑜与万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瑜持有涉案房屋首付款发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首付款交付的证据,且张某瑜的银行按揭的款项均由万强公司予以返还,房屋亦未交付给张某瑜,故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质为万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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