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分期购车暗藏潜规则,4S店别套路消费者
“一听我准备全款买车,正热情介绍车的销售立马变脸,不再理我。全款买车就这么不受待见么?”在谈及今年6月去车展看车的遭遇时,河南郑州的王女士仍困惑不已。媒体走访多家汽车销售门店后发现,除个别有直营店的新能源车企外,几乎没有销售人员希望消费者全款购车。
全款买车在4S店不受待见,相信很多有购车经历的人都有体会。而4S店之所以热衷于通过各种价格优惠措施,激励消费者贷款分期购车,说白了还是一个“利”字。
一方面,贷款购车的方式让银行有利可图,还可以给4S店“返点”,所以对4S店和销售来说,这都是一种增收的方式;另一方面,一些4S店推出低首付、零利息,能刺激消费者用同样的预算购买更高价位的车,4S店也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
因此,现在不少4S店都将“贷款渗透率”当作销售的考核指标。不过,如媒体报道所言,基于利益对分期购车的推崇,也衍生出不少乱象。比如,有的4S店虽然打着低首付、零利息的旗号,鼓励消费者贷款买车,但其背后往往还隐藏着其他费用,如金融服务费等等。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附加费用的收费标准并不十分透明,有的消费者乐呵呵地交完定金,才知道还有其他服务费用。而且这些附加费用,并不比原本该收的利息低多少,所以严格来说,有的“零利息”宣传,本身就涉嫌误导消费者。
而且,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车,的确降低了买车门槛,促进了汽车消费。但让一些消费者买高于原始预算车价的车,可能导致其透支消费,最终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无力还款。
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受到近两年疫情影响,一些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汽车贷款不良率上升,对消费者和银行都绝非好事,对消费者来说,经济压力加大导致断供,以后的征信也会受到巨大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4S店不能分期购车。首先,要保证收费规范、透明,不能一边打着低首付、零利息的旗号,一边收取各种不透明的附加费用,通过转移收费项目的方式,来误导那些不太“专业”的消费者。
其次,不应该把分期购车当成面向消费者的唯一选项,一味围绕“贷款渗透率”来建立销售考核体系。
全款和分期购车的消费者,都是4S店的客户,4S店理应做到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服务质量来对待。差别化对待,甚至强制办理贷款,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诱惑那些还款能力差的消费者高价购车,是在放大金融风险,更是在损毁自己的口碑。
在商言商,4S店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不管怎么说,收费要规范、透明,尊重不同类型的购车者,不能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诱导宣传,甚至强制贷款,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对于分期购车的乱象,执法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督,让4S店更守规矩。
(作者:熊志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延川法院:贷款购车拖欠分期款 担保公司请求追偿获支持
(李思科张荣)近日,延川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019年6月,王伟为了购买汽车,与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签订了《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伟为了购买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贷款,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为王伟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日,王伟与银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附加消费分期付款合同》,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也向工商银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为王伟向银行的借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但王伟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导致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承诺函》约定,多次替王伟向银行偿还了共86242.24元。代偿后,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向王伟追偿无果,诉至法院。
由于王伟更换了联系方式,且常年不在户籍地居住,法院无法准确送达开庭传票。法官遂多方查找,终于取得了王伟的联系方式。当即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王伟,对他耐心释法明理、讲明拒不还款的危害,最终王伟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是因双方当事人都远在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调解平台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浙江某金融担保公司同意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本金及违约金诉求,同意王伟偿还40000元代偿款,至此,该起案件圆满完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通讯员:张英
法官提醒:
现如今,有担保的分期付款已经成为了大众化消费方式,不仅给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还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时应量力而行,综合考虑自身还款能力,按期履行合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车贷还清 解押却收服务费 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白圩珑)石先生通过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今年7月贷款还清后,他找该公司办理解押时,被告知要交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对此,石先生认为该公司收取的这项费用不合理,对方则表示,购车前签署贷款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这项费用。
不交服务费押金要不回
石先生的本田牌轿车购置于2019年7月,当时在西部国际车城内一家汽车销售店购车时,在店内销售人员的介绍下,石先生与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在银行办理贷款。
今年7月,石先生还清了所贷的购车款。因为他办理贷款时,向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994元的押金,2019年7月18日,该公司给他开具了押金收据。工作人员告知他,押金是为了制约他在贷款期间按时按额还款,当贷款还清后可以退还。所以几天前,石先生前往该公司要求退还押金,但得到的答复是还需交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
石先生说,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只有交过解押服务费后,才能与其一起前往有关部门办理解押,并退还之前的押金。对此,石先生称,这笔费用在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未向他说明,所以他拒绝交这笔钱。提出质疑后,石先生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就此事未达成一致。
合同约定应收解押服务费
7月14日,在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西部国际车城内汽车商务酒店一层的办公地点里,一名自称姓何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石先生办理的是购车人、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关系的贷款。石先生签过一份委托书,他委托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他在银行申请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并在银行领取他的汽车产权证及办理与权证相关的其他事宜。
何女士称,按照委托书内容,贷款还完后,担保公司将替石先生到银行走相关手续并与他一起前往车管所办理解押,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石先生应该承担,这在办理贷款时签署的合同中也有约定。在一份有石先生及其爱人刘女士签名和手印的《汽车消费贷款监管合同》中,第六项第3条提到“如乙方(石先生及其爱人刘女士)正常办理续保业务贷款结清后支付贷后解押服务费壹仟元整”。
何女士表示,之前石先生到公司协商时,公司拿出了其签署的合同证明此事,对方表示不认同,向公司上层汇报后,愿意将1000元的解押服务费降为800元。目前,双方就此事仍在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