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金融对文旅行业支持力度 十家合作银行发布综合服务方案
新民晚报讯(记者杨硕)近期,为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和文旅部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加大对文旅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金融支持文旅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推进会。
会议要求,商业银行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旅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落实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市关于金融支持文旅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前期印发的《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上海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改进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完善配套支持机制,发挥各方面工作合力,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十家合作银行现场发布了《上海金融支持文旅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方案》,明确加大金融对文旅行业支持力度,对上海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开展意向性授信,创新文旅行业金融服务供给,支持文旅行业加快恢复发展。
金融支持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发展。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抓住成为冬奥合作伙伴重要战略契机,支持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发展。临港冰雪世界项目是临港新城“十四五”规划重点文旅项目,是全球最大室内滑雪场主题乐园,总投资超过60亿元人民币,计划于2023年下半年对外运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组建临港耀雪·冰雪世界银团,截至2022年11月底,该行在该银团授信余额12亿元。
“金融+文旅”合作模式支持乡村振兴。崇明区建设镇虹桥村以民宿、花卉产业为支柱产业,享有“虹桥花乡”的美名。虹桥村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力量的支持。农行崇明支行积极探索“金融+文旅”合作模式,围绕该镇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倾斜金融资源支持“花卉+民宿”产业发展,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方案、共建金融生态中心等方式,激发文旅投资、消费活力,为推动文旅产业提质扩容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通过“增信批次贷”“个人增信批次贷”和“惠农贷”等产品业务,助推当地产业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定期参与该镇民宿协会例会,为民宿主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与虹桥村内“顾伯伯民宿群”和“应天”抱团民宿达成合作协议。
金融支撑文化企业抵御疫情冲击。今年3月以来,上海文化旅游行业遭受疫情严重冲击,不少企业面临业务资金紧张的局面,急需给予金融资源帮扶。上海九久读书人是一家民营出版企业,拥有“99网上书城”和“99读书人俱乐部”,是众多爱书人士的选择。今年疫情以来,该公司业务资金比较紧张。上海银行获悉情况后,及时为客户办理了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今年疫情以来,图沫文化公司业务陷于停滞,中标的多个项目无法推进,流动性比较紧张,上海银行第一时间给予300万元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目前各项业务恢复正常运转。
为艰难的民航业注入金融活水。在受疫情影响明显的文旅行业中,民航业首当其冲。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大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为春秋航空注入金融活水。一是支付结算方面,企业通过改造银企直联、数字化改造等服务提升客户体验,近一年累计收入结算近50亿元。二是融资方面,截至9月末,工行累计融资29亿元,较年初增长近7亿元。特别在飞机融资领域方面,近两年来,合计为企业引进6架A320,累计融资金额超20亿元。三是国际业务方面,工行始终致力于提供优质服务,今年已累计为企业结售汇3.27亿美元。工行在疫情期间提供的各类服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2022年11月,春秋航空成功定增募资30亿元,将募集资金专户开在工行,实现了双赢。
初步统计,自3月至11月20日,上海辖内中资银行累计向受疫情影响面临较大困难的旅游业企业发放贷款约206亿元,涉及企业500多户,其中新发放信用贷款200多户共约63亿元;为受疫情影响面临较大困难的旅游业企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10.2亿元,惠及企业近百户。
创新“全链农业”体系金融服务模式 激发乡村振兴新活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曲林壮淄博报道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而农业高质高效是产业兴旺的重要一环,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是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桓台县作为江北第一个“吨粮县”,近年来不断推动全链农业在县域内走深走实,着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努力打造百亿级粮食产业集群。
“2015年我们成立了桓台县众鑫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已发展社员120人,现有办公、培训活动教室180余平米,仓储面积2000平米,大型农业机械60余台(套),固定资产已达300多万元,先后流转土地1.25万亩。”桓台县田庄镇史家村众鑫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史济彬彬说道。
据悉,桓台县众鑫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粮食与经济作物的生产与销售及农机社会化服务,年产优质绿色小麦玉米等粮食14400吨,合作社年收入达到800多万元,农机化社会服务涉及周边3个地市10多个县市区5万多亩,粮食生产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获得了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全链农业”助推乡村振兴
近年来,在以奖代补、农业保险、政策贷款等财政金融政策的扶持下,桓台县众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先后投资200多万元,购置了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无人机、深耕机、大型喷灌设备、粮食烘干机及2000多吨的仓储设施,进行了信息化配置和提升,建立了200亩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展示田,每年引进10多个小麦、玉米品种进行示范展示,承担了1500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农药减量化、小麦深松精量施肥、小麦宽幅精播等试验示范10多项新技术,成立了众鑫农民田间培训学校,年培训学员200多人,均获得高素质农民证书,有的被评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成为农村留的住的高级人才和乡土专家。
同时,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五统一服务”模式。并在全链农业N+1+N的财政金融政策扶持乡村振兴的模式下,与县内多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建立了合作,保证了合作社成员的产品适时适价的走向市场。合作社每年生产绿色优质粮食14400多吨,较普通农户亩增粮食350公斤,社员户均增收3000多元。粮食生产基本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数字化生产,辐射带动了周边农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普惠为企纾困解难
“了解到‘技改专项贷’等金融产品的信息,然后我们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确定贷款申报意向后,县财政、工信及金融机构第一时间找到了我们,仅两天时间就敲定了贷款方案,开启贷款审批放款绿色通道,同时,财政、发改积极帮助着我们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在疫情经营压力大的现状下,加大了我们不断扩大项目投资的信心。”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说道。“技改专项贷”的利率低、财政贴息及时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让企业有更充足的流动资金投到项目建设中,为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扩大就业助推企业快速发展。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新项目投产后可为当地54人提供直接就业机会,关联就业人数可达上千人,有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带动优质小麦种植。通过项目研发新产品,在桓台县及周边地区推广新原粮品种种植,新增带动基地种植面积25万亩。充分发挥加价收购对农户种植优质麦的积极性。
创新突破,转变高质量发展。为了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2020年企业完成第一期的数字化工厂的建设与使用。本次技改项目主要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控制软件,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和数据处理及设备的稳定运行。并通过自控设备、智能化系统及财务系统无缝连接,实现了产供销、业财税的全数字一体化流程管理。使我们企业数字化工厂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预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财政金融政策的大力扶持,也坚定了我们由传统加工农业向数字农业转变,走上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生产之路。
政策赋能打造品牌效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充分激活“钱,地,人”三大要素活力,真金白银的投入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增加金融供给,撬动社会资本,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加快形成多元投入格局,才能夯实乡村振兴的资金保障。“园区占地1800亩,首先给周边群众创造就业机会,工作人员可以实现两份收益,一是土地流转费用,另一个是绩效考核工资。对村里的贫困户、残疾人,只要符合需求的都会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有生活的保障。同时,政府‘防鸟网’项目的落地,实实在在给我们解决了冰雹与鸟伤害农产品的难题,大大减少了自然灾害给经济带来的损失。”桓台县泓基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于昌江兴奋得说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核心在农民增收,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桓台县充分利用农业产业优势,持续深化财政金融改革。近年来,通过政策扶持与政府支持,桓台县泓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园区农产品种类丰富,来采摘的人员络绎不绝,特色品种众多,园区实现了三产融合,从采摘、旅游、吃饭、娱乐等方面进行了高度整合,让游客来了就能享受到田园乐趣,并且自产的农产品能推送到附近乡村,服务周边群众,并灵活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宣传,将农产品推送至当地商超,与多家商超签订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品牌效应。同时,利用园区自身优势吸引外来人才,再通过人才引进,加强培训交流,培养本地人才,在实现技术突破的同时也能实现个人收入的增益。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