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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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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脑的贷款承诺,一文轻松读懂

作者:刘诚然来源:成于微言

在1104报表中,“贷款承诺”是一个较为费解的填报项目。其难以理解的程度,有如《论语·子路》中子贡和孔子的对话:“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

在孔子的心目中,诚信守诺,恒定坚持,是最基本的道德操守。今天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说话不算数,做事不一贯,就很难立身处世,很难成就大事。因此,诚实无欺,有始有终,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则反推没有诚信的人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

贷款承诺从字面意义上并不难理解,无非就是银行向客户做出贷款的一种承诺(保证),然而这种承诺因内嵌了选择性期权,又衍生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和“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两个基本选项。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又可细分为完全不可撤销和有条件撤销。这就好比朴素贝叶斯理论里的先验概率、条件概率和后验概率一样,容易把人头绕晕。

让我说,贷款承诺就是客户未来从银行获得现金流的可能性。可能性就是概率,从0到1,根据授信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多少来,越是对银行有利的条款多,就越偏向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可能性就越趋向于0。客户越NB,比如大型央企国企、上市公司,风险相对较低,银行可能就会作出让步和妥协。毕竟,你让人家上市银行公告里发一条和XX银行签订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双方都没面子。

一、什么是“承诺”

要理解贷款承诺,还是得从承诺说起。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四条规定:“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所以承诺不一定就是贷款,不一定就是提供现金流,也可能在综合授信下提供一个担保,比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融资性保函等等。此外,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票据发行便利(NIF)、循环认购便利(RUF)也能算作一种承诺(在巴III最终稿中为区分CCF而单列)。

当然,这些承诺不是口头上的,不是拍着胸脯说的,拍肿了都没用,白纸黑字双方签章的“合同”才行。

按照巴塞尔的定义,承诺是指由银行提供并被客户接受的发放贷款、购买资产或发行信用替代品的合同安排。

包括银行可无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合同,也包括当债务人未能满足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条件时银行可撤销的合同,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初始或随后每次提款前必须达到的条件。这就对应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和“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但其范围显著不局限于贷款,用未使用授信额度更好理解。

承诺一旦提取就形成了现实的资产或其他表外项目,比如贷款发放到位了或是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对于未提取部分则要乘以一定比例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什么是信用转换系数

信用转换系数,英文叫CiCviF,取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一般其简写为CCF。注意,大家不要写成“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官方对这个词的称谓里没有“风险”两个字。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转换系数实际就是表外资产向表内资产转换的可能性指标,不是每种表外资产的可能性都一样,比如,直接的信用替代工具(如银行承兑汇票)CCF就是100%,票据发行便利(NIF)和循环认购便利(RUF)均为50%。

之所以要提CCF,因为我们在计算潜在风险暴露(用大额风险暴露的词汇)时,如何和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相统一呢?这里就可以通过表外信用风险转换来实现。

银行向普惠小微企业(更精准为符合标准的小微型企业)发放了一笔100万元贷款,在不考虑风险缓释和减值准备前提下,RWA=100×75%=75万元;那如果给该企业签发了一张100万银票呢?RWA=100×100%×75%=75万元。很显然直接的信用替代工具因为CCF是100%,无论是通过表内放款还是表外签发银票对银行的资本耗用是相同的。但如果给该企业开一张国内信用证呢?由于CCF是20%,RWA=100×20%×75%=15万元。这就是为何现在国内证和福费廷业务比以前发展迅猛的原因所在,尽管风险似乎没啥变化,节约的却是实打实的资本。笔者脑补可能是巴塞尔协会认为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贸易真实性更强,而中国市场上充斥着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套利银票吧!

三、贷款承诺的CCF

贷款承诺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最重要的是两种不同的承诺CCF迥然不同。按现行办法,“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为0%,“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根据原始期限以1年期为界,分别为20%和50%,自然是期限越长,熵增越多,CCF越高。

不过,巴III最终版明确“对于承诺,无论期限长短,均适用40%的信用转换系数,除非其满足更低的信用转换系数”。这种优惠条件一是“对于银行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无条件撤销,或在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时可有效自动撤销的承诺,适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对表外项目提供承诺时,银行可在两个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中选择较小的一个”,比如表外承诺就是未来在本行要开短期自偿性信用证,就可以按20%的CCF来算。

四、一切归因于“条件”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毕竟是有专门的名词解释,相对也容易理解。《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实际就分出两种,一种是银行表示我很任性,想不和你谈恋爱了,就不和你谈了,说一切都白搭。另一种是虽然我不会无理取闹,这样显得我太没水平,不过你都被列为“劣迹艺人”了,我们的代言合同自然就失效了。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由于没有专业解释,理解起来有点烧脑。填报说明只说包括有条件撤销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其实按照排除法,只要不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统统都是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实际上,就是该承诺可根据是否可撤销,是否有条件做成一个矩阵。

有条件

无条件

可撤销

满足其中一条: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

未设置任何条件可随时撤销

不可撤销

双方约定的全部条件都满足才可撤销

无论如何不可撤销,撤销意味着银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

合同是站在交易双方的,双方都可以违约,当然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五、是否所有未使用授信额度都纳入承诺

这还得从授信说起,授信其实大体上个分两种,一种是用完即销的授信,常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在一个授信有效期内,如果提前偿还,授信就结束了,如果想再贷还得继续走“先授信、后用信”的流程。另一种是一次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方式,每次用信到期或提前偿还,就会空出来未使用额度。比如,银行给客户核定了10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客户只借款10万元,剩下的90万没有使用,这90万就是贷款承诺。

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参与行签订了贷款承诺函,就应该按照约定及时提供贷款,对尚未发放的贷款,多数情况应计入“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理论上来说,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授信合同》未提取的部分就应当纳入承诺范围。当然必须是白纸黑字,双方签字,有法律效率的那种,如果仅仅是《贷款意向书》做戏给吃瓜群众看的,则另当别论。

这里还有区分下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按照内评法测算出客户最高用信额度,当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考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内部授信则是银行作为商业机密自行掌握,也是和客户谈判的筹码,这种情况下具体的额度是不和客户签合同的。公开授信,银行则必须要和合同签《授信合同》,这时候就要区分可不可撤销的因素了。

由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也是吃过很多亏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相对都很周密,其中“借款人违约,不再放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字眼非常多,而且还约定了很多对银行有利的条件。所以,可以说绝大部分“授信未使用额度”可以填报在“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在目前来看,只要填报在“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中,反正CCF是0%,对资本影响不大,但对杠杆率和大额风险暴露是有影响的,因为在这2部法规中明确即便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也是10%。而随后而来的巴III最终稿,在计算CRWA时也要按照10%。这对银行而言,就要收紧水龙头,量入为出了。

好消息是,各国可以有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可以将“授信未使用额度”在“承诺”中豁免,当然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银行未就建立或维持安排而收取任何费用或佣金,二是客户首次及其后各次提款时均要向银行提出申请,三是无论客户是否履行信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银行都完全拥有权力决定是否放款,四是银行每次提款的执行决定仅在评估客户信誉后方可作出。符合上述标准的豁免安排权仅限于对公司和中小企业(SME)的某些特定安排,且此类公司和SME对其交易对手的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测。

说到这里,理解银保监会为何一直强调“两禁两限”要求了吧,“两禁两限”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工行、民生银行等被国务院通报

新京报快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1日,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发布,以下为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分行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涉及3户、4笔,金额合计1372.48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苏州分行、深圳分行、石家庄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厦门分行、大连分行、太原分行、北京分行、泉州分行、重庆分行、济南分行、长沙分行、武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等17家分行违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涉及180户、1975笔,金额合计2905.35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南昌分行、泉州分行、郑州分行等5家分行违规收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涉及8户、10笔,金额合计91.70万元。

三、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共有10.19万笔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客户购买了该行代销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7%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不低于0.40%。该行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代理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80%。例如,民生银行杭州分行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684笔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客户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847.2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1477.79万元,代理手续费占保费的80.02%。抽查部分保单显示,相关保险费率为0.39%—0.5%,是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

四、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经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兴业银行依赖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客,忽略对合作方收费情况及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年利率为6.32%—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名义月保费率为0.12%;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以及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名义月服务费率为0.09%—0.65%。例如,某客户2019年5月贷款本金为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兴业银行预计收取贷款利息46.4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收取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计收取担保费4538元和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从督查检查情况看,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在政策执行中搞变通、打擦边球,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助贷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要严格执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联手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编辑刘佳妮

来源:中国政府网

柏乡县金融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六大承诺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助力县域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人行、银监办携手县域银行提出六大承诺,对因受疫情影响、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打赢全县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金融服务保障。

一、全力支持县域重点产业健康发展

对县域重点企业、优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坚决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最大限度给予展期、续贷或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二、建立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信用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服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重点企业审批获贷时长在原基础上最大限度压减。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金融服务时遇到因客户提供资料不全、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形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采用先行受理、容缺办理、跨网点受理等模式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三、优化线上服务

推广线上审批、集中审批等多渠道审批方式,让企业少跑路,提高贷款审批实效,第一时间为企业办理续贷、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鼓励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在线金融服务,助力企业足不出户完成账务管理、转账服务、账户管理、网上理财等业务。

四、合理调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1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年,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减轻企业倒贷压力和减少倒贷费用。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适当下浮,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减少企业服务费用,增加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六、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主体负责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接受治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加强对病患人群、一线工作人员的保障。(来源:柏乡县政府编辑:肖延昭青媒编辑:吕近赛责编:张永忠监制:耿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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