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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给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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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确已发放,但借款合同是伪造的,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必须支付利息,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针对借款方面的问题,按照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作出答辩,主要内容为:

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到过武汉,也根本没有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没有),借款合同签约行为发生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行为主体均不具备、不存在。

由此可见,原告有关借款方面的陈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是在虚构事实——虚构了签订借款合同这一事实。

被告确实借到了116000元的资金,也陆陆续续被某某银行、某某财险扣划走了合计超过116000元的资金。但是,本案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依法仅可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

在作出以上答辩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1、标题、内容无关联。原告一直述称的涉案借款合同标题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份证据材料的标题却是《个人贷款合同》,两字之差,六字之别,标题都不一样,何来内容一致?由此可见,该证据材料的标题、内容均与原告述称的借款合同毫无关联,根本无法构建起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原告的如此陈述、如此举证,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因为原告的疏忽大意吗?不!原告作为具有知识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的所谓的专业的金融机构,决不会轻易犯这种低级错误,更何况原告就本案纠纷不久前已经起诉过一次,后来由于不可告人的原因而撤诉,这是第二次起诉,并且原告本次述称的事实、理由与第一次起诉时一模一样,即使偶尔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但总不会如此地执着——坚持在一个地方犯两次同样的错误吧?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狐狸尾巴迟早要露出来——出现上述现象的真正原因,不是疏忽,而是故意,是原告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自然反映。

2、行为无关联。该《个人贷款合同》每页的页眉处都突出显示有某某银行的商标与商号,整个“合同”共5页,完全系格式文本,主文部分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盖章、签字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附件的落款处仅有某某银行以贷款人的身份加盖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加盖时间不明,并无经办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和签字、捺印信息,且无借款人一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签字、捺印信息等表明借款人知晓、理解、认可、接受该合同“约定”内容的任何意表示之行为痕迹。可见,该《个人贷款合同》仅为一份格式文本,尚未订立,完全系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制作,与被告毫无关联。

毫无疑问的是,该《个人贷款合同》附件落款处“借款人”三个字后面确实有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但该两个字的字体大小、格式、颜色与“借款人”三个字乃至整个合同里的文字布局一样,均系宋体字、黑色打印字体。可见,包括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在内的该《个人贷款合同》的所有内容,均是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擅自制作的,与被告毫无关联。如果原告硬要将与被告姓名相同的这两个字说成是被告的姓名,甚至硬说这就是被告的签名,则恰恰证明原告侵犯被告的姓名权,是虚构订立合同的事实,在虚假诉讼。

真实性。该合同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能确定其内容、形式与其原件具有一致性,更不能确定在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时其原件即已存在,故不能排除其被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该合同极度欠缺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原件掌握在原告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或其关联方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手里,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作为举证方,应提供原件,也有能力提供原件,但其提供的却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说明,故该证据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相对欠缺证据资格,对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基于原告举证责任方的主体地位,该合同却在捆绑销售、消费欺诈方面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该合同第6条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要根据贷款人某某银行的要求到指定单位(某某银行指定)购买保险(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不可解除)。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某某银行对此并未向被告尽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消费欺诈等事实。

(二)对《中国某某银行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首先,主体无关联。原告述称涉案贷款银行是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贷款银行却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详见其中的“本人于2019年4月18日在某某银行某光银行APP渠道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电子版”这一内容,明显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无关联,并且实际上无论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还是“某光银行”,均不存在。

其次,标的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借款合同却是《个人贷款合同》。

最后,时间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而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却是2019年4月18日。

真实性、合法性。从形式上看,该承诺/声明书是被告向某某银行签发,但上面加盖的却是原告的公章,而无某某银行的任何盖章、签字确认痕迹,这一点足以说明其实际上是原告事先制作的格式条款,是原告在未提示、说明、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被告签字、捺印的,其来源、内容均不真实、不合法。

证明目的。从其中“本人授权委托某某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从前款账户中将号保单项下的应缴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划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这一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与某某银行之间是捆绑销售,主体捆绑、业务捆绑、资金捆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被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与尊重。

故,依照《民法典》第128条、第143条、第153条、第49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28条之规定,该承诺/声明书对被告不产生任何约束力,故其不能够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但,原告却以此收取被告保险费,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等事实,而该承诺/声明书便是原告实施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明证。

(三)对《账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账单》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主观性陈述材料,用以向原告索要钱财,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对其串通本案原告捆绑销售、强制交易、长期而持续地侵犯被告财产权等事实的自认,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且不是客观性证明材料,不能够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在如上答辩、质证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辩论意见,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借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出的上述声音,得到了积极的回应——综合以上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审判机关作出认定(见原审判决书第9页第2段第10至14行):

“本案中,因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即被告抗辩只偿还贷款本金,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去贷款,银行客户经理不搭理你的原因是什么?

模仿一段常见的对话)

你:我要贷款。

信贷员:贷款用途干嘛?

你:你管那么多干嘛?

信贷员(心里已经不爽,但还是耐着性子给你解释):监管要求,根据贷款用途不同确定你的贷款品种和贷款金额。

分两种情况:

一、

你(你心里觉得信贷员对你爱答不理):我把房子押给你,你管我贷款干嘛?我不还了你拍卖房子去?

信贷员(心里进一步不爽):我们贷款是有流程的,你不告诉我贷款用途,对不起,贷不了。

你(感觉受怼和冷落):爱贷不贷,外面平安PH求着我贷我都不在他那贷,想给你们送点收益你还这个态度。

信贷员(开始处理自己手头工作):我们政策就是这样,抱歉。

然后你就走了,然后你就觉得信贷员对你爱答不理的。

二、

你:我要装修房子(买房子、买车都一样)。

信贷员(心平气和):这个是装修贷款(消费类的一般是信用卡专项分期和其他贷款准备资料一般无差)所需要的资料,有工作证明、近半年工资卡流水(如个体为常用账户近半年流水)、房产证(要装修的那个房子,如果为买房和买车为买卖合同或订车单)、装修合同并且建议你先去银行查询一下个人征信。

你:为啥需要这么多东西,不是说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么,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你们还这么麻烦!

信贷员(心平气和):这个是政策要求(实话),需要准备,准备好了来找我们,我们给你续作后面审批和放款流程。

然后你就走了,然后你也就觉得信贷员对你爱答不理的。

接下来从日常这对常见的对话中来给大家解释你去银行你要先明白的一些问题:

首先,银行的贷款是分品种的:

有房贷、车贷、经营性贷款、留学贷款等等各式各样的品种,虽然贷款名称都不同,但对于客户经理来说,需要客户准备的资料也是不同的,对于银行客户经理来说面临的风险和收益也是不同,所以银行是必须知道用途的,根据用途来确定给你贷款的利率和金额。所以你首先要知道你贷款是要干什么?

第二,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是需要准备一些基本证明材料的:

如果你是去咨询房贷业务,你需要提前准备好: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如单身准备一人即可,在人民银行带身份证打印)、夫妻双方收入证明(个体或公司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近半年的工资卡流水(个体或公司法人需提供常用账户近半年流水),还需要知道要购买房子的一些基本信息,如面积多大(有些银行50平方以下房子不予贷款),房子哪年修建(一般要求房子年限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如1990年的房子最多贷款10年),位于哪个小区(大多数银行是做不了跨地区的房贷业务),准备好这些你去银行咨询,银行会给你高效率的解答你所有问题。

如果你是去咨询经营性贷款业务,你需要准备好: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如单身准备一人即可,在人民银行带身份证打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般要求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常用账户近半年流水,还需要准备你贷这笔款用途是干嘛,如果你准备日常经营周转,那么在你其他条件都良好的情况下,基本能贷10万元左右(首先你有营业执照,一般要求经营2年以上,经营年收入30万以上),这样的话一般也不用抵押房子,如果你要的金额比较大(10万以上可能就不能给你信用贷款了,需要你抵押房产或有人担保等),银行一般会要求受托支付(就是你提供你真实的要采购货物的合同,直接打给你的供货方,不经过你的储蓄账户,而且不能是虚假合同,贷款资金不能再回你的账户),你明白这些问题,去和银行信贷员沟通,银行会给你高效率的解答你所有问题。(有一种例外,你在这个银行业务比较多,有对公账户,有存款,代发工资等业务,银行有可能直接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就可以给你授信,这个就不需要准备上面的资料,所以将自己的业务集中在一家有好的授信政策的银行,以后有资金需求,这家银行因为已熟知你的财务状况,才能更高效的给你办理业务,以后都是大数据时代,你在一家银行留存痕迹越多,你在这家银行能获得的就越多)

如果你去办理装修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房贷资料有些趋同,按照房贷资料准备即可。

最后、你也要体谅银行信贷员

银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一般的是满负荷在工作,白天接待客户、跑业务,晚上写授信报告,录入系统,特别是六大国有银行信贷员,由于国有银行利率较其他股份制银行利率低,所以他们的绩效比较低,但是承担的风险却是不小的,放一笔50万的贷款(非房贷,房贷50万拿到手不到80元),拿个不到500块钱,但是要是不良了开始追责起罚门槛2500元(虽说尽职免责,但是你知道银行有多少规定吗?贷前贷中贷后,只要有一个规定流程没做都可以问责),所以说,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每天都在高压下,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银行信贷员,你接待个客户说,你管我贷款用途干嘛?这样的话,你会怎么做。

文章结尾,给大家说一下各家银行贷款利率情况,方便大家节省利息成本,六大国有银行各种贷款产品利率目前最低,所以首选六大银行,一般只要是征信和收入没问题,你准备好上文资料去六大国有银行咨询,虽然会有政策的不同,但利率均较低,房贷首套和第二套商贷房一般不超过年息5.9%,经营性贷款由于近年来国家普惠金融要求,一年期的利率年息不超过5.5%(六大国有银行疫情结束后贷款估计年息都不超过4.7%)。然后是股份制银行、信用社和国民村镇银行,房贷年息一般在5.9%-7.9%之间,经营性贷款利率年息在8%-11%之间,其实大部分能在股份制银行贷款的客户,一般也可以在国有银行审批通过。最后再是平安普惠一类的贷款公司,房抵,车抵,信用贷,经营贷,寿险贷,烟草贷,薪金贷,最快一天放款,这个手续可能会简单一些,人家态度非常好,而且放款尺度大一。有任何资金需要可随时联系我LLOVEi0

结论:在正规银行贷款,是一个良性循环,要不然你就是为小贷公司打工了。

免责说明:本篇为作者本人见解,文中均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大家如果不认可,就当故事看看即可。

没打借条,怎么起诉?这里有一份操作指引!

来源法务之家、民商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2、一方已经履行了款项出借的义务;3、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诉讼中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准备证据证实上述第1、2项内容,第3项的认定由法院根据其所调查的事实进行判定。

二、没有借条,对方可能提起的抗辩

1、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属于货款。

2、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金钱属于流动财产,一经转移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法撤销赠与。故此类抗辩在恋爱财产纠纷以及同居财产纠纷中较为常见。

3、定金保证合同关系: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将款项作为定金支付给对方,对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鉴于此类抗辩必须要明确定金性质,故此类抗辩难度较大。

4、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一方所收取的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租金,即便租金可能高于或者少于约定的应付租金金额。

5、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了承揽合同之外,还可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一方收取的款项并不是借款。

6、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鉴于保管合同默认为无偿,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确认为有偿。因此,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为由抗辩款项属于保管费的,必须有证据证实。

7、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8、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对于一方收取的费用,如果存在行纪合同关系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行纪合同下的报酬,并非借款。

9、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的,一方收取的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中介费。

除了上述9种有名合同下的款项来源抗辩外,借款人可能还会以赌资为由,请求法院不予保护赌资的还款要求。

三、借其他事由抗辩非借款的法律风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彰显了国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鉴于虚假诉讼是一种主动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主动起诉对方,以觊觎达到其非法目的。而其中的虚假陈述既可能主动,也可能被动,因此,本文中讨论的一方以其他理由借机抗辩款项非借款的,属于被动型的虚假陈述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形式证据。如果一方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可以视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的情形,可能使得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而作出错误的判决,扰乱司法秩序。

根据该《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入罪的,必须是特定的情形,即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及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具体情形。综上,被告在答辩时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以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否则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不给予入罪定性。

四、没打借条,该怎么办?

1、起诉前,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认;

2、起诉前,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3、起诉前,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

4、起诉前,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下的调解文书;

5、起诉前,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行进一步追认;

6、起诉前,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的,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而在这段期间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

五、没打借条,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六、哪些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七、有借条但无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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