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给客户倒贷而介绍过桥资金后违约应予赔偿
“倒贷”,是指一些借款人在贷款期满时,因缺少资金还款,银行同意续贷款并介绍第三方为借款人临时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再由银行再给借款人贷款用于偿还第三方的临时借款行为。
在这种转借款的合同关系中,银行是原出借方,即贷方,借款人为借方,即贷款方。第三方是提供资金临时倒短的一方,被称为“过桥”方。这种先还款后贷款的行为,称为“倒贷”。
在“倒贷”关系中,银行、借款人,临时出借人之间发生的贷款、还款、临时借款,再贷款,偿还临时借款等行为,是一种商业贷款行为,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商业贷款市场中所发生的以介绍临时借款的“过桥”行为掩饰续贷款行为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现行有金融信贷法律法规虽然不允许,但也并不禁止。由于,国家没有调节这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商业主体之间具体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市场主体各自的具体行为。
如,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银行贷款12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0.8%.贷款期满后,乙公司因经营形势不好,无法按期还款。甲银行介绍丙小额贷款公司给乙公司临时借款12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甲银行给乙公司发放贷款120万元,用于偿还丙公司的临时借款。丙公司借给乙公司120万元,双方贷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5%。
丙公司相信甲银行的承诺,与乙公司即时签订临时借款合同后,借给乙公司120万元。乙公司用这笔借款偿还了甲银行贷款,同时又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
在这个合同关系中,甲银行与乙公司是原借贷关系,甲银行是贷方即出借人,乙公司是贷款人即借方,是债务人。贷款期满,由甲银行介绍丙公司借给乙公司120万元临时借款,丙公司作为“过桥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借了资金。银行是该借款协议的中间人即介绍人,甲银行以金融企业的信用为丙公司出借款行为提供了三方默认的信用担保。
甲银行收到还款后,没有依约向乙公司再贷款,导致乙公司不能清偿向丙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甲银行的违约行为,是导致“过桥方”丙公司借款不能回收的直接原因。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中间介绍人甲银行不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和担保人,故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银行在介绍、促成“过桥方”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借款人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甲银行就应承担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372号《丹东市振兴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某支行、东港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认为:银行“倒贷”违背续贷承诺的,应当向“过桥”方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最高院认为:丹东某支行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对丹东某支行行为的法律定性。
某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丹东某支行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最高院认为:《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中,丹东某支行并未与某小贷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丹东某支行虽竭力说服小贷公司向某公司放贷,都是立足于使某小贷公司相信某公司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丹东某支行自始至终未向某小贷公司作出过“如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由丹东某支行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丹东某支行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某小贷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为“倒贷”。丹东某支行是倒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行为构成倒贷违约。小贷公司对丹东某支行主张的是合同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小贷公司承担60%过错责任、丹东某支行承担40%过错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认为,“倒贷”是对“借款、还贷、放贷、还款”涉及多方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的一种俗称,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倒贷过程中各市场主体之间是否产生法律关系,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各自的具体行为。小贷公司与某公司达成借款协议,丹东某支行是该借款协议的中间介绍人,某公司是借款人,林某、罗某以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小贷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基于合同相对性,作为中间介绍人的丹东某支行因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合同责任。但是,丹东某支行在介绍、促成小贷公司与某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因此,在某公司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丹东某支行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
对于小贷公司不能收回贷款及利息的损失,丹东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小贷公司自身应承担其追求超过市场普通水平贷款利息的市场风险。《丹东某分行信贷审批通知书》仅为银行内部文件,小贷公司据此借款给某公司的商业决定,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丹东某支行对某公司不能收回的贷款及利息损失承担4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小贷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是一例很有借鉴意义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的银行就其本身职责来讲,对发放的贷款应按时催收。如果发生了不能催收的情况,应该及时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止损或减少损失。
很多商业银行在某项贷款逾期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滥用银行的信用,给贷款人介绍资金进行所谓的“过桥”和“倒贷”。而一些有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出于自己和银行某种商业关系,对银行的续贷承诺轻易表示相信,在明知借款有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高利息而冒险把钱借出去。银行在收到还款之后,大都会因为借款人的信用已经降低,而不愿意再给借款人放贷,便会引发因“倒贷”、“过桥”后的借款不能及时回收的损失,最终很多相信银行承诺的出借款企业往往都会受到损失,但敢于起诉银行要求赔偿的并不多,这个案例应该引起金融借贷市场相关主体的重视。对于“倒贷”、“过桥”这种业务,一定要慎之又慎。
假如买的房子在地震中倒了,欠银行的贷款还要继续还吗?
现在社会,房子那真是越来越贵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为了买一套房子住,往往免不了需要向银行贷款。但是如果遇到天灾人祸,比如遇到了地震,那么如果房子刚交付就遇上地震塌了,房贷我们还需要继续还吗?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不用还”,毕竟房子我还没住就没了,为啥还要还钱,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房贷真的不需要还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啦,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旦房子交付,那么即使你还没有住过一天,也必须要按照合同按月偿还贷款。
这个答案是不是让人很心塞,毕竟花了那么多钱,房子也没住上,还背着一身债务,想想就让人感到绝望。但是这样真的很不公平,难道遇到这种事情后,我们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有没有解决办法?其实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了,倒也不必太过忧虑,毕竟我们国家也早就考虑过这种情况。面对这种大范围的天灾,国家肯定会针对性的进行一定补偿。
比如汶川大地震时,那么多高楼倒塌,其中自然也包括一些还未付清房贷的房子,因此国家就针对性的免除了很多人因为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债务,这里边就包括房贷。
当然已经交付的房子,肯定还是要还房贷的,但房屋如果是在建造过程中坍塌,或是在还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就已经坍塌了,那么就与购房的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了。
而如果在地震中不仅房子塌了、人也没了
房贷又是否需要还呢?还是要还的,会用购房人的遗产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没有遗产的话,就会找其继承人来偿还,如果连继承人都没有的话,那这笔账也就只能不了了之。
继承人可不可以不承担这份债务呢?
当然可以,虽说父债子偿,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倘若你的直系亲属欠下了债款,而他又由于各种意外无法偿还这笔钱,其实你是无需承担这部分债务的。
你完全可以拒绝偿还,但是拒绝了债务的继承,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继承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就要看继承的财产是否比需要偿还的债务更有价值了。
不过,有一种情况我们完全无需担心房子贷款的问题,那就是提前给房子买上保险。保险公司会针对房屋的损坏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额赔偿,而这些钱也许就足以支付你给银行的贷款了。
不过想必大多数人也不会给房子买保险,所以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国家补偿,毕竟银行也是要做生意的,不可能不去回收这些债务。所以就只能由国家来给予了银行一系列补助措施,最终替我们承担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也不必惊慌,毕竟能保住命就已经很好了,至于房子等财产问题,总会有解决办法的,看完这些,你明白了吗?
3家银行倒闭,20多家银行合并重组,储户的存款要怎么办?
进入2022年国家统计局和央行都纷纷发布了2021年各种经济数据,其中比较吸引大家的其实就两个数据,一个就是去年我国的GDP增速达到了8.1%,GDP总量高达1143670亿元,另一个数据就是2021年全国居民存款增长了9.9万亿元,算下来平均每个人去年又存了7000元。
银行的存款不断增加,最开心的莫过于银行了,这代表着银行能赚到更多的钱了,因为银行目前的最要收入来源就是利息差了,存款越多,银行能贷出去的钱就越多,自然利息差也就赚得越多。
特别是近两年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而贷款利率却没怎么变化,更是让众多银行赚得盆满钵满,如下图所示,是几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21年的营收数据,从数据上来看,每一家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增速都呈正增长,并且增速还很高,比如最高的江苏银行净利润增速达到了30%以上,招商、兴业银行的增速也都超过了20%,相信六大国有银行2021年的净利润增速应该也不低,从数据上我们就能看得出来2021年很多银行都赚得相当不错。
但是我们要知道我国银行数量有近4600家,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这么赚钱的,一些上市银行等大银行确实能赚得盆满钵满,可是众多的中小银行却是生存维艰,近些年也有一些银行撑不住走向倒闭或者合并重组的道路。
根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有3家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它们分别是1998年宣布破产的海南发展银行、2012年倒闭的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还有2020年宣布倒闭的包商银行。
而因为生存艰难而选择重组合并的更是不在少数,光这两年选择合并的银行数量就有20多家,比如山西银行就是由当地五家城商行合并而来,辽沈银行就是准备合并辽宁省内12家城商行,还有四川银行、郑州农商行、中原银行等银行都是靠合并当地的多家银行而成立起来的新银行,所以跟大银行相比,小银行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赚钱,很多都是在艰难的度日。那银行破产倒闭或者合并重组,储户的存款要怎么办,会有影响吗?
银行破产倒闭很多人都知道只要存款在50万以内的都是《存款保险条例》保障,不要担心兑付问题,能够保本保息,而超过50万的部分只能等到破产清算结束后,再按比例进行赔付。
而银行合并重组对储户影响就更小了,只是银行换了一个名字而已,存取款并没有受什么影响,就是换到新成立的银行里办理业务,以前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当然可能需要重新更换一下银行卡或者存折,这个就要看每一家银行的具体要求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保障制定也是越发完善,作为储户完全不用担心银行倒闭或者合并重组等问题,正常来讲只要存款没有超过50万都不会受影响,而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存款超过50万的人目前还没超过1%,所以银行破产倒闭或者合并重组99%以上的储户都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