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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把贷款合同弄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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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丢失的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丢失的如何处理

1、借款合同丢失可以进行补办,丢失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1、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还款期限决定着借款人应何时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应特别关注还款期限的约定,上文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出借人可以对号入座,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形,采用相应的方式处理。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出借人要及时追讨。如果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该如何处理。

刚买新房,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全丢了!还好有了他们……

图说:张先生拿回了失物特约通讯员冯联清摄

新民晚报讯(记者徐驰特约通讯员冯联清)昨天上午,刚买好房的市民张先生将购房和贷款合同悉数遗落在了712路公交车上。好在驾驶员和调度员从失物中细心查找线索,最终完璧归赵。

昨天上午,气温持续走高。公交712路驾驶员朱纯钢在颛兴东路终点站“一程一检”时,发现后排座位上有个文件袋,交给调度员李琪打开后,发现里面装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等重要物品。

为了尽快寻找到失主,驾驶员朱纯钢和调度员李琪认真地检查了所有物品,在贷款合同中找到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于是,他们立即拨打电话。电话那头的张先生表示,自己就是失主。

随后,他赶往车队。经过身份核实和物品确认,当天上午12时许,他领回了丢失的物品。原来,当天上午,张先生刚购买了一套新房。办完购房手续后,他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重要物品摆放一起,乘坐712路公交车回家。由于天气炎热,他上车后,就将文件袋随手放在座椅上,自己腾出手来脱去外衣,并打起了盹。一觉醒来后,发现车快到换乘站了,就急匆匆地下了车,却将行李忘了。

物品失而复得后,张先生激动不已:“大热天里,因为你们的细心和责任心让我免去了许多麻烦,真是太感激你们了!”

贷款不翼而飞谁来管?检察民事监督解难题

“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让我拿到了不应被扣划的12万元……”2021年2月3日,由夏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韩某某等人与某银行夏县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当事人韩某专程到夏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民事监督勇担当,公正司法为人民”的锦旗送到了办案检察官手上,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2日,韩某、温某、任某三户因建日光温室需要贷款,韩某、温某、任某及其配偶共六人分别在某银行办理了小额联保贷款手续,贷款金额共计12万元(其中韩某、温某、任某每户分别贷款4万元)。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贷款没有办理成功。

2012年10月9日,该银行向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等六人连带偿还12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息,并向法庭递交了联保贷款度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银行个人贷款单、贷款手工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表以证实该行和韩某、温某、任某之间存在金融借款事实。2012年12月19日,夏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韩某等六人十日内归还该银行本金、利息及罚息,韩某等六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2月,韩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12万元被夏县人民法院扣划,才知道法院的诉讼及执行情况。韩某等六人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拿到贷款却要偿还贷款,于2月25日向夏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夏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同3月14日,韩某向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经夏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韩某等六人在该银行办理的贷款手续确系本人签字、捺印,关于韩某等人贷款的去向问题,因时间间隔太长,视频资料遗失,只能在仓库调取韩某贷款存单的取款记录,且查找十分困难,经过多次到该银行走访调查,终于找到了韩某等人贷款存单的取款凭证及转账凭证。检察官当即对取走贷款的党某、李某、李二某进行询问。党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贷款发放后,贷款存单并未交给贷款人,而是被该银行业务员吴某转交给党某、李某、李二某,由党某等人取走贷款。据此,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银行提出的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等人向该银行申请过金融借款,并不能证明该行将贷款实际发放给贷款人,该案事实认定不清,遂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有误,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发回夏县人民法院再审。夏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7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该院原审判决。韩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再次维持该院原审判决。韩某某等人再次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该银行的诉请请求。2021年2月,韩某被扣划的12万元人民币被依法返还。

该案再审、重审过程中,市、县两级检察院干警多次和法院沟通,阐述抗诉观点。最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该案的成功改判有效维护了韩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夏县检察、山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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