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常犯的十种错误
作为一名在银行从事多年贷后管理和诉讼清收的一线工作人员,我在与担保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见到了大量担保人因为在担保合同上的一个签字,最终导致其自身遭受了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是付出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惨痛代价。在这里,我想结合亲身经历,分享一下担保人常犯的十种错误,希望通过这些别人曾经犯过的错误,能让屏幕前的您有所认识和启发,从而避免入坑。
1、碍于情面或是小利诱惑盲目给人担保
中国人好面子是出了名的,经常有人因为不好意思拒绝别人从而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做了担保。尤其是许多男性朋友,平时哥们儿弟兄的相称,朋友一叫就去银行签字了。其实,那些朋友也许他们并无深交,甚至只是吃过几次饭的酒肉朋友。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喜欢占小便宜,平时受了他人的小恩小惠,人家叫去银行帮忙签个字,也就恭敬不如从命了。这些都为以后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这里我并不是说完全不能给他人担保,而是说如果要担保的话,一定是给知根知底的人。即便如此,也要充分认识到其中隐藏的风险,做好担保资金最终将由自身承担的准备。朋友找到你的时候,务必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切不可盲目答应对方。
2、对担保责任一无所知
很多人可能会想,不就是签个字儿嘛,又没有拿着自家房本给别人做抵押;再说了,有借款人在前面顶着呢,能有我什么事啊。这完全是对担保责任一无所知的幼稚表现。
如果用专业术语来说,几乎所有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专业的解释网上一搜都有,这里只是翻译成大白话说一下,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只要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注意哦,是只要借款人不还款,不论其是否已经完全失去了还款能力,还是只是因为还款意愿的丧失所导致的。这个责任一旦需要履行的话,那可就大了去了。
3、闭着眼签合同
我真的见过不只一个担保人,在银行找到他的时候竟然连担保的金额都不清楚,或者是他以为的担保金额远小于实际的数字。您说,这上哪说理去呢?如果最终对簿公堂,在法庭上作为担保人的你能对着法官和陪审员说:因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吗?那么法官一定会反问你一句:您自己签的合同,您自己都不看一眼吗?
当我们无法拒绝为他人担保时,至少我们要问清楚借款人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担保人的数量、是否有抵质押物等,同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再核对一下,因为这些都直接关乎着我们担保所可能背负风险的大小。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说明在签合同时应该关注的细节,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4、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不闻不问
绝大多数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完字从银行出来后,几乎就把这件事抛到九霄云外了。从来都没有想过,借款人的还款是否正常,是否会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
应该这么讲,为他人担保是给我们自身增加了一笔或有负债,即如果借款人能够按约偿还,那么我们身上并没有这笔债务;而一旦借款人违约,这笔债务随时都有可能转移到我们头上。因此,担保人一定要时刻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可以无所谓的事情。
5、认不清自己的尴尬地位
我想请问,如果借款人贷款逾期,最着急的人应该是谁?你以为是银行吗,错啦!借款人是这笔债务的第一还款来源,而担保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对债权人来说,第一来源失效了,我可以找第二来源,第二来源也没效果,我可以去法院诉讼保全、强制执行。
作为担保人,您一定要明白,银行是看在借款人的信用和能力,以及你的担保能力上,才决定发放这笔贷款的。在很大程度上,你是与借款人属于“同伙”,没有你的担保银行能放这笔款吗?我见过一些担保人在诉讼答辩中声称银行与借款人共同骗取担保人的担保,最终让担保人承担损失。这是典型的倒打一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银行没有告你伙同借款人骗取贷款就不错了。另外,钱不是你用的,但是很有可能最终背锅的确实你,实话实说,担保人的地位确实比较尴尬。您说,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是不是要足够的慎重呢?
6、借款人违约后依然不重视
在我所亲身经历的大量的银行催收担保人的案例里,许许多多的担保人在得知借款人贷款逾期后,依然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总觉得最终不会影响到自己。那种表现真的是可谓不撞南墙不回头,不见棺材不掉泪,像极了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这个时候的漠不关心、推诿逃避,往往导致了最终的吐血损失。
上文已经说了,担保相当于我们自身的或有负债。而既然借款人都已经违约了,那就已经是拉响了警报,我们真的就不能再坐视不管、坐以待毙了,必须马上行动起来,把风险遏制在最初的阶段。
7、始终对借款人抱有幻想,当老好人
许多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后也上心、也着急,也会给借款人打电话甚至去上门找人,但是往往是被借款人两句话就打发回来了。他们总是轻信借款人的承诺,总是善良的认为借款人一定会像他说的那样过两天就还了,得到借款人信誓旦旦的承诺后便满意而归,把这个事就翻篇了,绝不会在借款人承诺还款的日子到的那天再去确认一下。
这样的担保人说白了还是愿意当老好人,抹不开面子,拉不下脸,拿不出与借款人鱼死网破的劲头。但是请你不要忘了,这时候当老好人,损害的可都是你自己的切身利益。有人当街行凶,你可以不去见义勇为;有人随地乱丢垃圾,你可以不去上前制止;而有人拒绝偿还你担保的银行贷款,你还无动于衷,这真是谁也救不了你了。
8、逼着银行去法院诉讼
当银行找到担保人催收的时候,许多担保人的回复都是这样的:“你们怎么不找借款人啊,为什么找我啊?你们赶紧去找法院诉讼啊,去查封他的房产啊。钱又不是我用的,找我干什么?”
上文提到了一个概念“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就要履行保证责任了。所以,银行起诉借款人的时候,必然是要将担保人一并起诉的。你逼着银行起诉借款人,这不相当于逼着银行起诉你自己吗?
9、诉讼调解中拒绝签字
当一笔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债权人启动法院诉讼程序是早晚的事。在诉讼审理阶段,债务人及担保人跟债权人之间还有一次和解的机会,那就是诉讼调解。调解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现有欠款的金额及还款方式达成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调解结案对于担保人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不至于被法院判决立马承担相关责任,也就不至于很快将被法院强制执行,从而直接面临财产损失和承担信用惩戒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相当于给借款人的贷款做了一个展期,给借款人争取了更多的还款时间,只要借款人在新的还款周期内偿还一点,就相当于给担保人减少了一点担保责任。然而现实中,很多担保人因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也不愿意为借款人签任何字了,这其实是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10、代偿时犹豫不决
如果借款人真的完全资不抵债了,那作为担保人来讲,就要思考如何自保的问题了。如果你像借款人一样也都“烂透了”,那另当别论。如果担保债务在自身的担保能力范围内,就要尽快考虑代偿事宜,早代偿要比晚代偿好。因为您担保的绝不只是贷款的本金,一定还有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拖的时间越久,利息、罚息越多,担保人损失越大。而一旦拖到法院诉讼阶段,势必又将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这些也是在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许多担保人在决定是否代偿时犹犹豫豫,下不了决心,一拖再拖,最终导致自身更大的损失。
许多担保人单纯的以为自己替借款人偿还了,就相当于自己完全损失掉了这部分资金。其实不是的,在法律上规定,担保人在代偿范围内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也就是说当你替借款人代偿后,代偿这部分的债权就从银行转移到了你的身上,相当于借款人欠你的钱了,这个债权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确认并且追偿的。这个时候,关键是要银行协助我们留好起诉借款人应当准备的相关证据,诸如还款凭证、代偿证明等等。
小结
综上所述,担保人所犯的这些常见的错误,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对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不了解。希望通过以上的分享,能将这些问题浅显的说明白。今后我会就具体的某些问题,再进行更详细、更专业的分享。
福建泰宁:银行贷款受限 担保人赶忙履行
“法官,我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以后再也不替人担保了……”8月17日,被执行人李某因借款担保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失信无法贷款,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之后请求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尽快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撤销失信名单。
据悉,2019年,林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5万元,由李某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黄某多次催讨林某一直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黄某无奈之下,将林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林某和李某仍未偿还借款,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林某、李某尽快履行义务。同时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林某、李某名下均无存款、车辆、房产,且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林某、李某为躲避执行,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冻结林某、李某银行账户,将林某、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只能暂告一段落。
近期,李某因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是失信人员,无法办理贷款事宜,李某这才意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后悔当初替林某担保,同时也没有早点催促林某将款还上,于是立即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关于担保贷款的概念和规定以及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
1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2
保证合同的订立
3
保证合同的管理
4
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保证担保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的管理,以及担保债权的实现是怎样的呢?
保证担保调查评审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贷款行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审查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证(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03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04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核实以下情况: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保证合同的订立
1
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行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提醒您:
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时间。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保证合同成立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贷款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3
保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保证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
与保证人约定下列特别条款,由保证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人的,应当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本保证人的股东,本保证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上市公司作保证人的,除了约定前款声明之外,还应当承诺:本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需要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5
其他内容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保证合同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应当按照总行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3、贷款行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对上述情形的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作出风险预警,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管理检查表》相关栏目,并经检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行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小看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债权的实现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行应当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03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行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行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4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贷款行,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05
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贷款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06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贷款行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贷款行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融客源助贷获客平台,主要是做广告代运营获客的金融平台。通过在各大媒体平台投放精准金融产品广告获取精准客户。全国城市都可以开通,提供所有资质客源订单(房抵,车抵,公积金,保单,营业执照税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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