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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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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相亲认识,共同买房一起还房贷,刚结婚背负400万债务

我,与老公相亲认识,共同买房一起还房贷,刚结婚就背负400万债务

讲述:鲁文琴

整理:肖寒先生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我叫鲁文琴,今年33岁,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从小到大,我都是那种很傲娇的女孩,因为是独生女,所以爸妈非常宠溺,只要在外面吃一点点亏,妈妈便会找对方理论。就是在父母的这种保护下成长起来,以至于在长大后找对象很艰难,总感觉没有适合自己的。

2007年的时候,我考上一所大学,那个时候的我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不会洗衣服会急得苦,晚上想爸妈会偷偷地捂在被子里哭,只要受一点委屈,还是会哭,所以寝室的姐妹给我起了个绰号“哭琴妹”。

读完大学一年级后,生活才慢慢地变得正常起来,但“哭琴妹”的绰号却去不掉了。

而我的人生,也和“哭琴妹”相关,谐音不就是苦情妹吗?

我出生于1989年,爸妈都有正式工作,而且我是独生女,到了爸爸这一代人,是四代单传了,所以当时奶奶很希望爸妈再生一个儿子,可生男生女也不见得就是爸妈能够决定的,最后还是放弃了。再者他们有正式单位,是不允许生二胎的。

所以我是荣幸的,爸妈的爱被我一个人独自享用,但娇生惯养的后果就是长大后不能很好的营地生活,爸妈有时候也会为此自责。

从小到大,虽然是乖乖女,但很任性,自己喜欢的一定要得到,不然就会耍无赖,这可能也是像我这样的独生女特有的一种性格吧,不过长大点后好多了,尤其是到了初中的时候,懂得爸妈工作不容易,还要攒钱供我读大学,虽然挑剔,但是很多对我没什么太大作用的事物就不会伸手去要。

读大学是我最不乐意的事情,因为我明白,离开爸妈后,没有那么多人惯着我,所以当时并不想读大学,可爸妈执意让我读完大学,然后回家乡工作。就这样,带着极不情愿的态度读的大学,四年时间,学业本本分分地完成,生活简单得很苍白,没有浪漫的大学校园爱情,更没有真正的好朋友。

但在大城市呆久了,对小县城突然感觉到非常不适应,毕业后我留在省城参加了工作,没有按照爸妈的意愿考公务员,但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也在一天天变老,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爸妈也坐不住了,觉得是时候给我找个对象。

起初我还会专门回去相亲,但见了十几个后,发现没有一个是我喜欢的,便以工作忙为由,不见相亲对象。

在同事的劝说下,我参加了一些相亲活动,最终认识的老公。

他和我不一样,读过大学,喜欢创业,接二连三的失败,但依旧不屈不挠,被他这种不服输的气质所吸引,可能是因为没谈过恋爱的原因,对他的家庭,以及过往并不知情,压根就没想那么多,只是觉得,两个人合适就结婚,不合适就趁早拉倒。

经过几个月的交流,感觉非常不错,便一起出钱付首付买的房,毕竟以后是两口子,虽然我没谈过恋爱,但是知道家是需要两个人来维护的。

因为年龄相当,他也很懂得照顾女人,刚结婚那会,我感觉自己很幸福,小时候有爸妈宠爱,长大了嫁人了有老公宠爱。可好日子没过多久,不到一年时间,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说是要查封我们的房子,并且还对我和老公都提出了诉讼。当时不明所以,问老公他连电话都不接。

等事情调查清楚后才得知,老公拿着我的身份证借了很多债务,还在银行贷款了400万。这些都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平时对他的工作从来不问,也从不伸手向他要钱。

这件事最终导致我们离婚,房子被收,等于我工作几年攒下的钱打了水漂,说得直白点,就是遇到了一个感情骗子,完全是利用和我结婚才这么做的。

我想说的是:相亲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对他的过去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千万不要觉得过去无所谓,有些事情是可以无所谓的,但有些事情,也许会影响你的一生。女人时刻要警醒点自己身边的这个男人是真对你好还是假对你好。

湘潭女子求职莫名被“结婚”,还上了失信“黑名单”

由于出行受限,信用分明显降低,湘潭的朱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竟然上了失信“黑名单”。更令人她惊讶的是,因为在求职过程中上交过身份证,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居然与公司负责人“结婚”了。

6月21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获悉,通过该院努力,朱女士的失信执行人被取消。

出行受限,才知自己上了“黑名单”

2014年,朱女士通过58同城招聘网站,应聘到一家公司负责会计工作,2015年10月离职。“2018年初,我的支付宝信用分从700多掉到了500分,随后发现自己购买不了高铁票,通过征信网查询才发现,我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通过企查查APP上搜索自己的身份证号,居然查到了民事诉讼的案件信息。”朱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我从来没有失信行为,怎么会上黑名单呢?”

2020年,朱女士咨询律师后,了解到事情原委:2014年5月,朱女士曾经就职的公司负责人曹某以购车为由,向中国工商银行申办了一张额度40万元的购车专项分期信用卡,并提供了购车合同、结婚证、房产证等材料。同年6月,曹某又申办了一张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至2015年6月,曹某拖欠透支款近44万元后,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而曹某提供的结婚证上,结婚对象正是朱女士。

“2014年我入职时曾提供过身份证原件。”朱女士表示,万万没想到会被利用,莫名其妙地“被结婚”了,随后更是被判决要与曹某共同偿还债务。

从天而降的债务让朱女士寝食难安,多次联系曹某协商处理,都不了了之。朱女士委屈又愤怒,“结婚证我都没见过,更没有参与信用卡借贷,太冤枉了!”2021年7月,朱女士向雨湖区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希望检察机关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多方取证,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曹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办信用卡提供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朱女士是否需要偿还债务的关键。

检察官向曹某提供的结婚证字号归属地绥宁县婚姻登记处调查,查明该字号实际登记对象并非朱女士与曹某。根据常德桃源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显示,朱女士2018年2月6日与配偶刘先生登记结婚,彼时朱女士婚姻登记状态为“未婚”。检察官多方辗转,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经办曹某信用卡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行并未审核结婚证原件,只是将复印件存档。

历时2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检察院以此前判决所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系伪造、原审被告曹某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骗取贷款罪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1年9月25日,法院再审此案,并于当天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撤销此案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同时,承办检察官也敏锐地发现曹某涉嫌刑事犯罪,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同步移送至该院刑事检察第二检察部。

2022年4月27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曹某犯有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向雨湖区法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11日,雨湖区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曹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经济损失383567.66元。

提醒:需要验证身份证时,这样保护个人信息

生活中,需要身份证的地方数不胜数,尤其是在求职应聘时用得多。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份不被坏人所利用,应该引起求职者足够的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在求职应聘时,招聘方只有核对身份证的权利,如果需要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在身份证的复印件明显处注明用途,书写时切记要从左到右覆盖到复印件上方。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或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才可以查验和扣押身份证。这几种情况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不允许收取劳动者的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或各种变相费用,更不允许抵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遭遇类似情况,劳动者可到人社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投诉。

记者:王智芳

实习生:黄静静罗斯妮

通讯员:邵颖

(三峡都市报)

婚前贷款房 离婚怎么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资料图片

尹律师:

您好!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婚后也是用我的工资偿还贷款。现在我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分开,妻子却说这套房子她也要分割。我很困惑: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也是用自己的钱还房贷,我妻子能分吗?

上海读者封先生

封先生:

您好!首先很遗憾地告诉您,您的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女方的权益的。下面我将一一为您分析。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当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夫妻只要结了婚,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绝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分割婚前贷款买的房

先看看具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1、房屋归属: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享有,但登记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补偿款;3、补偿款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男方首付50万元,婚后还贷25万元,离婚时尚欠25万元贷款未还,离婚时房屋总价值为200万元,如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25万元补偿款,即婚后还贷25万元对应的财产价值及增值为50万元,再由夫妻平均分得25万元。这是理论上最简单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要综合参考还贷的方法、还贷的利息、相应税费、增值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

就中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归属的财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呢?以下几种思路可以参考:

1、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2、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的,应当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产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与婚后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的是卖掉婚前个人较小的房屋再购置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资产较多的,为了防范过世后的遗产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订立遗嘱进行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适时调整完善的过程,不是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就能万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对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为纯粹的爱,“众里寻他千百度”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要想婚姻美满长久,不因财富带来的束缚为幸福婚姻埋雷,财产规划是您不二之选。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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