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银行贷款诉讼

本文目录

人在国外却被银行起诉怎么办?平阳成功化解跨国金融纠纷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夫妻向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却因身在国外难以应诉。近日,平阳县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派驻法官通过该处金融“共享法庭”,成功跨国化解了这起金融纠纷案件。

2019年1月17日、2021年1月25日,黄某与平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在线个人循环合同》,申请借款共计74万元;陈某系黄某的妻子,向银行出具了《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陈某尚有61万余元未偿还。因二人身在国外,银行工作人员与其沟通不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向平阳法院起诉。

平阳县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职责是集中受理县域内各类涉金融纠纷案件,所以该案也被纳入处理。收到案件后,法官联系上了两名被告。黄某、陈某知道自己被起诉后,当即说明了难处并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法官,我们因疫情影响经济困难,而且现在在葡萄牙做生意,回国实属不便,如果能协商分期还款就好了。”

法官建议可以通过金融“共享法庭”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因中国和葡萄牙有7个小时的时差,调解时间定在黄某和陈某早晨上班前的空余时间,即北京时间7月25日下午3时30分左右。

当天,法官和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共享法庭”与黄某、陈某二人远程视频连线,因夫妻二人还款意愿强,调解配合度高,最终原被告分别就两笔借款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一笔借款在10月底前分期偿还完毕,另一笔借款在2023年2月底前分期偿还完毕。

“本来以为无法出庭肯定败诉,但没想到还能通过线上调解高效便利解决纠纷,既不耽误工作,又避免了进一步影响征信,让我心中的一块石头得以落地。”黄某在拿到法官线上出具的调解书后释怀地说。

本文来自【温州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

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9

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

——王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法证明其占有涉案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赵某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234000元,被告也承诺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款项,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拒付。王某诉请:判令被告赵某支付借款本金2340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259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

赵某辩称:原告诉求的款项不是借款,该款系其与原告王某合伙做生意时王某投资的款项,合伙期间的债务还未清算。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王某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赵某610000元,同时期赵某转账至原告该银行账户420000元;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1日,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赵某114000元,同时期赵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100500元。此外,赵某还通过微信方式转账给王某44388元。综上,王某转账给赵某724000元,赵某转账给王某564888元,款项差额159112元。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9112元;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1591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法律对于借款合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反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书面载体主要包含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但在实践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证据留存意识也不够,主要表现就是在借贷形式上较为随意,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直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原告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借据。被告则辩称这些转账款项系其与原告合伙做生意时王某投资的款项,而非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疑成为了案件认定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等事实,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偿还借款,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像本案这样的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即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时,显然不能直接套用上述举证规则予以简单化处理。对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原告未提供借贷合意载体时如何裁判的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告,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这样规定系在缺乏借款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情况下,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实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也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和减轻诉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也意在促使经济来往密切的当事人注意交易行为,转账款项的用途应留存相应的辅助证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合理抗辩。

本案中,原告王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赵某,被告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双方合伙做生意的款项,则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借出的信用卡被透支20多万,男子起诉前同事要求还款被驳回,律师:出借人先还款才能追偿

将信用卡借给他人有什么风险?辽宁施师傅的经历表明:承借人透支的款项,银行会向出借人追债;如果出借人起诉对方要求还债,法院判例表明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

信用卡给市民的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违规借用信用卡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同事买房,我将5万元现金连同信用卡借给他”

“真的很憋屈,我借信用卡给前同事完全是出于好心,没想到给自己整来这么大的麻烦。”

10月11日下午,获悉自己起诉前同事要求还款的案子被二审法院驳回后,辽宁省的施师傅既郁闷又无奈。他说,他的经历对自己对别人,都是一个教训。

施师傅是辽宁人,今年56岁,在当地一家企业从事保安工作。

“李林(化名)也是辽宁本地人,比我小20多岁。”施师傅介绍,几年前,1991年出生的李林也来到公司做保安,他俩成了同事。

说来也巧,施师傅和李林被分到了一个班上,时间久了,两人就变得熟络起来。性格豪放、为人义气的施师傅说,因为脾气合得来,慢慢地,他和李林成了无话不说的忘年交。“我虽然比他大20多岁,但他一直管我叫哥。”

施师傅回忆,2017年8月的一天,李林对他说,其想在当地买套房子,但手头资金不够,让施师傅帮忙借钱。“我当时刚好有5万元准备还信用卡,李林说他急着用钱,让我先把5万元借给他,后面由他给银行还信用卡的钱,我就把5万元借给了他。”

施师傅说,李林从他手里拿走借款不久,以方便还款为由,又将信用卡和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卡从他手里拿走,此后信用卡一直在李林手里。不久,李林辞职,施师傅也就忘了信用卡这件事。

银行上门催债,前同事写欠条承认透支信用卡20多万

直到有一天,银行工作人员来到施师傅单位,说施师傅的信用卡已经透支20多万逾期未还,催施师傅还钱。施师傅这才知道,李林不仅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又透支多笔借款的事情。

图片源自网络

“获悉情况后,我和银行的人一起找到李林问情况,李林说钱确实是他用的,他会和银行协商解决这件事情,让我不用担心。”施师傅说,经过协商,李林承诺向银行分期还款。没想到,还了几期后,李林又违约了,这下银行不答应了,再次向他催债。

担心出现意外,2020年12月30日,施师傅找到李林及其父母,三方签订了一个“欠条”,将李林借款及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欠条”内容如下:本人李林于2017年8月借用施某某XX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李林共透支使用人民币212000元(不包括因透支所产生的每月利息和滞纳金),不能正常归还XX银行信用卡。如果在向XX银行还款过程中,李林不能按期向银行支付,导致银行向施某某追偿欠款,李林将以施某某向银行的具体清偿数为欠款数,向施某某承担借款责任。李林每月最少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00元给施某某,作为每次还款数。如李林因任何理由和原因不还款施某某,由李林父母负责还款。由此引发的其他争议,三方平等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欠条”明确指出,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含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欠款人李林,担保人某某、某某截止还清到212000元为止。

男子起诉前同事要求还款,一审法院认为借卡违规驳回起诉

施师傅说,“欠条”签订初期,李林还能按照协议向银行还款,后面还款还来越少,银行又找他催债,无奈之下,他只好将李林及其父母起诉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偿还本息23万余元,同时承担他的律师费8000元。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林与施某某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8月,李林借用施某某XX银行信用卡使用。后因该卡出现逾期还款,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林于2017年8月借用施某某XX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李林共透支使用人民币212000元(不包括因透支所产生的每月利息和滞纳金)不能正常归还XX银行信用卡......

在欠条三方签字确认前,案涉信用卡由李林还给施某某。欠条出具后,李林又偿还原告部分欠款。案涉信用卡截至2022年5月17日尚有246502.49元未能偿还。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认为,施某某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林使用,其向李林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信贷资金。

因此,李林借用施师傅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双方这一行为违反了发卡行规定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为无效。

在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施师傅要求李林归还透支款及利息,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李林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施某某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支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师傅的起诉。

二审法院:“欠条”真实有效,因出借人未向银行还款,故驳回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施师傅不能接受,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施师傅及其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指出,李林使用他的信用卡后,向他出具了欠条,证明他与李林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10月11日,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施师傅的代理律师、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昆指出,施师傅并没有套取银行贷款的转贷行为,而是直接由李林使用他的信用卡。“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成立’之规定,即在李林取得施师傅的信用卡时,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秦昆同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中,施师傅与李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他认为,发卡行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能产生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请求。

葫芦岛市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认为,李林向施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方式,该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该“欠条”约定“如果在向银行还款过程中,李林不能按期向银行支付,导致银行向施某某追偿欠款,李林将以施某某向银行的具体清偿数为欠款数,向施某某承担借款责任”。现施某某并未向银行清偿欠款,故李林向施某某一次性承担借款责任的条件未成就。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2年10月9日,葫芦岛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借人:双方就还款数目有争议,将积极协商解决

“今天(10月11日)上午,法院通知我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施师傅说,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他感到很遗憾,下一步该怎么办,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施师傅说,此事他家人最初不知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他才告诉了妻子。两人为此争吵不已,最终离婚。

“法院说,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我先把这笔钱还给银行,然后起诉李林,法院才会支持我的诉求。可是我一没有还款能力,二是即使借钱还了这笔账,李林仍不还我怎么办,我的损失岂不是更大?”施师傅说,不管怎么说,这件事对他对别人都是个教训。

李林对此事也有话要说。10月11日下午,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李林说,他当时压根没借施师傅现金,借的就是信用卡。

“他的信用卡我只透支了十五六万元,截至现在,我已还他10.4万元。”李林称,事发后,他和施师傅一直私下协商解决此事,施师傅让他再还16万元,他认为自己没花那么多钱,所以不同意。

李林说,施师傅的信用卡施师傅用过,他也用过,现在双方都说不清谁到底花了多少钱,说以钱数一直对不上。“他要的太多了,我实在还不起。”李林最后说,他会和施师傅继续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律师:出借人只有先向银行还款,才能向他人追偿

本案中,李林明明使用了施师傅的信用卡,但法律却不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该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就该案遇到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

问题1: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施师傅的诉求,你对此怎么看?

谭敏涛: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在出借人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前,法院不支持出借人向使用人索款,这和我们的生活常识有些不一样。在我们的一般认识中,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就相当于借钱给他人使用,那么,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还款,即应当得到支持。

但出借信用卡却不一样,因为,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使用信用卡属于信贷消费,法院将信用卡资金认定为信贷资金,不属于持卡人的自有资金。而利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的,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所以,在施师傅向他人出借信用卡,且自己没有向银行还款时,一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

问题2:一审法院认为李林借用施师傅信用卡的行为是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了信用卡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这一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首先将施师傅信用卡资金认定为信贷资金,那么,出借信用卡资金,就等于是将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他人,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人从信用卡套现后再给他人借款,哪怕双方之间签订有借款协议,但借款的利息一般不受保护。

问题3:一二审法院指出,出借人自行偿还银行债务后,再向承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法理依据是什么?

谭敏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目前来说,施师傅还没有向银行还款,也就无法行使对他人的追偿权。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是自己已经进行了偿还,然后再进行追偿。施师傅和他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人向施师傅返还信贷款。所以,在施师傅向银行还款后,其可以基于追偿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要求第三人进行返还钱款。

问题4:本案中,李林明明使用了施师傅的信用卡,但法律却不支持施师傅的诉讼请求,这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谭敏涛:随意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而且,因为出借信用卡而出借的钱款,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那么,当使用人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时,持卡人不仅要偿还利息,还有支付滞纳金等。

而利息和滞纳金,因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保护,这也就提醒我们,不能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更不能利用信用卡套现给他人出借钱款。如果要出借钱款给他人,一定要使用自有资金,而且,双方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好还款时间、利息以及各类费用的承担,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借款出去不好收回的情况。

另外,对于信用卡使用的风险,诸多人意识不到,信用卡里的钱是信贷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才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信贷法律关系。当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自己依然对银行负有完全的还款义务,也只有自己向银行还款后,才能向他人进行追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有谋编辑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