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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让协议

本文目录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邮码:电话:

抵押物业地址:

第一部分协议书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地址____,(营业执照)____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____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费分享:废旧金属买卖合同(编号0073)

废旧金属买卖合同甲方(卖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优先向乙方出售其进口的废旧金属,销售价格为甲方进口价的________________%,且最高不应超过市场均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该废旧金属也应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如不符合,乙方有权就该批废旧金属退货并请求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具体价格与质量标准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

二、交货方式为所有货物由甲方送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有运输费用由_____方承担,并由____方负责卸车。

三、考虑到甲方资金不足,且甲方承诺优先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先行代甲方向外方支付进口费用。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乙方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如甲方未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无须代为付款。

四、甲方承诺如进口货物系其委托乙方代为付款的,甲方在货物到岸后未依约出售给乙方的,甲方应按每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不愿购买某批货物或不愿为甲方代付,必须在甲方该批货物进口合同签订之前或做出付款委托书之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或者是在甲方在为其留足货物后拒绝购买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实际履行或要求乙方按每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违约金。

六、如甲方欲进口的废旧金属因故未成交的,乙方根据《付款委托书》交纳的款项应全额退还甲方。如果是由乙方的过错导致废旧金属未能进口的,其应该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在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进口过程中的部分事项。

八、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货款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应该于收到货物后___________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

九、甲乙双方应遵循国家对废旧物品行业的管理规定。

十、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年,期满可协议延长。

十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点)的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华夏银行成立三十周年:擎旗策马 奔赴光荣与梦想的新征程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1992年10月,在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部委、中国人民银行的悉心指导下,在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我国唯一一家由大型国有工业企业独资兴办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在北京成立,中国银行业探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发展的历史篇章自此展开。

三十年岁月峥嵘,三十年勇立潮头。30年来,华夏银行始终坚持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方向,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与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大潮流中逐浪前行,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如今,华夏银行已跻身世界前五十家按资本排名的大银行之列,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截至2021年末,华夏银行资产规模达到3.68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958.70亿元,营业网点数量达到1008家,员工3.97万人,成为中国首批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2022年7月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中,华夏银行位列第46位,按资产规模排名全球第59位。

厉兵秣马不辱前行使命,栉风沐雨不忘为民初心。新征程上,置身而立之年的华夏银行舵稳奋楫,牢记“红色基因”,不改“首善本色”,秉承“赤子之心”,矗立“改革潮头”,在“可持续更美好”的品牌理念号召下,目标清晰、步履坚定、胸怀梦想,向着建设“大而强”“稳而优”的现代金融集团的目标,扬帆启航!

牢记国企“红色基因”

夯实打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作为国有工业企业出资设立的全国性银行,华夏银行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国有金融企业的性质,始终是党领导下的银行。从工业企业独资的银行到进行股份制改造,从成功发行上市到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再到今天的继往开来、踔厉推进全行发展战略转型,30年来,华夏银行牢记自己的国有属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国有企业“两个一以贯之”,积极推动党建引领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生于改革的春风之中,华夏银行始终突出党建引领公司发展的主体地位。从1992年10月14日,成立华夏银行党总支,隶属首钢总公司机关党委领导到2002年11月,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要求,华夏银行党组改建为党委,成立最初十年间,华夏银行在党建引领下主动探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的银行发展模式,不断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2002年11月,华夏银行在党的十六大前夕召开中国共产党华夏银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华夏银行第一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标志着华夏银行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6年,华夏银行完成分行党组改建党委工作,实现了全行基层党组织的垂直领导、系统管理,为加强全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奠定了根本基础。2007年10月,华夏银行在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全行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之际召开中国共产党华夏银行第二次代表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全行干部员工,坚定不移地走又好又快的发展之路。

党建不仅为华夏银行夯实了制度基础、思想基石,更成为该行找准服务经营发展、凝聚党员群众的着力点。在党建引领下,截至2012年底,华夏银行资产规模接近1.5万亿元,首次进入全球银行百强行列。而伴随着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华夏银行更是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进自身发展之中,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努力向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目标不断迈进。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华夏银行资产规模达到2.4万亿元。

2017年,新领导班子接棒华夏银行。在历届行党委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和业务“两手抓、两手硬”思想基础上,新领导班子明确提出国企姓党、华夏银行姓党,要旗帜鲜明抓党建、一心一意谋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华夏银行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实施《华夏银行2017—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大而强”“稳而优”的现代金融集团的发展目标。

新领导班子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带领全行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走市场化发展道路。在新领导班子的带领下,2021年,华夏银行开始实施2021—2025年新一轮发展规划,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启,华夏银行也开启转型跨越、实现高质量发展、向着建设“大而强”“稳而优”的现代金融集团不懈奋斗的新征程。

从1996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到2005年成功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再到先后制定并实施1996—2000年、1998—2003年、2002—2005年、2004—2009年、2008—2012年、2013—2016年、2017—2020年发展规划,华夏银行始终将“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铭记在发展思想中,落实在发展脚步里。

始终牢记“华夏银行姓党”。进入新时期的华夏银行努力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厚植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把党建工作成果转化为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华夏银行在全国122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44家一级分行,78家二级分行,营业网点总数1001家,员工4.01万人,形成了“立足经济中心城市,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航”作用、基层党组织“聚力”作用、广大党员“先锋”作用,华夏银行也将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将党的领导融入下一个高质量发展的生命过程之中。

始终不改“首善本色”

勇担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使命

诞生于北京,骨子里就带着“北京基因”的华夏银行始终胸怀“国之大者”,以国家重大战略为引领,积极发挥市属商业银行的使命和责任,努力成为北京市委市政府最可依靠的金融力量。推动区域融合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四个中心”建设,助力对外开放——华夏银行积极承担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使命,为国有企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地发展而奋斗,为探索创新改革、追求卓越发展而不懈努力。

促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华夏银行积极主动对接服务首都金融需求,深化与北京市各区、国资国企战略合作,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5月,华夏银行举办“践行协调发展,服务首都建设——华夏银行与北京市重点企业合作洽谈会暨签约仪式”,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北京市属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019年,华夏银行制定《华夏银行助力首都经济“开门红”做好全年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强化对首都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支持,重点支持北汽集团、北投集团、国管中心、首发集团、金隅集团等企业。2021年5月,华夏银行总行制定《华夏银行2021—2025年发展规划》,提出聚焦北京“十四五”发展规划,主动融入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大局,加大对首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巩固首都金融排头兵地位,全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数据显示,2021年,华夏银行为北京地区提供各类投融资服务2619亿元;为北京地区产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绿色环保等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近380亿元;承销北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145余亿元;为首都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332亿元。

全力支持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立足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华夏银行加大对首都科技企业与科技人才的金融服务力度,服务首都科技生态建设。2016年,华夏银行在中关村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中关村管理部,积极打造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会同中关村地区活跃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创新型孵化器等,推出“创业易贷”“高新易贷”“知识产权贷”“投联贷”等特色产品,在集成电路、环保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领域支持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原始创新成果,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2021年,华夏银行制定《华夏银行支持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工作方案》《华夏银行支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积极支持首都产业转型升级。2021年9月,华夏银行与首都科技发展集团共同设立“北京首发展华夏龙盈接力科技投资基金”,投资符合北京定位及产业发展布局的高精尖领域企业。探索新技术领域生态建设与场景应用,深度参与“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和“十百千工程”应用场景建设。2021年,华夏银行为北京地区445家科创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近350亿元,为首都十大高精尖产业中的388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6亿元。

围绕北京“全国文化中心”的战略定位,积极服务首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2017年10月,华夏银行成立文创产业中心,设立北京文创产业管理部,推动文创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升级。2019年,华夏银行启动“老字号行动计划”,聚焦知名餐饮、传统食品、医疗健康、民族服饰、文化传承、出版传媒和匠人传承等7个细分市场,与同仁堂、工美景泰蓝、东来顺、红星、北冰洋、王致和、吴裕泰等多家老字号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一户一策”,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与此同时,华夏银行深化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推出“龙盈·知识产权通”产品,以文化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为底层资产,作为承销商及出资人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或作为贷款人向文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020年1月,华夏银行投资“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这是全国首单知识产权储架资产证券化产品,产品服务对象涵盖影视制作发行、艺术表演、数字出版、信息技术服务等多个细分行业。据统计,2021年,华夏银行为首都文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6亿元。为持续推动首都文创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升级,促进首都文化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京津冀金融服务主办行”,自2014年起,华夏银行便主动布局、积极行动,立足区位优势和行业特点,从体制、机制到业务、产品推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实践,全方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地。

在顶层设计上,2014年,华夏银行总行成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组并印发《华夏银行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公司业务工作方案》,推动三地分行积极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2017年,华夏银行总行制定《华夏银行2017—2020年发展规划》,将建设“京津冀金融服务主办行”明确作为华夏银行的战略重点之一。2018年9月,华夏银行总行研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方案》,推动三地分行积极融入京津冀主流经济,加快三地协同发展。2019—2022年,华夏银行逐年制定《华夏银行服务首都经济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持续加大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力度。2020年,华夏银行总行印发《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分行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2021年7月,该行制定印发《华夏银行2021—2025年京津冀区域发展行动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华夏银行在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定位与目标,提出“九大重点任务”。

在业务配置上,2017年8月,华夏银行安新支行正式开业,作为华夏银行系统内首家智慧银行,这家集移动、互联、智能为一体,适应新区建设“高点定位”的规划要求。2018年4月,容城支行开业,有效扩大华夏银行在雄安新区的金融服务辐射范围。2018年6月,华夏银行“链通雄安-区块链-供应链”首笔放款成功落地。2020年8月,华夏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开业,精准对接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需求,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从2014年建立“京津冀协同金融网络”以来,华夏银行在为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带来了有力推动。通过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互通互联,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华夏银行打造的京津冀金融生活圈基本成型;通过支持京津冀异地住房按揭,华夏银行推行的“菁英贷”“积金宝”“法拍贷”等特色产品,有效解决京津冀三地居民在消费、出行、搬迁、装修等过程中的各类资金需求;无论是2014年9月推出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主题的银行卡京津冀协同卡,还是2016年针对京津冀地区ETC客户推出的“有车一族生态圈”项目,华夏银行以金融之力为三地消费者带来覆盖衣、食、住、行的“无所不在”的金融服务。截至2021年末,京津冀协同卡累计发放超253万张,京津冀地区ETC卡发放超193万张。

为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与经济协调发展,2015年8月,华夏银行设立京津冀“碧水蓝天”产业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投向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领域。2016年,成功申设世界银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融资创新项目转贷项目,华夏银行作为国内唯一合作银行与世界银行共同提供不少于等值人民币9.2亿元的资金,为京津冀区域能效、可再生能源、污染防控领域项目提供融资支持。2022年,华夏银行再次为张家口地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全力支持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截至2021年末,华夏银行京津冀三地分行绿色贷款余额近321亿元,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清洁能源发展等项目及节能环保企业带来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与支持。

秉承普惠“赤子之心”

书写金融为国为民“华夏担当”

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成立30年来,华夏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坚守“服务首都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百姓”的鲜明定位,聚焦“两新一重”、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社会民生等领域,俯首深耕,为促发展保主体稳就业,经济平稳运行持续注入金融“活水”,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带来“华夏力量”。

重点增加对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2010年,华夏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加大对汽车产业、钢铁产业、纺织工业、装备制造业、船舶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轻工业、石化产业、有色金属产业、物流业国家十大振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支持不同区域发展自身优势经济,制定了区域信贷政策,确定了继续支持环渤海、长三角地区分行发展的政策。与此同时,华夏银行贯彻《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要求,重点支持大中型制造企业,在落后产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兼并重组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关注挖掘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综合运用传统信贷产品、贸易融资产品和投融资产品,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在“三区、两线、多点”战略统筹布局下,华夏银行在推动区域融合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在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华夏银行持续加大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数据显示,2021年,华夏银行为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重点项目提供各类融资服务670亿元;截至2021年末,京津冀地区贷款余额已突破5695亿元。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上,华夏银行推动长三角区域分行协同联动,持续为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助力构筑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东方明珠”。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该行在长三角地区贷款余额已突破6171亿元。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华夏银行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加大金融供给,推动区域分行与境外分行协同联动,升级跨境金融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末,该行粤港澳地区贷款余额已突破2190亿元,同比增长10.3%。与此同时,该行为新基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增强金融“引擎”,截至2021年末,华夏银行制造业贷款余额1907.44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超973亿元,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金融“动能”。

持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将自身定位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华夏银行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推行普惠金融的着力点,坚持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满意度。2013年,华夏银行在同业率先推出“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大量小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2014年,华夏银行推出“年审制”等贷款产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逐渐构建了具有华夏银行特色、符合小微企业发展的专营服务体系。2016年,华夏银行建立了“专业化经营、流程化管理、个性化考核、立体化营销”的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将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融入金融创新,研发了“年审制”贷款等线下产品以及“网络贷”等线上产品。不断深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特色。2018年5月,华夏银行将小微企业金融部改建为普惠金融部,持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专营服务体系。根据小微企业所处的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特点,首创“年审制”贷款等特色产品,积极研发推广线上贷款产品,顺利发行股份制银行首单小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进一步围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升级推出普惠“民企通”,包含融易通、融惠通、融结通三大系列,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了系列特色产品。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华夏银行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保障作用。针对因疫情遭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主动续授信、展期、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利息。2020年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保障举措8条,累计向288户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投放信贷资金207.05亿元,通过延期还本付息、下调利率等方式纾困支持企业11077户(含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累计涉及业务本金2041.55亿元。通过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华夏银行围绕“拓新增、保存量、创特色、控风险”,超额完成“两增”监管目标。截至2022年6月末,该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528.1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20.68亿元,增长12.65%;贷款客户790967户,比上年末增加147419户,增长22.91%。“两增”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52.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1.78亿元,增长12.44%,高出全行各项贷款(境内汇总)增速8.44个百分点。

矗立“改革潮头”

创新发展建设现代化金融集团

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与经济金融改革紧密关联,是华夏银行与生俱来的发展基因。因改革而生、伴改革而兴,成立30年来,华夏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用创新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以改革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在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探索实践中,走出了一条规模、质量、效益、结构协调发展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创业初期,华夏银行不断增强依法办行、稳健经营的高质量发展理念,各项业务快速协调发展,存款、贷款、利润总额实现高速增长不断强化以防范信贷风险为核心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资产质量不断优化树立金融科技带动业务发展的思想信念,电子银行、网络银行功能不断完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以优质名牌客户为中心的整体营销战略,培养稳定了一批优质客户群体推进金融创新,打造名牌产品,银行综合服务功能日趋完善确立重点城市发展战略,初步形成了立足经济发达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辐射全国的业务增长格局。

在走向开放的进程中,华夏银行向着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的目标稳步迈进。2003年9月12日,华夏银行成功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2005年10月17日,华夏银行18家转股股东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境外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成功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改革和转型伴随着华夏银行发展的每一步。以“股改、上市、引战”等重大改革举措为契机,华夏银行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加快国际化改造步伐,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秉承“服务新时代、建设新华夏”主题,以“可持续更美好”为品牌理念,华夏银行坚持服务大局、市场导向、战略传承、改革创新、价值创造和扬长补短的原则,以综合金融服务巩固对公业务基础地位,着力提升数字化和零售业务发展新动力,着力打造绿色金融和财富管理发展新特色。

深刻认识金融科技在银行业未来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华夏银行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及时决策和启动“换道超车”计划,运用金融科技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启动数据治理,统筹数据管理,加大金融科技资源倾斜和配置投入,建立适合金融科技战略的信息科技和网络金融组织体系,打造“智慧金融、数字华夏”。近年来,华夏银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金融创新,与各方合作伙伴共同打造产业数字生态圈,突破数字授信及数字智能风控技术,实现数字价值到数字信用的跃升,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提高普惠金融精准滴灌能力。

2020年3月,华夏银行成立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统筹规划全行数字化转型。2021年5月,华夏银行响应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成立产业数字金融部,大力推进产业数字金融创新实践。华夏银行挖掘数字价值,将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交易场景,推出融资、结算两类数字化产品体系,助力企业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成本。2021年11月4日,华夏银行印发《数字科技转型发展规划六号工程——“方舟工程”行动方案》,明确了建设2021—2025年开放银行蓝图规划的工程目标。开放银行将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方向,开展数字金融业务创新,在产业生态和消费生态双线切入,支持产业数字生态、消费数字生态等领域业务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华夏银行数字融资类业务累计服务客户903户,累计投放金额239.68亿元,大宗商品清算通累计服务客户201户,累计双边清算金额790.14亿元。

积极把握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机遇。华夏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促进投融资结构优化,全力打造绿色金融发展新特色、新优势。

2016年,华夏银行与世界银行合作设计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融资创新项目。该项目是迄今为止中国与世行合作的单体资金量最大、世行全球能源领域第一笔采用结果导向型融资模式的项目。2019年,华夏银行承接了世界银行全球最大储能项目——中国可再生能源和电池储能促进项目。该项目是世界银行2019财年在东亚地区最大的单体项目,也是国内首个专项支持储能领域的金融产品。项目总规模6.75亿欧元,其中世界银行提供2.7亿欧元资金,华夏银行提供不少于1:1.5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资金,贷款期限为18年,可为全国范围内在电力系统中储能的应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利用两个领域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华夏银行不仅引入低成本资金,也将国际上领先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理念引入国内,全面融入自身业务,提升环境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华夏银行自身也将ESG理念纳入投融资业务核心策略,并且持续在ESG投资方面不断创新实践。目前,华夏银行专注于能效融资、清洁能源融资、环保融资和绿色装备供应链四大服务领域,建立了涵盖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绿色投资、绿色租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绿色理财、绿色基金等集团化、综合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了强化国际合作、注重产融结合、创新服务模式的业务特色。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华夏银行绿色贷款余额2084.77亿元,ESG主题理财产品累计管理规模263.38亿元,气候融资业务余额2065.67亿元,累计发放ETC卡327.74万张。绿色信贷占比位居股份制银行前列,碳金融服务创新和国际合作项目取得新突破。

从实施“行业+客户”营销转型,聚焦18个新动能产业,开展行业专业化经营,到坚持融入国家战略和区域主流经济,深化“3-3-1-1”客户战略定位,通过“行业+客户”的综合化营销和精准营销,推进对公客户结构调整,再到深化“商行+投行+撮合”的综合服务模式运用,紧盯客户账户和流量,做大客户综合价值贡献。华夏银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始终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增强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

2021年是华夏银行提出“建设特色财富管理银行”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营销机制、产品货架、权益服务、投研投顾体系、专业队伍等方面齐头并进,财富管理体系全面升级。个人理财余额4569.3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86%;代销基金余额646.1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2.57%。公司实现财富管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12亿元,比上年上升14.29%。华夏银行共13家重点分行成立财私一级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华夏银行全行资产规模达到36763亿元,是2003年末的15倍,年均复合增速16%。贷款余额22135亿元,年均复合增速16%。存款余额达到19044亿元,年均复合增速13%,资产规模实现较快增长。与此同时,截至2021年末,全行不良贷款率为1.77%,较上市初期降低2.46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达到150.99%,资产质量明显改善,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

锦绣山河为名,非凡岁月为证。回望华夏银行的三十年,是党的领导成就了华夏银行,是改革开放孕育了华夏银行,是一代代华夏人奋发有为、锐意进取成就了华夏银行。三十年风云变幻,华夏银行始终牢记“办好华夏银行,搞好资金流通”的谆谆教诲,始终坚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好改革“试验田”的使命担当,将一个个“不可能”变成了“可能”,谱写了勇立潮头、笃定前行的壮丽篇章。

走过千山万水,再向壮阔征途。新征程是充满光荣与梦想的远征。作为首都金融战线的“排头兵”,华夏银行将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金融实践,准确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金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整体布局中找准自身定位、把握职能职责,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坚持党建引领、从严治理,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实体,坚持科技驱动、价值创造,坚持转型务实、改革图强,坚持风控强基、人才强行,锚定一个远景、聚焦一个目标,强化“两个定位”、推进“四大转型”、实施“八大工程”,胸怀“国之大者”,积极服务国家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实施“三区、两线、多点”工程,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现代化经济金融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而不懈奋斗,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贡献力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金融服务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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