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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连续两年营收净利双降 不良贷款率升至1.89%

来源:长江商报

阜新银行连续两年营收净利双降不良贷款率升至1.89%一级资本充足率承压

地处辽宁阜新的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银行”)盈利能力不容乐观。

日前,阜新银行发布年报,2018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20.22亿元,同比减少14.59%,净利润3.54亿元,同比减少48.65%。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阜新银行连续第二年营收净利双降。去年,受到利润“支柱”利息净收入收窄且资产减值损失大幅提升等方面影响,该行净利润几近“腰斩”。

不仅如此,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阜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也呈现下滑趋势。截至2018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89%,比上年上升0.2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5.01%,比上年下降15.34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是,尽管近年来多次进行融资补血,但截至2018年末,该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出现下滑。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8.56%,距离监管红线仅一步之遥。

去年营收净利双降

公开资料显示,阜新银行是在阜新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于2001年9月13日发起设立,总部位于辽宁省阜新市。

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阜新银行在全球银行排名第503位,并跻身全国银行100强行列,排名第83位,资产规模稳居全省城市商业银行第4位。

然而,阜新银行的业绩表现仍未能尽如人意。日前,阜新银行披露的年报显示,2018年该行实现经营收入20.22亿元,同比减少3.45亿元,下降14.59%;营业利润5.12亿元,同比减少4.82亿,下降48.5%;净利润3.74亿元,同比减少3.54亿,下降48.65%。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阜新银行连续第二年出现业绩下滑。2017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23.68亿元,同比减少3.1%;净利润7.28亿元,同比减少34%。

从营收构成来看,年报显示,去年阜新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20.3亿元,较上年减少2.94亿元,下降12.65%。其中,利息收入76.26亿元,同比增长8.22%,但利息支出55.96亿元,同比增长18.5%。

报告期内,阜新银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291.6万元,同比增长92.25%。但投资收益同比由盈转亏,为-5391.4万元,较上年减少8071.6万元,降幅达312.82%,阜新银行称主要系投资战略调整。

营业支出方面,报告期内,阜新银行经营费用11.55亿元,较上年增长0.96亿元,增幅9.13%。其中,由于业务拓展及管理需要,员工人数增加,该行职工成本5.38亿元,同比增长26.86%;折旧及摊销费用1.55亿元,同比增长17.57%,主要由于该行科技系统投入增加,折旧及摊销随之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阜新银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共计3.55亿元,较上年增长12.68%。此部分主要由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构成,报告期内为5.45亿元,较上年增长2.58亿元,增幅90.22%。

对此,阜新银行表示,由于地区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经营和还款难度加大,为与贷款风险状况相适应,该行加大减值准备计提。

从各大盈利指标上看,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净利差和净息差分别降至1.02、1.2,该两项指标连续两年下滑。2016年和2017年,该行净利差分别为1.73、1.31,净息差分别为1.9、1.49。

不良贷款率升至1.89%

资产端方面,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资产总额1771.55亿元,较上年增加47.62亿元,增长2.76%。

其中,发放贷款及垫款662.28亿元,较上年增加102.64亿元,增长18.34%,占期末该行总资产的比例由上年末的33.7%提升至38.89%。按担保方式划分,报告期末及上年末,该行获得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合计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比重的97.07%和99.5%。

报告期末,阜新银行抵押和质押贷款余额为416.0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4.52亿元,增长21.82%,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60.4%,比上年末有所上升;信用及保证贷款余额为254.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02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36.91%,比上年末略有下降。

从贷款投放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向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建筑业和采矿业投放贷款金额合计511.88亿元,占比78.25%。

此外,截至报告期末,阜新银行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净额为741.17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1.84%,较上年末减少8.17亿元。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39.4亿元,占比5.3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47.37亿元,占比33.38%;长期股权投资0.5亿元,占比0.07%;应收款类投资453.89亿元,占比61.24%。

负债端方面,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总负债为1667.2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1.68亿元。其中,存款余额达1109.23亿元,较上年增加82.62亿元,增长8.05%,占总负债的比例由上年末的63.15%增长至66.53%。

此外,截至报告期末,阜新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余额为390.4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71亿元,增加2.82%。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阜新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取得较快的增速。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该行公司贷款余额654.1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6.72亿元,增幅17.35%。但零售存款余额320.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65%,零售贷款34.7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8.52%。

信贷质量方面,截至2018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13.05亿元,不良贷款率1.89%,比上年上升0.2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05.01%,比上年下降15.34个百分点;单一最大贷款和垫款比例4.35%,比上年下降0.55个百分点;最大十家贷款和垫款比例37.53%,比上年下降4.38个百分点。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该行通过多种渠道“补血”。年报显示,2014年11月阜新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15亿元,2015年12月发行二级资本债券10亿元,2016年初再次发行金融债券50亿元,2018年末发行二级资本债17亿元。

不过,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08%、8.56%、8.56%,较上年末分别上升0.86、下降0.23、下降0.23个百分点。

根据银监会资本新规过渡期的安排,在2018年年底,银行业均需要达到《巴塞尔协议III》规定的资本要求,即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5%、9.5%和11.5%,其他银行不能低于7.5%、8.5%和10.5%。

以此来看,阜新银行资本充足三项指标虽满足现行监管标准,但其一级资本充足率已逼近监管红线。

股东结构方面,截至2018年末,阜新银行总股本33.39亿股,股东总数787户。其中,法人股39户,自然人股748户。前十大股东中,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81%、6.59%,为该行前两大股东。其余八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在4%至5%之间,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49.43%。目前,该行无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先进工作者佟鑫海:爱岗敬业彰显本色 拼搏奋进展现风采

佟鑫海,中共党员,彰武县妇联权益部、发展部部长。2009年9月到妇联机关工作,2010年任县妇联权益部、发展部部长,履职整10年,觉悟站位高、业务能力强,有奉献意识,担当意识。

佟鑫海虽然身为县妇联两部室的部长,但是工作中统筹兼顾,忙而不乱,工作有经验、办事有方法,得到各级妇联组织和党委、政府的认可。先后获得辽宁省妇联2015年度“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先进个人,阜新市妇联“2010—2016年度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先进个人,彰武县委县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彰武县第十三届劳动模范”等荣誉。

维护权益,体现责任担当

高度关注妇女儿童群体需求,大力倡导特殊群体关爱行动,致力于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的身边。

一是用温心,做好妇女群众信访工作。耐心做好群众的信访接待和来访服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10年间共接待来访并化解妇女群众来访156件次,接待求助妇女群众183人次。二是用爱心,做好母亲安居工程工作。为切实做好的“母亲安居”工程工作,多次实地乡镇入户调查,了解和掌握各乡镇申请援建安居房的单亲贫困母亲基本情况,共计为单亲贫困母亲建房342户,争取建房资金326.5万元。三是用暖心,做好“两癌”免费筛查工作。高标准完成农村妇女、城市低保家庭妇女“两癌”检查107081人。得到全国妇联、省妇联“两癌”救助金共计212万元,救助218人。与县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处理好家暴案件的告诫,提高维权行动的成功率。发挥妇联组织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和重点人群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脱贫致富,助力妇女发展

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以围绕妇女、服务妇女为主线,做好“引领、联系、服务”工作,突出实效、惠及于民,为妇女脱贫攻坚、创业就业、增收致富搭平台、创条件。

一是妇女贷款,助力妇女创业致富。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统筹全县24个乡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4.1亿元,扶持妇女6893户。发放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3275.8万元,扶持妇女339户。二是脱贫行动,助力妇女脱贫致富。开展“姐妹手拉手·巾帼脱贫快步走”活动,为119户贫困家庭简建立帮扶机制,为65户建档立卡户,每户送去120元的生活物品,为10名建档立卡贫困儿童送去1200元的生活物品。建立县级“巾帼扶贫车间”5个,带动贫困妇女83名,在县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用工信息,为扶贫车间解决用工难问题。为帮助更多贫困女性创业就业,开展免费电商培训,115名贫困妇女参加了培训。在疫情期间,利用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微课堂,线上给予广大妇女产业发展、技术指导、疑难解答。“网上学技”已上传课程500余节,深受广大妇女姐妹欢迎。三是基地平台,助力妇女科技致富。以“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为平台,创建“全国巾帼农业示范基地”2个、“辽宁省巾帼科技培训示范基地”8个。以县妇联“巾帼创新创业”基地为依托,开展手工编织羊绒大衣培训,培训妇女1230名,培养10名巾帼手工编织致富带头人,带动了更多的妇女加入手工编织行业。

将自己的责任、热情、智慧和心血全部奉献在了社区的各项工作上。她紧紧围绕“党政所需,妇女所急,妇联所能”下功夫,充分发挥好“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妇女、宣传妇女、团结妇女,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妇女们亲切地称她为“娘家人”。工作中,她任劳任怨,从无怨言。对待同事情同手足,谁家有困难都主动帮助,事事想到前头,做到前头,是同事们的坚实后盾。对待社区居民更多的是一份责任、一份热心和爱心,对社区的每个困难家庭的情况熟记于心,如癌症患者范井荣,单亲家庭吕玉梅等等无一不亲自到居民家中,耐心细致的与他们拉家常,了解实际情况,设身处地的为他们解决困难。为了丰富社区妇女以及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在辖区广场组建了各种健身舞队、秧歌队、花样跳绳队等,让社区妇女及老年任老有所乐、积极投身锻炼中。

佟鑫海多次到老人家中调解,最终保护了老人的财产利益,其女婿也没有因此事记恨岳母,在其岳母住院期间,一直守在医院照顾老人。一家人的矛盾得以圆满解决。社区工作就是婆婆妈妈,哪家物业费不交,下水不通,哪家闹矛盾,都来找她,作为主任要去跟各个部门去沟通、去协调。在任主任的六年里,她多次被评为“三八红旗手”称号。作为一名基层的社会工作者,她把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放在工作的首位。每当看到居民满面愁容来社区反映情况,她都会耐心的倾听,并竭尽所能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金惠园小区居民在雨季期间,多个楼栋的楼顶渗雨漏雨严重。居民到社区请求帮助,她多次到现场查看,同居民了解实际情况。后又与住建局多次协商,实地查看,商定了启动维修基金及后续的施工计划。现金惠园小区的各楼栋的楼顶已全部修缮完,也予以实地验收,居民们笑着说他们再也不怕下雨天啦!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佟鑫海打出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我们的责任的口号。她没有惧怕疫情,反而带领大家为了抗击疫情,变得更加团结,更加紧密。为了尽快排查出外地返阜人员的信息,在她的带领下,工作人员不分昼夜、不落一户地打电话排查辖区内的湖北及其他外地返阜人员,并做了详细的登记,询问他们的身体情况,整理后并予以上报。她不单单是社区的带头人,更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她虽然是孩子的妈妈,但是从疫情防控工作开始的这天,她就没有给儿子做过一顿饭,没有休过假。因为工作劳累致使血压升高,心脏出现了一些毛病,但她只是随时准备降压药,随时准备了救心丹,难受时就含几粒救心丹,心脏难受的劲顶过去后继续投入到工作之中。

吉林首家地方AMC二审被判解散,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驳回

曾在资管行业引起较大关注的地方AMC解散第一案,历经多级法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澎湃新闻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15日披露了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吉林资产)、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运集团)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解散吉林资产后,前述两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被终驳回。

吉林资产成立于2015年,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内唯一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吉林金控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20%;宏运集团出资8亿元,占注册资本80%。2015年7月10日,经原银监会备案许可,吉林资产可以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不过,在吉林资产成立后不久,宏运集团便将9.65亿元资金外借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而对于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既未事先提交股东间、董事间沟通,亦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这也导致吉林资产无充足资金从事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主营业务,小股东吉林金控最终将吉林资产、宏运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吉林资产。

目前,除了吉林资产,吉林省还拥有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8月正式组建,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吉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吉林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吉林金控与吉林资产各执一词

这场诉讼始于2017年,吉林金控向法院诉请解散吉林资产。吉林金控当时诉称,吉林资产成立后被宏运集团公司控制,未健全治理结构、配备经营团队,未完善管理制度。公司成立后不久注册资金即被宏运集团公司关联公司借出至今,导致无资金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且法定代表人王宝军因犯罪被羁押,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未行使公司治理权能。

吉林金控还在庭审时指出,吉林资产公司治理结构虚设,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金融管理公司作为专门处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特殊目的公司,承载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支持经济发展等重要使命,但公司成立后从未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未能发挥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作用,且公司股东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利于本省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不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

不过,吉林资产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章程,人员构成合法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配备了必要的经营管理团队。公司设立后,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并努力克服存在的现实困难,取得了一定的业绩。

对于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吉林资产指出,2016年以来,股东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开展充分协商沟通,并从2017年3月起不再开展业务。吉林资产虽主业进展较慢,但各项业务风险管理严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管理团队基本稳定。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已经丧失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根基的人合性基础,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已经沦落为控股股东随意操纵公司事务排挤非控股股东权利的工具,该种状态之持续必然会使股东投资公司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股东双方之间的矛盾已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吉林金控提出解散吉林资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判决解散吉林资产。

吉林资产、宏运集团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驳回。

吉林金控多次提出增资扩股,但并无效果

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曾于近十个月的期间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但股东双方均对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不予认可,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8日,吉林资产召开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重新选举董事、监事,同意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议并否决了吉林金控提出的《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16年12月15日,吉林金控向宏运集团发出《关于受让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函》,要求受让宏运集团持有的吉林资产全部股权,后于2017年1月12日发出《关于选聘中介机构对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审计与评估工作的函》,要求对金融管理公司开展审计与评估工作。

2017年6月19日,吉林金控再次向宏运集团发出《关于配合转让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函》,要求宏运集团配合调整吉林资产的股权,宏运集团随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配合转让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函的复函》,一方面表示“鉴于政府要求及贵我双方目前实际情况,我集团同意转让资产管理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一方面主张“坚持要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在此期间,吉林省金融办也曾向宏运集团发文,称吉林资产各股东投入的注册资金由宏运集团以合作形式长期主导使用,在吉林省内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一直没有开展,虽经多次沟通仍无改善,不仅严重影响吉林省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开展,而且受到吉林省内社会各界质疑,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该办还向宏运集团明确要求,“尽快指导、督促资产管理公司规范运营,配齐经营班子,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务必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长期借出资金全部归位于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二审判决书还显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资料显示,宏运集团已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持有的吉林资产出资额8亿元的股权全部质押给阜新银行葫芦岛分行,被担保债权数额8亿元,且该股权已因其他诉讼案件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且,王宝军、陈洁持有的宏运集团出资额20亿元的股权也已于2015年11月25日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新世界支行。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一致,吉林资产陷入公司僵局。

最高法:无论从公司经营还是管理机制来看,吉林资产均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一、二审均被判处吉林资产解散后,吉林资产、宏运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各方争议的核心是金融管理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吉林资产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提起司法解散的情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从公司经营方面还是管理机制运行方面来看,一、二审判决认定吉林资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并无不当。

比如,在经营上,由于吉林资产的经营资金被宏运集团公司单方改变用途作为贷款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运行机制方面,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关于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因资金外借出现矛盾后,双方自2015年起即开始协调解决,但直至本案成讼仍未妥善解决,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基础逐步丧失。期间,双方也多次沟通股权结构调整事宜,但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散金融管理公司,于法于理均无不当,最终驳回吉林资产、宏运集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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