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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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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总裁助理任秀红:保单贷款套路深 擦亮双眼辩是非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任秀红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在保单有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保单贷款期间可以持续享受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对于短期内需要资金周转的消费者而言,保单贷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近年来,不法人员却将保单贷款“玩”出了花样,致使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常见的诈骗套路有:

一是不法人员多冒充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二是诱导欺骗客户,谎称保险公司可提供“免息”保单贷款,所得贷款可以购买更高收益理财产品;三是以回馈老客户、保单升级以及赠送礼物为由,将客户骗至其营业场所办理业务,但营业场所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场;四是利用年长客户防范意识弱、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将客户手机骗至手中代客户在保险公司APP或官微上进行线上操作。五是诱骗客户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后将保单贷款资金转走。以上骗局当被发现时大多客户本金无回,原“客服人员”也楼去人空,更有甚者还会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诈骗行为,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客户线上办理保单贷款确为本人申请,如阳光人寿已上线视频实时人脸活体检测等技术以降低风险,并在保单贷款等高风险业务办理中植入可回溯功能,确保办理全流程可回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和义务提示广大消费者牢记以下几点,保障个人金融财产安全:

第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更不要将重要证件、合同原件交给陌生人;保险合同作为重要的有价单证,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转交他人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避免被非法利用、遭受损失。

第二,警惕陌生电话的邀约或主动服务。保险公司致电客户均会使用统一的客服热线,如遇陌生来电自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前往某地址参加活动,应询问工作人员姓名工号等信息,并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正规渠道核实来电内容真假。

第三,切勿轻易将手机交与他人或在他人手机上进行人脸识别等操作。目前智能手机普及度高,保险公司在手机端向客户提供各类便捷服务,客户通过手机即可完成操作。因为年长客户对智能手机功能不熟悉,不法分子往往骗取其手机实施诈骗。因此切勿轻易将手机交与他人,如确需办理保险业务,建议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的消费者可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办理,或致电官方客服热线获取帮助。

第四,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谨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需要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若投保人到期无法归还,不但要支付罚息,甚至会因利息总和超过保单剩余现金价值而被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进而失去保险保障功能。建议消费者明确自身需求,正确认识保险产品功能和作用,根据自身需要谨慎办理保单贷款。同时请广大消费者牢记,保单贷款作为权益类、高风险等级业务,只能本人亲办,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第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被不法分子窃取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骗取资金的情况,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存在涉及保单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本文源自金融界

保险诉讼74:贷款保证保险,不想还贷款了

普通人想贷款,一般都是直接联系银行,通过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或者抵押物,就可以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

如果这个人没有抵押物,或者个人信用额度不足,就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方式,能帮助本来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借到钱,但是相对应的要多付出一定的保费。

本案中发生的事情就是这样,贷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贷款保证保险,事后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之后,向这个人追偿,于是就发生了本案……

事情经过2020年,北京的陈某经某贷款中介介绍,在北京光大银行某支行进行了贷款,同时和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一份。

三方约定,陈某需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如果陈某未按时还款,保险公司需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拥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后来了,陈某因经济原因无法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阳光保险公司在代为偿还后,将陈某起诉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支付保险费。

法院态度: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败诉,需偿还本金和利息,及保险费。

陈某不服,对偿还本金和利息没有疑问,但是对保险费提出了质疑。

陈某辩称:

自己当时是被一个贷款中介带到阳光保险公司的,并不知道要办理这个保险业务,但因为着急贷款就签署了文件,签署保险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贷款和保险捆绑搭售,相当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息,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北京金融法院认为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相关单证上进行了签字,应当视为接受所涉及的贷款保证保险,是真实意愿表示;陈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陈某与光大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除购买保险外,陈某还可以选择其他增信措施,帮助自己获得银行贷款,同时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判处,陈某需要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保险费。

“阳光保险”贷款屡遭投诉 费率被指远超宣称费率

鲁网·泰山财经3月15日讯(记者胡明政)一笔在“阳光保险”办理的16.1万元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方式分36期还款,需要支付8.26万元费用,如此计算年化费率达到17.1%。对此,有专家表示“实际贷款费率远超表面费率”。

近日,记者收到多位网友的反映称,其在“阳光保险”集团办理的贷款,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售了保险产品。网友告诉记者,不仅保费较高,贷款的利率折算下来也明显高于“阳光保险”业务人员在推销时宣称的利率。

例如,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其在“阳光保险”办理的贷款,除要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之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份保费,但在张先生的印象中,当初办理贷款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他需要购买保险。

根据张先生回忆,最初阳光保险的业务员向他介绍,在“阳光保险”通过汽车抵押的方式可以获得贷款5万元,利息在月息1分以内。在办理的过程中,他相继支付了GPS机械费,流量费以及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并没有提及任何关于保险的事宜。

令张先生费解的是,在其后的每个月还款中,张先生除了要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要额外再支付490元的保费,而至于该笔保费产生的原因,阳光保险方面始终没有告知。

记者了解到,张先手口中所称的在“阳光保险”的贷款,实际上是阳光产险的信保部负责办理的个人信贷业务。记者以办理贷款的名义,致电阳光保险集团客服咨询办理贷款的情况,并从客服人员处得知“个人信贷业务属于阳光产险的信保部”。

随后,有自称是“阳光保险“业务人员的人联系到记者,向记者介绍了“阳光保险”贷款业务的情况。

该业务人员表示,阳光保险的信保类业务针对的是短期周转困难的客户,放款期限最长36期,贷款由平台联系资金方,利息属于资金方收取,阳光保险为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所以客户要购买阳光的信用保证保险,保费为每月支付贷款额的0.8%-1%,客户随时可以还款。

和张先生的情况类似,2020年10月份,来自贵州的李先生在阳光保险办理了16.1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36期,每个月需要支付6767.3元的费用,其中包含等额本息还款5157.3元以及1610元的保费。

李先生向记者表示,贷款的利息自己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利息之外,还需要支付如此高额的保费,这和当初贷款时业务员的表述不符。再说,自己每月还4000多元的借款本金,总借款额在不断的缩减,每月所应支付的保费额也应该相应减少。

针对李先生反映的贷款费用问题,某金融行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先生总的借款金额是16.1万元,每月支付的费用总额是6767.3元,36期需要偿还的总金额为24.36万元。表面上看起来,李先生需要为该笔贷款支付8.26万元的费用,年化费用率为17.1%,但实际上其需要付出的成本远高于17.1%。

“原因是借款本金是逐月在减少的。事实上,借款者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偿还的贷款中既包含利息也包含了部分本金,随着本金的偿还,借款余额越来越小,而借款者每月的保费却仍然需要按原始借款额度的1%缴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上述金融行业内部人士称。

类似张先生和李先生反映的情况还有很多,记者登陆黑猫投诉平台看到,涉及“阳光保险”贷款的投诉不胜枚举。截止3月11日,阳光保险集团累计投诉量1829件,近30天内,投诉量68件,从投诉情况看,主要涉及“借款时捆绑保险”“违法催收”等方面投诉。

责任编辑:吴奕萱

来源::32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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