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息无抵押贷款?骗局!签“阴阳合同”“以贷还贷”
近日,广州白云警方在积极开展“扫黑除恶”“飓风2019”等专项斗争行动中,打掉一个以“小额贷款”名义诱使被害人贷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套路贷”诈骗团伙,抓获作案嫌疑人4名。
今年10月,白云警方接到群众报案,事主黄某称怀疑被人以贷款为名实施诈骗。接报后,白云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在初步调查后,警方发现,嫌疑人郭某(男,27岁)等人以“小额贷款”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事主黄某上钩。黄某遂根据指引来到白云区同泰路某公司,并提出借款10万元的需求。在借贷交易过程中,郭某等人存在多重“套路”以诈骗事主钱财的可疑行为。
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摸查后,专案组民警很快摸清这一作案团伙的成员、手法、分工及资金等情况,收网时机成熟。12月20日,白云警方多警种联合作战,分别在白云区永平、同和街等地抓获涉案嫌疑人4名,现场缴获合同、单据以及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经查实,该“套路贷”诈骗团伙在事主提出贷款申请后,以无抵押借贷等条件为诱饵,欺骗事主签下“阴阳合同”,比如事主黄某,提出贷款人民币10万元,却签下了借款数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的两份合同。合同签好后,嫌疑人将20万元资金转入黄某账户,再以手续费等理由要求黄某分2次共转出12万元到其指定账户,这样就制造出已将全部借款交付黄某的银行流水痕迹,而黄某实际到手只有8万元。今年4月,黄某表示无力偿还债务,郭某等人便提出“以贷还贷”,要求其再签订一份2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扣除偿还之前第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黄某实际到手的钱所剩无几,但黄某却又再次稀里糊涂地背上了一身的债务。这个“套路贷”诈骗团伙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让受害者不断的贷款、还款,还不上又再贷款、再还款,循环往复,使受害者背上越来越多的债务,钱却尽数落到了骗子的口袋中。
目前,该案其中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一定要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通讯员刘斯嘉陈玉敏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彭姣时
口头约定“全款换按揭”后开发商变卦?买房遇阴阳合同,差点“钱房两空”
南宁的林女士交了104万元购房,装修入住两年多后被开发商强制搬离,还遭索赔175万余元违约金。开发商说,林女士未支付完房款违约;而林女士说,双方签的是“阴阳合同”,合同上写的是全款买房,实际双方口头约定“等贷款条件成熟再换签为按揭购房合同”……到底谁在说谎?南宁市两级法院调取了人证物证,做出了判决。
花104万买房落个“钱房两空”
还遭开发商索赔175万元
2017年8月,林女士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全款分期(分10期)的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91万余元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先后支付了104万余元房款。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8月,林女士应全部付清余款。
因为是现房,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林女士一家便收房,并装修入住。
可到了2019年下半年,双方却产生纠纷,在协商未果后,开发商将林女士一家的物品搬离该房屋,转移至仓库保管,并将林女士一家驱逐离开。
花巨资买房落个“钱房两空”,2019年底,林女士将开发商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保留主张装修费用及家具家电损失的权利。
随后开发商反诉,要求林女士赔偿175万余元的违约金。
购房人称签了“阴阳合同”
开发商称购房人违约
林女士说,当初买房时,她因故暂时不能办理购房商业贷款。在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双方口头约定,先签订全款分期的购房合同,等办理商贷条件成熟再换签为按揭购房合同。
可开发商事后否认存在“换签合同”的口头约定,坚持要求她按照全款分期购房合同,分十期付清全款391万余元,她无法付清全款,这才导致一家人被赶走。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林女士拿出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称存在“合同换签”的口头约定。
对此,开发商称,销售人员无权独自决定购房付款方式变更这种重大的合同变更内容,并且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也说过还要请示领导。
开发商认为,林女士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
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收回,但林女士未按该公司通知及时退还房屋,应支付逾期退还房屋的违约金,以及该公司对房屋清场、拆除装修、恢复原状、仓储保管物品等各项费用共计175万余元。
存在“合同换签”约定
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
口说无凭,林女士的说法能否站住脚?对此,林女士请来同一小区同时期购房的邻居业主刘某作为证人。
刘某称,其购房时也是先签订全款分期购房合同,在付款达到一定的首付比例之后再换签为按揭贷款购房合同。对此,开发商予以否认,目前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确实是一份按揭贷款购房合同。
综合证据后,法官发现,邻居刘某所提供的购房过程的各项发票及小票中,有一张票据载明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而刘某与开发商现在履行的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5月。可见,在按揭贷款购房合同之前,双方确实存在一份在先的合同,而刘某实际付款行为最早确实发生在2017年。
由此,一审法院认定,同一小区确实存在其他业主已经成功办理了“从全款分期到按揭购房”的合同换签手续,林女士与开发商确实存在“合同换签”的约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林女士违约所致,开发商应返还林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104万余元,驳回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近日,林女士收到了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7月14日,林女士一家给主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林女士一家收到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后,向主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主办该案的陈龙江法官告诉记者,无论是购买刚需住房,还是购买改善型住房,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条件、贷款条件暂时未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时,不要突破各项政策规定,也不要轻信突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种“承诺”。
由于阴阳合同的各种情形中,既有违反效力性禁止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也有“何者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较高的举证难度,故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应当避免此种做法。如果万一遇到类似情形,建议对整个交易过程做好证据保留,确实保存不了原件的,至少保留副本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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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福州分行金融知识课堂:擦亮双眼,远离“套路贷”
自9月1日起,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活动期间,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您讲解金融知识、传授防范金融诈骗技巧!
本期,金融知识课堂将通过以案说险方式讲授远离“套路贷”知识。
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合同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大二学生,为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追求高档物质享受,购买奢侈品、化妆品等,开始接触花呗、借呗等网络借款平台。入不敷出的她越陷越深,一直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直到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没办法“填坑”时,在网友的介绍下,开始在各种非正规的网络平台上借款。
2017年的一天,小张在某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1万元,周利率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欠款总额达到25万,小张更是无力偿还,只能通过再次借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来还款,此时对方已不轻易再借款。很快新的还款日期到了,张某仍无法还款,对方并开始了暴力催收,不停地打电话给小张的朋友、老师、家人,散布对小张的不利言论,并严重威胁到小张的正常生活,害得小张在家人及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且债务数额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案例分析
套路贷抓住了部分消费者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其落入陷阱。同时,部分消费者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认真审查,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
风险提示
为了避免生命财产损失,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消费者务必做到“五个注意”。
一是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在选择贷款平台上一定要慎重,能够从正规银行获取贷款的不要选择不知名的公司,一定要选择的也一定要仔细查看对方的资质和信誉,不要因为紧迫心情,盲目寻找不正规公司借款。
二是注意看清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时一定要仔细验看合同条款不可少。套路贷的合同通常存在霸王条款或欺诈性表述,发现问题要及时脱身。
三是注意不合理的要求。在一些套路贷中,贷款资金还没有发放,犯罪分子就以“刷存款流量”等名义向消费者收取各类费用,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正常贷款程序的。
四是注意防范阴阳合同。贷款是以本金计算利息的,遇到贷款一万到手八千,并且对方堂而皇之地声称扣取利息的情况,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五是注意保留过程证据。无论对方是否属于套路贷,在贷款的各个流程中都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注意收集贷款合同、费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或者复制等措施,确保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必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