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贷”并非新说法,互联网贷款监管正处深水区
最近,针对互联网贷款问题,银保监会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的一则回复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最关键的说法是:“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
事实上,类似说法早在2017年就有文件提及,之后未有明确放开信号。随着规范网络贷款的文件增多,门槛和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只有零星几家情况“特殊”的网络小贷公司获批,存量机构则在增资潮、注销潮中竞争和生存。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此次银保监会的说法只是再一次强调强监管的态势,并非新的监管信号。目前,多个涉及小贷公司的规范文件正在征求意见当中。他认为,加强网络小贷业务监管,可以减少相关的监管套利行为,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网络小贷业务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未来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和正向作用值得期待。
监管最新回复如何理解
10月9日,银保监会针对留言板上一则5月13日的网友留言作出回复,留言的主题是“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大意是网络上部分无抵押和无担保贷款会主张非理性借贷行为,希望监管严格平台准入制度并规范网络借贷行为。
对此银保监会提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等文件,以及监管对于银行及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求。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则组织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规范,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针对校园贷等领域的乱象,银保监会也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作出严格规定。
(图片来源:人民网)
可以看出,银保监会针对留言中提到的网络借贷乱象问题作出了多维度回应,不过其中关于“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的说法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监管首次提及叫停新设网络小贷公司。早在2017年12月,规范整顿“现金贷”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当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同时暂停发放小贷公司牌照。
此后未见相关文件公开放开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过银保监会在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提到,在完善准入管理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现有规定,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同年11月,央行、银保监会印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没有明确提及新设立网络小贷公司的要求。
随后在2020年~2021年间,有山东国晟小贷(2020年12月)、抚州新浪网络小贷(2020年10月)、深圳小赢小贷(2021年5月)等小贷公司零星成立。
董希淼认为,从目前监管导向来看,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新设网络小贷公司不太可能会放开,尤其在2017年之后基本暂停新批设。上述几家2020年下半年成立的小贷公司各有其特殊性。
以山东国晟小贷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并于2021年1月获得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到的依据是《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即国晟小贷系作为符合条件的P2P网贷机构转型而来。
“银保监会无非是在回应网友提问的时候再次强调了一下,并不是新的政策信号,但这也表明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对小贷公司从事网络小贷业务仍然维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董希淼分析称。
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者则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银保监会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银保监会依法批准。不过,从国晟小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全国区域)的获批依据来看,青岛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并未明确提及银保监会方面意见。
小贷公司离规范经营还差几步?
从2005年试点起步,到2008年指导意见明确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十余年来一直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是普惠金融背景下服务小微和“三农”的重要补充,直到2017年,因互联网贷款风险蔓延,监管逐渐收紧。
因为定位、准入门槛等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经历了一个发展、扩张较快的阶段,但随着银行端和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下沉、互联网小贷模式的发展,小贷公司一方面面临经营困境,另一方面则迎来严峻的监管挑战,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小贷公司试点资格的频率大幅提升。
尤其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继2019年银保监会表示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分级管理后,2020年11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标志性意义,网贷业务逐渐进入整改期,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几个关键条款的要求下,网贷公司注销潮、增资潮成为一种趋势。
首先是注册资本要求。按照新规,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前提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则必须不低于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而在对外融资方面,文件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为了给进一步“开疆拓土”提供基础,各网络小贷公司纷纷增资。截至目前,已经增资至50亿元以上的小贷机构主要来自蚂蚁、腾讯、美团、京东、度小满、苏宁、360数科、字节跳动等头部互联网公司,其中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早在2019年就已达到120亿元。
其次是股权管理。文件明确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也在加速整合旗下小贷公司。以京东科技为例,今年6月,其旗下京汇小贷申请取消试点资格获得北京金融监管局同意。对此,京东科技方面对第一财经表示,此次取消试点申请主要是配合监管部门的指导,整合同类型地方金融牌照,小贷公司牌照主体最终将仅保留一家。此外,度小满、携程等也有类似动作。
“近年来,我国部分小贷公司借助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另一方面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急剧放大杠杆倍数。”董希淼指出,部分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大肆进入信贷领域,集聚了金融风险,不规范的经营方式也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现金贷”“校园贷”已经暴露了诸多问题。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小额贷款的主要功能定位是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董希淼认为,要发挥小贷公司的积极作用,还需要更多政策落地进行规范。
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小贷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去年年底央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7+4”类地方金融组织/机构的定义,同时强化了央地合作监管概念。董希淼认为,这对小贷公司等依法合规展业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上述几部文件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落地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其间不排除小贷公司数量进一步减少。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150家,较一季度末的6232家进一步减少。
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
银保监会网站7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2021年末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在合作业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强化贷款资金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银行账户。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可由其中一个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同时,考虑到受托支付主要面向广大商户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商户经营活动,对贷款发放渠道不作限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账户体系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发放贷款,但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述负责人介绍,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
该负责人称,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通知》要求。
编辑:叶松
行业资讯 | 风控管理仍待加强,银保监会再次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7月15日,银保监会公开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显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近一年,至2023年6月30日。
该《通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对银行贷款业务又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呢?下面财优化为您解读。
互联网贷款风险暴露
与传统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部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在平台导流下,贷款规模迅速增长,但是同时风控严重依赖平台,导致部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资产质量严重下行,风险最终暴露出来。数据显示,2021年某银行的逾期贷款占比一度升至4.56%,占总贷款的比例超过1%。
因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限制与违规机构合作
为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7月15日发布的《通知》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2、做好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的所有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3、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
5、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财优化认为,《通知》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业务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