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融资风控管理,全案238页)
第一部分项目资金使用与风控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资金管理水平和效果的提升,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规范手册》、《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融资合同的融资金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北京分公司。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采用用友U8会计软件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表决的关联交易。
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10、变更融资资金用途。
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1、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8、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按需设置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参与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8、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公司运营高管团队副总(含)以上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中心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财务经理、主管级管理人员应持持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审计稽核部内审人员应持持证(审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法从事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和结算工资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其中:自建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费投资2000万元,扩充生产线投资1000万元,日常生产经营资金2000万元。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审计稽核部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全面预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抓好项目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财务中心年度预算编制批准后,应分解年度预算,并按《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每季度向投资方报告《年季度现金流量报告表》。
第四章现金流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现金支出流量计划编报依据:
(一)自建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现金支出流量,依据合同进度款填报,并在相应的备注表栏内填注合同编号;
(二)扩充生产线用款,依据生产线建设进度,并在相应的备注栏内填注合同编号。
(三)日常生产经营
1、原料采购款支出计划,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编报;下月拟采购并支付的款项,应附生产计划,必要时附经理办公会纪要。
2、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计划,由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报送。
3、非人力资源成本支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提交相应的编报依据。
第二十二条每月24日前,各部门编报本部门的下月现金流量计划表,报送财务中心财务部汇总审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于每月5日前完成《现金流量报告表》的编审,经财务中心总监复核、审计稽核部审查,报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未列入现金流量报告的事项,不得动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财务内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所有专用账户网上银行的制单K宝按公司内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统一由财务中心资金部保管,由资金部经理复核,并打印单据作账。
第二十六条公司日常审批采用信息化手段,采用OA系统审批管理模式。
相应的OA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财务中心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审计稽核部应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每月终了10日内完成《年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表》,并按规定逐级签字核实。
银行对账单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中心指定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三十条财务中心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中心负责管理,办公、交通运输等固定资产由行政中心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生产中心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中心核算。
审计稽核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在年度预算内的重大资产可以由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出售、处置任何重大资产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投资方报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证)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资金收支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管理,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务、销售、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借垫款审批程序
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出差报告审批表、周转金审批表等)按部门经理(总监)→使用部门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程序逐级报批后,凭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同时报董事会备案,固定资产出售和报废处置报董事会审批出售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清理。
第七章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资金采用专用账户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归口管控。
第四十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报批方式:
1、工程、材料、设备款支出时,承办部门经办人将材料、设备、工程款开支物资部门通过OA系统填写《支出证明单》;
2、日常经营费用开支,由各部门通过OA办公软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付款。
3、工资及统筹金纳入资金计划,经办公室人事专员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4、公司融资本金及利息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并按照融资合同按期足额将款项划入相应账户。
第四十五条基本审批流程:
经办人→部门主管→财务审核→财务经理→部门分管领导→副总(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财务付款→抄送相关领导、审计稽核部
第四十六条审批权限:
1、项目经费支出超过100万元(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2、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含)不足100万元(不含)的,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七条办理结果抄送要求:
项目款项财务付款后,应向流程中所有经办人、审查、审核、审批领导,同时抄送审计稽核部,以便与月度现金流量计划核查。
第八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八条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优先支付融资利息与本金。
3、弥补公司税后抵扣的年度亏损(注:与税前抵扣亏损年度在于年限要求不一样)。
4、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5、提取公益金。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6、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利润分配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中心根据方案进行分配。
未偿还项目还本付息前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规定将利润分配方案报投资方备案。原则上,投资款未能还本付息前,不得向股东方支付利润分红。
第九章财务报告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五十二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企业章程和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季度财务报告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投资方报告。
第十章报告事项与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十六条定期向投资方报告事项:
1、季(年)度财务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附件: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
2、××年×月现金流量报告表(《年月份现金流量计划表》、《年月份现金收入流量计划表》、《年月份现金支出流量计划表》、《年月份现金流量执行进度报告表》及附件)。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还本付息前,设立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并在财务中心设立办公室。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组员:分管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监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公室
主任:财务中心总监
副主任:审计稽核部总监
成员:财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会计主管、资金主管、审计主管。
第五十八条双方设立报告事项通信管道,设立专职人员;人员调整变更、通信沟通调整时,应提前10天函告。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在还本付息期间,投资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公司违反协议规定,经审计确认后,投资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处置权益。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依据双方协议和公司现行的财务及内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总经办公会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项目融资到账(专用账户)之日开始执行,还本付款完成后失效。
附件:
1、龙星科技组织架构图
2、龙星科技组织架构与人员编制设置
3、现金管理业务流程
4、银行存款管理业务流程
5、请购与审批控制流程
6、采购与验收控制流程
7、销售业务流程
8、发货业务流程
9、项目决策控制流程
10、工程概预算控制流程
11、取得与验收控制流程
12、使用与维护控制流程
13、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流程
14、无形资产使用控制流程
15、筹资决策控制流程
16、筹资执行控制流程
17、预算编制控制流程
18、预算执行控制流程
19、成本费用预算流程
20、成本费用执行流程
21、担保评估审批流程
22、担保执行控制流程
23、合同协议编制审核流程
24、合同协议订立控制流程
25、工程承包方选择流程
26、工程外包协议管理流程
27、财务报告编制准备流程
28、财务报告编制实施流程
29、人力资源招聘流程
30、人力资源考核流程
31、信息系统开发维护流程
32、系统访问安全管理流程
33、并购交易授权审批流程
34、审慎性调查控制流程
35、关联方界定流程
36、关联交易询价流程
37、内部审计控制流程
38、舞弊预防检查汇报流程
附件1、组织架构图附件2、组织架构与岗位分工
附件3、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
序号
责任
部门/人
配合/支持
部门
不相容
职责
监督检查
方法
相关
制度
10.整理单据、
凭证归档
9.按要求
合理使用现金
7.核实
用款申请
6.提交
用款申请
5.提出用款申请
4.传达
《现金需求计划》
3.汇总
《现金需求计划》
2.拟订
《现金需求计划》
8.出纳付款
1.制定
《现金管理制度》
1
财务中心
审核
审批
检查《现金管理规定》是否全面、准确、合理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
各部门
财务中心
检查《现金需求计划》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
财务中心
各部门
检查《现金需求计划》汇总是否合理、及时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4
财务中心
检查《现金需求计划》的下达是否及时、准确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
各部门
审核
审批
检查用款申请的填写是否项目齐全、无遗漏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6
各部门
财务中心
审核
检查用款申请的提交是否及时,是否已经过必要的部门内部审核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7
财务中心
检查用款申请是否得到及时、准确的核实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8
财务中心
审核
检查付款方式是否合规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9
各部门
检查是否按要求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0
财务中心
检查是否及时、完整地进行归档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4、银行存款管理业务流程银行存款管理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
序号
责任
部门/人
配合/支持
部门
不相容
职责
监督检查
方法
相关
制度
1
财务中心
审批
检查是否需要开设新账户
《银行存款
制度》
2
财务中心
检查开设的银行账号是否合法;检查开设手续是否完整
《银行存款
制度》
3
财务中心
财务总监
审批
检查商讨的人员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银行存款
制度》
4
财务中心
检查《结算协议》的签订代表是否得到合理授权
《银行存款
制度》
5
各部门
审核
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
《银行存款
制度》、《票据管理规范》
6
财务中心
检查结算业务的办理是否合法、合规
《银行存款
制度》
7
财务中心
审核
检查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是否完整、合法
《票据管理
规范》
8
财务中心
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
《银行存款
制度》
9
财务中心
审核
定期核对账单
《银行存款
制度》
10
财务中心
盘点
清查
检查《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准确、及时
《银行存款
制度》
11
财务中心
审计
检查账目是否明确、完整
《银行存款
制度》
附件5、请购与审批控制流程请购与审批控制流程
业务流程
序号
责任
部门/人
配合/支持
部门
不相容
职责
监督检查
方法
相关
制度
1
需求
部门
物资部
审核
审批
检查需求单等是否填写规范、资料是否完备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2
物资部
审核
审批
检查采购需求汇总表单是否填写正确、规范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3
物资部
仓储部
监督需求分析、库存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4
物资部
审核
审批
检查申请单是否填写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5
财务中心、主管
副总、
总经理
采购
申请
检查是否按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审批,有无越权现象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6
物资部
审核
审批
检查采购方案是否科学,是否经过审批程序
《采购授权与审批规定》
7
物资部
仓储部、
质检部
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国家与企业相关规定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附件6、采购与验收控制流程采购与验收控制流程
业务流程
序号
责任
部门/人
配合/支持
部门
不相容
职责
监督检查
方法
相关
制度
1
物资部
相关部门
审核
检查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计划与方案进行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2
物资部
技术部、
生产部、
质检部
审核
审批
检查是否按规定筛选供应商、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3
物资部
总经理
法务部、
行政部
审核
审批
检查采购合同是否符合国家与企业规定,是否经审批程序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民法典》合同篇
4
仓储部
物资部
检查是否执行到货核对、物资与采购单是否相符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5
质检部
物资部、
仓储部
采购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6
质检部
物资部、
仓储部
审核
审批
检查质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7
物资部
仓储部、
供应商
审批
检查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企业利益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8
仓储部
物资部
检查入库台账编制是否规范,账实是否相符
《采购与验收控制细则》
附件7、销售业务流程销售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
序
号
责任
部门/人
配合/支持
部门
不相容
职责
监督检查
方法
相关
制度
1
销售部
生产部
审批
检查年、月度销售计划是否按规定进行权限审批
《客户管理
细则》
2
销售部
市场部
检查客户资料是否完整,客户信用调查是否准确
《客户管理
细则》
3
销售部
市场部
检查客户需求分析是否准确、科学
《客户管理
细则》
4
销售部
检查是否按规范进行客户谈判
《客户管理
细则》
5
销售部
法务部
审核
审批
检查合同签订人是否经授权,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客户管理细则》、《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6
销售部
财务中心
检查是否根据信用政策和销售订单收取货款
《应收账款管理规定》、《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7
销售部
财务中心、
仓储部
检查报表数据与实际发货量、销售发票是否一致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因此,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办法》,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任何资金信托,都要依法识别、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打破刚性兑付。二是聚焦资管新规。以加强产品监管为抓手,明确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要求和监管安排,促进资金信托监管到位。三是严守风险底线。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资金信托风险管理,限制杠杆比例和嵌套层级,实现风险匹配、期限匹配,防范风险向信托公司不当转移或向金融市场外溢。四是促进公平竞争。精简制度体系,统一监管规则,促进资金信托制度匹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5章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资金信托业务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和经营规则。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明确信托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资金信托相关监管安排。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用语的含义。
四、《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如何定义?
《办法》将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五、《办法》如何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
六、《办法》如何加强资金信托期限管理?
一是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二是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三是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且所投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到期日。
七、《办法》如何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
一是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二是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三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
八、《办法》在强化穿透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资质。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当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二是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对于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底层资产。三是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投资者人数。
九、《办法》关于资金信托事前报告有何安排?
《办法》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区别对待,将涉及不同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区别对待,不再要求所有信托产品逐笔事前报告。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是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第三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信托公司作为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依法办理资金信托的销售、登记、报告事宜,制作并与投资者签订信托文件。
(三)为每只资金信托单独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对所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投资。
(四)按照资金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
(五)进行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并编制资金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资金信托净值,确定资金信托参与、退出价格。
(七)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或者信托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九)以受托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对资金信托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和开放式资金信托。
(三)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权益类资金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金信托和混合类资金信托。各类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销售管理规范,选择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以代理销售合同形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
第八条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
第九条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对资金信托划分风险等级,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个人投资者,再次投资资金信托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信托公司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有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提示投资者识别、管理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使用信托公司制作的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保存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记录,对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将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纳入内部考核体系。
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和复制所有的信托文件,确认投资者在认购资金信托前已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以下内容:
(一)资金信托具有投资风险,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资金信托,不得以借贷资金、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金信托。
(三)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投资者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隐瞒信托目的的情形。
(四)投资者应当真实、完整享有信托受益权,不存在为他人代持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五)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依法以固有财产赔偿。
(六)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历史业绩不代表资金信托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七)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知悉资金信托的风险收益特征和风险等级,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托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进行托管。单一资金信托可以按照投资者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单一资金信托约定不聘请托管人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资金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资金实际投向突破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信托公司应当事前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或者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二)资金信托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受本款规定比例限制。
(四)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信托不受本款及前款规定比例限制。非因信托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款及前款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五)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底层资产。资金信托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全面准确识别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
(二)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三)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四)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四条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与资金信托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信托公司选择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担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投资合作机构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担任私人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投资合作机构的,应当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资金信托的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经信托文件约定或者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二)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二百。
信托公司计算资金信托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资金信托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以外的其他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融入或者变相融入资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结构化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三比一。
(二)权益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一。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二比一。
结构化资金信托的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结构化资金信托不得再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期限错配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二)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三)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金信托,并明确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频率,确认和计量资金信托的净值。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信托净值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确保估值人员具备净值计量的能力、资源和独立性,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资金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渠道、频率以及各方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法查阅和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资金信托文件中应当约定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应当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合规性确认,向受让人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由受让人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转让后,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当与资金信托风险等级相匹配。
信托公司应当于资金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投资者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分配。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资金信托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资金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资金信托业务及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具备所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配备与资金信托业务性质和风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每只资金信托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信托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准入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人员与授权管理、销售管理、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托管、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各类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信托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至少每年对资金信托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一次外部审计,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频率对资金信托进行外部审计。信托公司应当将资金信托业务外部审计报告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相分离,与其他信托业务相分离,资金信托之间相分离,资金信托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实收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超标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市场化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大化,不得在资金信托之间、资金信托投资者之间或者资金信托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对每只资金信托的信用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金信托财产的资产质量管理,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资产账面价值,并至少按季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信托公司应当有效识别、监测和控制每只资金信托的流动性风险,将资金信托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覆盖资金信托设立、登记、销售、投资和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质量情况,客观判断风险损失向表内传导的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托公司资本管理的监管规定计量风险资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信托登记和报告义务:
(一)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二)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事前报告。
(三)信托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当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固有资金或信托资金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当季相关交易情况、交易清单以及除财产托管、账户开立、资金监管以外的其他当季关联交易逐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信托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可能对信托公司或者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与信托公司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见会谈,要求相关人员就信托公司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信托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资金信托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托管人、融资人、投资合作机构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信托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单一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的资金信托。
封闭式资金信托,是指有确定终止日,且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开放式资金信托,是指自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资金信托信托单位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资金信托。
结构化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本金和信托利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金信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信托利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受益权份额安排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资金信托。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称为劣后受益人。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是指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资金信托。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定义的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王震)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协同配合、公开透明、强化运用原则,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