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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担保合同

本文目录

骗取银行贷款也属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是利用合同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骗得真实担保的途径是否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欺诈”手段来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3日,王某向于某借款500万元,注册成立顺飞快递公司,2019年10月20日,王某将公司注册资金转出偿还借款。同年11月,王某继续向于某借款95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增资成功后,王某将该款转出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成立顺飞快递公司之前就拖欠他人巨额借款,在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力进行投资建厂等活动,王某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

王某向天泽担保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顺飞快递公司利润表等文件,并向天泽担保公司出质价值严重不实的公司股权,累计高达350万元,又虚构个人良好信用的证明,骗取天泽担保公司的信任。2019年12月24日,天泽担保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顺飞快递公司贷款95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王某又虚构顺飞快递公司向某机器厂购进设备的事实,骗取银行信任,获得贷款250万元。在收到银行贷款后,王某改变款项具体用途,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王某向他人的欠款,个人消费及为公司人员征某某购买车辆等。因后期王某无力偿还银行借款,遂案发。

辩护人观点: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签署合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欺骗行为是为取得真实担保而向银行贷款,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财产没有遭受损失,故骗取担保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王某骗取担保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观点:王某在签订、履行与天泽担保公司担保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销售合同、公司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信用证等材料,向担保公司出质价值严重不实的股权,隐瞒公司的真实资产及其个人拖欠他人巨额借款的真相,骗取担保公司的信任,使担保公司产生认识错误,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后不履行主债务且潜逃外地,致使担保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信贷合同因借款人存在骗取贷款行为而无效吗?

实践中,很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因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贷款条件,这些客户无法获得贷款时,采取编造财务报表、虚构交易合同、伪造产权证书等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部分银行因内部审核不严、管理松散等原因,未能审查出虚假信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因这种贷款本质上不符合贷款条件,故存在高度风险,借款人往往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担保人应否免责?

一、骗取银行贷款民事上属于合同欺诈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于欺诈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内容不真实,仍故意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条件,仍采取如编造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产信息、隐瞒婚姻状况、虚构交易合同、改变借款用途、伪造他项权证、私刻公司印章等欺诈手段,制造贷款合规的假象,欺骗信贷人员,骗取银行贷款。借款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第54条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现借款人有上述欺诈行为的,有权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债权人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欺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依照《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以及第15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属于合同欺诈,不属于合同无效,切莫混淆两者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欺诈与合同无效的异同

合同欺诈与合同无效法律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1.相同点:法律后果相同。《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金融借款合同无论合同无效,还是因欺诈被撤销,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即借款人返还银行借款。关于利息、罚息能否全部支持,以及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根据银行及担保人自身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认定,实践中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不同点:从内容、效力、主张上均不相同。①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②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③从当事人主张看,可撤销合同只能是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依法确认合同是否被撤销;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三、债权人有权选择撤销或继续履行合同

通过上文分析合同撤销权的特征,借款人欺诈银行骗取贷款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撤销合同,而非认定合同无效。而撤销权是根据债权人是否申请决定的,所以,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也有权选择不申请撤销合同,而是要求债务人、担保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银行如何抉择?哪一种选择对银行更有利?

笔者认为,银行应当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到期,银行根据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已构成违约),有权请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此做法要比撤销合同有利。因为,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关于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对于是否能够支付利息、罚息以及担保人是否担责是存在很大争议的。银行对于合同被撤销无过错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反之,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担保人对于主合同被撤销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有些法院认为,银行对于债务人提供虚假材料未尽到审查职责,具有一定过错。此情况下选择撤销合同,银行就要面对不利后果了。因此,在合同欺诈的背景下,银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比撤销合同更为有利。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借款合同》无效,该合同中有关借款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随之无效。

案例检索: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J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70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借款合同》无效,该合同中有关借款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随之无效,因兴业银行南昌分行在本案中存在信贷审核不严的过错,原审判决对于案涉借款利息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亦无不当。其次,关于本案《质押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本案《借款合同》无效,依法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及《个人担保声明书》亦应无效。在此情形下,X银行南昌分行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主张其对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以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在民事上构成合同欺诈,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在刑事上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欺诈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进行判断。若构成刑事犯罪,债权人不但可以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一并主张民事责任。

(一)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两罪相同之处

1、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2、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3、客观要件相同。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三)两罪不同之处

1、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2、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此外,两罪的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罪为两档,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为三档,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

(四)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借款人即便欺诈行为构成上述刑事犯罪,但并不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债权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主张赔偿责任,或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责任,请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不能以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合同效力规定予以认定。

案例检索:

安徽省S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凌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9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宗XX向贷款人借款虽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认定。宗XX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要事实是以伪造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并办理暂住证等手段取得贷款。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并未申请撤销该合同,故《借款合同》仍有效。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借款人虽然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诈骗罪,但借款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诈骗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对其与出借人、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则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

案例索引:

汪某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本案中,杜某峰骗取汪某华款项的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诈骗罪,但杜某峰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诈骗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对其与出借人、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则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因此,汪某华与杜某峰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制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只要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就以其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显然与前述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符。

五、实务提示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内部审核不严导致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事后借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又抗辩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但提示债权人应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提示一: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贷款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法律上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撤销属于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注意此时应属于合同可撤销情形。

提示二:银行应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非主张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权在于债权人,即债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法院无权依职权干涉。债权人放弃撤销合同权利的同时应主动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已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权人应请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三: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主张。债权人避免陷入对方当事人挖的两道坑:一是“先刑后民”,即只要构成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便不应受理;二是责任免除,只要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担保人便免责。正确的应对思路是: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应根据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使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应根据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是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的主体不用代偿欠款但要判刑

齐精智律师

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将贷款受托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合同方,该合同方帮助贷款企业虚构购销合同用于套取银行贷款,而非用于实际经营导致银行风险剧增。齐精智律师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签假合同帮朋友公司贷款过账三年后成被告要还900万?2018年4月,浙江某乐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2015年,该公司准备向被告某铝业公司采购铝棒、框架等配件,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货款分别为520余万元和7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向铝业公司支付了货款900万元,但铝业公司至今仍未发货,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900万元。起诉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谁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却提交了数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证据材料。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为帮助原告从银行贷款。而所谓的900万元“预付款”,实际上是因为银行根据贷款用途需要将贷款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原、被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后,才能将银行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用于贷款过账。被告表示,这笔款子到账后,当天就汇给了原告的一家关联公司,被告从中并没有获利。

与此同时,被告在答辩中也提出,当时,铝锭的价格为12元,加工成铝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价格仍定为12元,明显违反市场规律。而且,两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为2015年的4月20日,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对方公司不可能在三年后再起诉。

2018年9月,法院综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两份购销合同无效。被告虽曾到账900万元,当日便立即汇至原告关联公司账户,并无从中取得财产,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浙江某乐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二、帮助他人伪造合同骗贷款!这也是犯罪!任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某化肥经销处的购销合同及相关手续并以李某某在承包的580亩鱼池做抵押向大庆市某银行支行办理抵押贷款120万元收到钱后的任某某等人将资金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肇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帮助他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并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应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综上,虚构合同帮助他人骗取贷款时,帮助人不用代偿贷款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但可能要承担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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