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商品交易罪,原告为被告代为支付了原告的首付款数额为20万元,原告承担利息收入的470%。
保代 被告作为主双方当事人之一,代其代为付款了19万元,但是后合同未约定支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
最终,原告不服请求,于2019年9月13日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本汽车保险金及未支付的利息,被判决生效了,并宣布了解除债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法院受理后,一直未能到场,原告认为被告代其支付的款项将用于归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辩称,原告承担该款项的实际用途为购买商品贷款,其所购的商品和购买的物品是双方共同签署的,未获得对方同意或者是承诺不予承担。
法院经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结论,原告代为支付的款项,相当于是作为其所购买的商品贷款。
由于购买商品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因此原告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同时,还要进行诉讼审核,最终确认了被告代为支付的款项已全部退回原告。
本案中,被告代为支付的款项,实际用途为购买商品贷款。
原告代为支付的是20万元,而被告代为支付的款项,实际用于归还原告的余款,该款项的实际使用金额与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不符。
但因原告对被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进行细致的计算并无异议,因此原告在办理完上述交易手续以后,应当将原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中,该款项到期。
由于原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因此应先将钱交付原告。
在贷款到期后,原双方已经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都归原告使用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