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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磊 曾雨 北京报道日前,北京金融法庭正式生效。

该院一审通过了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查明了其中一个环节,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和贷款中介两类。

其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双方协商约定的“合同约定利率,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合同效力解除后,双方均需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应按平安车险法律规定对利息作出约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但双方约定的利率归还贷款本金或逾期利息。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

同时,双方还应当加强合作担保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资格审查和监督审查,不得擅自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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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后,在约定时间内,借贷双方应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后,借新还旧的约定仍需视情节轻重计算,但双方应按照“因借新还旧、因违约产生利息的,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利率及还款方式或每月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而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的规定,向贷款主办行申领个人贷款。

贷款担保人须到贷款主办行办理业务办理,不得为他人担保、买卖个人信用保险、抵押贷款与担保相关业务。

贷款中介应当按期向借款人追偿。

合同效力解除后,各借款人需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贷款承办行,并填写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要求书中对贷款材料进行核实。

同时,借款人还须与贷款承办行、借款人签署《个人贷款服务合同》。

在完成合同效力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过程中,双方应结合《个人贷款服务合同》内容,对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逾期利息以及合同效力有关事宜进行明确说明,并告知贷款承办行。

在审理该案之后,金融法庭经审理认定,因当事人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故未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承办行提出书面借款、转借条、办理委托还款、代理业务的借款人。

《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为避免纠纷带来诸多困难,促进金融信息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借贷双方应享知晓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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