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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公证,民间借款公证需要违约协议吗

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有汇款给被告的银行转账凭证,一债权人信心满满本以为可以打赢这场民间借贷官司,却因当庭提供了一份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告知本案法院要驳回起诉。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邹某懵了,在法院释明后不得不撤回了起诉。

2014年8月26日,被告曹某向原告邹某借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的账户汇入15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写明收条原告邹某15万元。当日,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房屋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为保险起见,原告邹某还要求与被告曹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办理了公证,被告曹某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当日公证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到期后,被告曹某并未履行还款协议。因有房产抵押,原告邹某并不担心自己的债权会落空。然而,过了三年多,被告曹某仍未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并多人向被告曹某索债。原告邹某这才重视起来,遂持借条、转账凭证立即到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通州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曹某仍未到庭。庭审中,原告还提供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中被告曹某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据此赋予还款计划强制执行效力。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债权已经公证,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原告邹某应当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告邹某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法律,原告邹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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