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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2上海物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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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上海物贸(600822)龙虎榜数据

沪深交易所2022年10月27日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显示,上海物贸(600822)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五只证券登上龙虎榜。此次是近5个交易日内第1次上榜。

截至2022年10月27日收盘,上海物贸(600822)报收于8.43元,上涨10.05%,涨停,换手率3.01%,成交量11.92万手,成交额9757.71万元。

上海物贸(600822)的关注点:

1、实控人为上海国资委旗下的百联集团,主营金属材料、汽车等业务,转让下属有色分公司,百联集团公开转让29%的股份

2、上海百联集团旗下;公司主要在上海地区从事汽车贸易(包括新车、二手车交易、维修等)、化工等生产资料的批发与零售业务、有色金属交易及仓储物流业务

3、汽车业务以品牌4S店、旧车交易、维修服务为主要业态;公司所属品牌4S店连续获得“上海大众六星级经销商”、“上海大众汽车斯柯达营销服务网络钻石级经销商”、等荣誉称号;公司所属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量在上海排位保持第一;18年,汽车服务业务37.31亿,占比60.32%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近3个月融资净流出1168.7万,融资余额减少;融券净流出44.8万,融券余额减少。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上海物贸(600822)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财务相对健康,须关注的财务指标包括:经营现金流/利润率。该股好公司指标3星,好价格指标1星,综合指标2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5星,最高5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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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2 : 上海物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简称:上海物贸证券代码:A股600822编号:临2015-065

物贸B股B股90092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资产出售之关联交易公告书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

证公函【2015】2027号),要求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核实和补

充披露,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为-4.1亿元,交易作价为3元。请补充披露本

次资产出售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具体影响。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均经审计。1)请公司补充披

(

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2014年年报的差异,审计调整项目、金额及调

整原因。2)请公司详细列示各项资产减值项目的内容和金额明细,说明各项资

(

产发生减值的原因及计提减值的依据。3)请公司详细说明所有资产减值事项是

(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会计师、财务顾问就上述内容发表意见。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及金额24亿元。请说明上述

情况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否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

碍:并补充披露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

师发表意见。

4.根据公告书,对于截至本次交易交割日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标的公司债务向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额655,000,000.00元,实际借款额470,837,893.29

元),上海燃料(或由其关联方)与上海物贸将尽快另行签订有关协议予以处理。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担保的预计解除时间、具体解决方案,并判断上述关联

担保是否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相关风险

5.标的资产中黑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尚未全部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

同意函。请公司补充披露尚未取得同意函的金额及数量占比,预计取得时间、公

司的具体解决方案,并判断该事项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

律师发表意见。

请公司及相关中介于2015年12月24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若公司未按本函要求取得中介意见,请公司详细披露在未取得相关中介

意见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并在股东大会上向参会股东予以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600822 : 上海物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上海物贸证券代码:A股600822编号:临2015-002

物贸B股B股900927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物贸”)于2013年10月

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3-01-031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10

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3-024)

临。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6号)上海物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上海物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

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

本虚减。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各为

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

营业成本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

元,虚增利润总额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

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

整,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

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

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加以证明:涉案主体及相关人员、机构的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陈述材料;上海燃料相关燃料油凭证、合同及附件;上海燃料库存商

品明细账、在途物资明细账、成本结转凭证、总账余额表、进出存月报表、盘点

记录等相关财务凭证和账册;百联集团审计中心出具的上海燃料专项审计报告、

孟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专项审计材料;上海燃料财务系统数据、金税系统

数据、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等数据材料;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年报及相关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年报签字页;上海物贸有关工作会议纪要、书面

情况说明等材料。

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海物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孟杨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涛是上海物贸2009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建华、李伟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坚南是上海物贸2008年

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阿国、陈伟宝、浦静波、

秦青林、吴弘、张世民、吴继康、朱德平是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勇、徐志炯、韩英、宁斌、成冠俊是上海

物贸2010年至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婷是上海

物贸201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上海证监局

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并已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上海证监局。

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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