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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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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最高审判研究2022-07-1909:38发表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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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全文: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来源:民法典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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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多措并举降低资金成本

11月21日,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布: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持平。这也是LPR自8月份下调以后,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专家表示,LPR继续“按兵不动”,基本符合市场预期。

“11月份LPR保持不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一是本月政策利率未发生变化。LPR在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上加点而来,一般而言,MLF中标利率未发生变化,LPR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低。二是LPR今年以来已多次下降。为更好地助力宏观经济恢复,今年LPR已经下降3次,其中1年期LPR共下降1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共下降35个基点。LPR多次下降之后,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正在显现,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已经明显降低。三是贷款利率处于历史低位。央行近日公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9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0%,同比下降了0.59个百分点,处于有统计以来的低位。在银行负债成本持续下降之后,LPR下降虽然还有一定空间,但并非当务之急。

在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看来,自8月份LPR实现非对称下调后,近几个月LPR报价均维持不变。在MLF利率保持不变,且近期没有降准操作、9月份以来资金市场利率快速上行以及银行核心负债成本仍偏高、净息差持续承压的情况下,LPR报价没有相应下调基础。

董希淼表示,下一步,预计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仍将采取多方面措施,继续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发有效信贷需求,更好地助力稳增长、扩内需。从10月份金融数据看,住户贷款特别是住户中长期贷款增长乏力,是拖累人民币贷款增长的重要因素。应引导5年期以上LPR继续下降,持续降低居民住房消费负担,提振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5年期以上LPR下降也有助于降低企业中长期贷款成本,助力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经济日报记者姚进)

创LPR改革以来新低!企业贷款利率降至4.05%,意味着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发布文章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来,企业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份的5.32%降至2022年8月份的4.05%,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文章提到,目前我国定期存款利率约为1%至2%,我国贷款利率约为4%至5%,真实利率略低于潜在实际经济增速,处于较为合理水平。

企业贷款利率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有何背景?贷款利率创新低对企业和居民有啥影响?贷款利率还会继续降吗?一起来看本期快问快答↓↓↓

问:企业贷款利率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有何背景?

答: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决定着资金的流向,对宏观经济均衡和资源配置有重要导向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以改革的办法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明显下行。

一方面,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2019年8月,人民银行推动改革完善LPR报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的LPR由报价行根据对最优质客户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的基础上市场化报价形成。

目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贷款已参考LPR定价。LPR由银行报价形成,可更为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化程度更高,在市场利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利于促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LPR改革以来,企业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的5.32%降至2022年8月的4.05%,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

另一方面,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2021年6月,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形成方式,由存款基准利率浮动倍数形成改为加点确定,消除了存款利率上限的杠杆效应,优化了定期存款利率期限结构。2022年4月,推动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健全,2022年9月中旬,国有商业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带动其他银行跟随调整,其中很多银行还自2015年10月以来首次调整了存款挂牌利率。这是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稳定负债成本的主动行为,显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问:贷款利率创新低对企业和居民有啥影响?

答:当前,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牢固,宏观政策要在扩大需求上积极作为。如何扩需求?具体到货币政策,就要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在支持信贷有效需求回升上下功夫。其中,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是两个有力的抓手,一边事关上亿市场主体的“血脉畅通”,另一边关系到千千万万居民家庭的消费意愿。

作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已逐渐替代贷款基准利率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锚”,决定着银行贷款利率的水平和走向,直接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就是要坚持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促进实际利率水平下降,努力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LPR报价较好地反映了央行货币政策取向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已成为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参考,并已内化到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中,原有的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完全打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得以有效疏通。

今年以来,LPR已下降3次,1年期LPR累计下降2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累计下降35个基点。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下行,将有力提振短期和中长期的信贷需求。一方面,可引导金融机构继续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融资需求,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有助于稳定企业和居民的信心和预期。特别是5年期以上LPR的大幅下降,将利于降低购房者成本,与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等措施形成组合拳,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减轻大多数贷款购房者负担,也有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问:贷款利率还会继续降吗?

答:展望未来,专家认为,LPR仍有调降空间。原因主要有:国内经济保持复苏态势,银行经营质效不断提升,银行部门整体保持盈利;利率改革一定程度打开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空间;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等。但LPR调整需要综合评估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房地产复苏情况和银行净息差等情况。

专家表示,疫情发生以来,尽管我国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但总体而言货币政策仍然比较稳健,并未实施“大水漫灌”等宽松手段。下一步,我国货币政策仍然还有发力的空间。货币政策应从多个方面加大实施力度,更有力地提振信心和预期,更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持续助力经济社会全面恢复。

另外,专家认为,鉴于未来一段时间国内通胀形势温和可控,在经济基本面回暖支持下,人民币汇率出现脱离美元走势的快速贬值风险不大,年底前下调政策利率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人民银行表示,我国货币政策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以静制动,引导市场利率水平稳中有降,效果较好。目前我国定期存款利率约为1%至2%,贷款利率约为4%至5%,真实利率略低于潜在实际经济增速,处于较为合理水平,是留有空间的最优策略。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国际收支平衡等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均运行在合理区间,从实际效果上也充分验证了我国当前的利率水平总体上处于合理区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要作用,推动提升利率市场化程度,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发挥好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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