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155证券简称:西大门公告编号:2021-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号)核准同意,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叶鸣山、陶月忠、赵刚等113位股东,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85%,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叶鸣山、陶月忠、赵刚等113位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王平、李坚、何青燕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自2021年8月31日起担任公司新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莉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前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5,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55证券简称:西大门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等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柳庆华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55证券简称:西大门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等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平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55证券简称:西大门公告编号:2021-012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296.7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1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8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17.12万元后的净额为45,590.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54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募投项目的前期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经投入募投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34号《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2,967,654.9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296.7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西大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西大门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西大门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浙商证券对西大门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9,296.7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没有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296.7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西大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55证券简称:西大门公告编号:2021-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告》。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3010433H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
法定代表人:柳庆华
注册资本:玖仟陆佰万元整
营业期限:1997年12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增材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竹制品销售;软木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纸制品销售;平面设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