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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核直接放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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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靖江:奇怪!靖江男子“网贷”没拿到一分,却要先给5000元?

“好险,差点5000元就没了!”

近日,靖江小贺(化名)来到澄靖园区派出所报警,向民警讲述了他网络贷款时差点被骗的经历。

陌生来电,意欲何为?

当天,小贺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里,自称某贷款公司的“客服人员”询问他是否需要贷款。

正巧小贺最近缺钱用,于是就在微信上向对方咨询,想要贷款1万元。

下载APP,等待贷款

双方谈妥后,“客户人员”便发来一个号称他们公司的二维码,让小贺下载公司的APP,在上面填写相关的贷款信息即可。

扫描二维码后,小贺在手机里下载了该公司的APP,打开APP后,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等待着对方将1万元汇到自己的卡上。

汇款未到,原因系...

没想到等了半天,始终没有动静。他再联系对方时,对方称小贺输错了银行卡账号,因此没法汇款。

在对方的提醒下,小贺查看了APP上显示的银行卡信息,发现自己真的把银行卡卡号填错了一位。

银行卡被冻,“解冻费”5000元?

随后,对方表示,小贺因为输错了银行卡卡号,导致账号异常,已经被相关部门冻结了账号,需要缴纳5000元的“解冻费”。

小贺心想:自己对着银行卡填的账号,还校对了一遍,应该不会出错的,而且自己只不过贷款1万元,一分钱没拿到却要先给5000元?

意识到被骗,报警求助!

小贺觉得自己遭遇了诈骗,随即来到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内,民警分析,骗子可能通过后台程序更改了银行卡账号等信息,想以此实施诈骗。

目前网络贷款有三种,一种是拥有监管机构发放的正式金融牌照的公司,一种是不具有金融牌照但具有正式产品的正规公司,另一种是不具有正式贷款产品的非正规公司和个人。其中网贷风险主要出现在最后一种。

为防止掉入骗子圈套,下面小微教你几招:

第一招,看联系方式

网络贷款,一般是经由正规的借贷平台的,比如经认证的微信服务号、主流市场APP、正规网站等,而且有正式严格的审核放款流程。

若对方一直是经过论坛、短信、QQ、微信等简易方式与你取得联系处理业务的,那有可能是骗子,一定要小心!

第二招,看手续费收取

网贷需要收取手续费(或称管理费、服务费),但绝对不会要求借款方提前支付手续费。若要求提前支付手续费的,千万不要相信!

网络申请贷款,一般是先发放贷款,然后在发放贷款的钱里,一次性或者是分次扣去手续费,或者后续一并收取本金、利息和服务费。

第三招,看是否需要押金

经过网贷办贷款,有的骗子机构会告诉借钱方,贷款已经进入审核阶段,但需要交付押金,或者证明自己还款能力的现金(或者其他名义)。

第四招,看交易所在地

网络贷款办理,一般都是同城交易或者网上直接完成。若异地交易,一定不能相信!

网络贷款确实为贷款客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在办理网络借贷时,一定要有辨别合法正规贷款平台的能力。

(来源:泰州晚报)

(生活在靖江爱上微靖江欢迎下载微靖江APP)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借款5000元,实际只给3500元 小额网贷 专门套路大学生

南阳网讯(南阳晚报记者王勇通讯员周勤贾震)受害人通过网络平台借款5000元,实际到手只有3500元,一诈骗团伙用“套路”导致十余名大学生借款受骗。昨天,记者获悉,宛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针对在校大学生诈骗的“套路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该涉案团伙主犯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租赁办公楼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招聘周某、袁某等成员。在李某、杨某的指使下,他们通过网络针对大学生群体以无担保,无风险、低利率等诱骗在校大学生贷款。

该团伙对外宣传是无抵押、无风险、低利率,借款5000元,期限7天,利息37元。实际上只要有人借款,该团伙成员会以中介费为由先扣下1500元,被害人实际只能得到3500元。如果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该团伙以需找垫付公司垫付为由,给被害人7天时间。这7天时间,被害人每天都得支付250元,同时还要付每天37元的利息。

这伙人放款有一套完整的链条。他们通过QQ、微信等发布广告,或通过中介联系,收集贷款客户的资料,并通过网上平台签订电子借款协议;然后有人进行审核,审核过关后方能放款;如果客户逾期不还则由专人通过QQ、微信发信息,给客户的父母及好友打骚扰电话,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进行骚扰威胁。

至案发,该团伙分别诈骗12名受害人,诈骗金额共计377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他负责资料审核、放款收款的客服人员、放贷催收的人员,对各自骗取的金额负责。李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形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称,这起案例揭露了利用网络平台诱骗在校大学生“套路贷”的套路,在此提醒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要结合自身实际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借贷,不要相信所谓的“无抵押、零利息”等说辞,一旦陷身“套路贷”,往往最后借款方还不清借款,付不起利息,越陷越深。希望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谨防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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